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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8〕43號
  2. [發佈日期] 1998-09-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改委關於進一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補充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4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體改委關於進一步加快本市
國有小企業改革補充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體改委《關於進一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的補充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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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快本市
國有小企業改革的補充意見

(市體改委一九九八年九月)

    自《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改委市經委關於進一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7]50號)發佈實施以來,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取得了一定進展。為進一步貫徹黨的十五大關於加快放開搞活國有小企業改革步伐的精神,促進國有小企業發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關於企業發展
    (一)國有小企業要把改革、改組、改造和加強企業管理緊密結合起來,立足於企業經營狀況的改善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立足於企業長遠發展。國有小企業改革要緊緊圍繞市場,積極挖掘和充分發揮企業優勢,走“專、精、特”的發展道路,要不斷拓寬向新興産業發展的思路,使企業向高效益新領域轉移。
    (二)效益較好的國有小企業要抓住時機,加快進行産權制度改革,使企業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現代企業制度。
    (三)市屬工業系統的國有小企業,通過試點後,逐步轉移到區縣政府管理。
    (四)全市各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改善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發[1998]278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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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積極支援國有小企業的發展,增加對國有小企業的信貸投入。對其産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國有小企業和有效益、有信譽、能增加就業、有能力還本付息的國有小企業,要重點予以支援。要簡化程式、提高效率,滿足國有小企業的合理資金需要和金融服務需求。
    (五)建立國有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用於國有小企業的貸款擔保。該項基金的來源、規模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六)加強對國有小企業發展的服務工作。鼓勵發展專門為國有小企業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為國有小企業的生産經營提供技術、資訊、市場、人才、行銷、資金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二、關於産權改革
    (一)國有小企業産權改革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可採取有利於搞活企業的一企一策、一企多策的方式,在工作中決不能用一種改制形式代替其他形式,片面地搞“一股就靈”、“一賣就靈”。要充分發揮職工參與企業改革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導職工選擇、接受能夠適合和促進企業發展的改革形式。
    (二)要積極吸收和充分利用職工出資和社會法人出資,實現産權多元化,建立合理、有效的國有小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三)國有小企業的出資者可以將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産權出讓給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出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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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除外)。凡變更出資人而又符合國家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規定的國有小企業,可按有關法定程式申請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
    (四)國有小企業,凡在市産權交易服務中心通過競價出讓産權並且由受讓方一次性出資的(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除外),經企業出資者同意,可按出讓價的10%給予優惠;其中,連續三年虧損、産品缺乏市場競爭力的企業,可按出讓價的20%給予優惠。
    國有小企業職工一次性出資取得本企業産權的,可在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改委市經委關於進一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7]50號)規定優惠額的基礎上,按出讓價的5%再次給予優惠。
    (五)國有小企業産權的受讓方一次性出資確有困難的,允許其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分期出資,但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出讓價的30%,欠付價款按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的50%計付利息。産權出讓方與受讓方應就價款未全部付清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問題,在合同中詳細列明,並將合同及有關文件報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和企業登記主管部門備案。
    (六)國有小企業職工優先出資取得本企業産權時,産權交易可不參與公開競價,産權出讓價以評估確認後的企業凈資産為基數。
    三、關於資産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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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有小企業改制前須對報廢、報損的資産及呆壞賬損失和各種潛虧進行清理,並請評估及審計機構進行驗證、核實、審定,其中確需報廢、報損、核銷的,要報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審批。
    (二)國有小企業庫存積壓産品(商品)可削價處理;逾期兩年以上的應收貸款,可以按50%計算,衝減凈資産。
    (三)被轉讓、出讓國有小企業挂賬的待處理財産損失和未彌補虧損,經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確認後,可從企業凈資産中一次性減除。
    四、關於債務處理
    (一)國有小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應充分尊重金融機構保全金融債權的意見。有關部門在為國有小企業改制辦理産權變更、企業登記等手續時,應要求改制企業提交有關金融機構出具的金融債權保全文件。
    (二)由於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國有小企業債務,應按有關規定精神,經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批准後,在核銷報廢相對應資産的同時,可衝減企業公積金,不足部分經批准可衝減企業資本金。對實行兼併、破産、減員增效的國有小企業,其債務可採取按國家有關規定程式向金融機構申請核銷貸款本息等辦法處理。
    五、關於房屋土地
    (一)産權被轉讓的國有小企業租賃使用的國有非住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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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受讓方繼續維持租賃關係,租金仍維持原企業標準。受讓方需購買該處房屋時,可與房屋産權單位商購。
    (二)國有小企業産權轉讓中,以出讓方式處置土地並且由受讓方整體接收企業職工的,經評估確認後,土地出讓金按《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北京市國有工業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辦發[1997]13號)的有關規定辦理;以租賃方式處置土地的,經房屋土地主管部門審批,前三年可酌情緩交土地租金。
    (三)在國有小企業被其他企業兼併、收購或被本企業職工集體出資取得産權後,其劃撥用地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可仍按劃撥方式過戶。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國有小企業利用原廠房、場地和經營用房興辦第三産業,並且安置下崗人員超過從業人員總數60%的,其佔用的土地可繼續按劃撥用地管理。改變原有土地性質進行新建項目的,應按規定交納地價款。
    六、關於稅收政策
    對國有凈資産按規定計算核定有關費用後為“零值”或者“負值”的國有小企業,在改制或者産權出讓後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在一定時期內返還實際上交的企業所得稅。其中,“零值”企業返還期為兩年;“負值”企業可依據“負值”大小適當延長。
    七、關於收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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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推動國有小企業改革,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有關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委《關於對企業實施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的有關收費實行減免的通知》(計價費[1998]1077號),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收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減半收取變更登記費用,社會中介機構要降低收費標準,對特困企業可實行緩交或免交。行政機關不得強制企業到指定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服務,中介機構不得借助行政機關的權力強制或變相強制企業接受服務並收費。
    八、關於職工分流安置
    (一)國有小企業改制後,原則上由改制後的企業接收原企業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改制後的企業與職工可以協商變更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有關內容。
    (二)出讓國有小企業産權並由受讓方接收在職職工的,原企業也可以與職工解除原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由受讓方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三)産權被出讓的國有小企業的在職職工,符合有關規定,並且經企業間協商,由原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安置的,原企業可以與職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其費用按照統一規定標準從産權出讓收入中一次性支付。
    (四)改制後的國有小企業的在職職工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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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離開原企業的,社會保險關係隨之轉移;其中,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的,其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五)改制後的國有小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其醫療費用按照《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國有小企業改制有關勞動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京勞關發[1997]340號)第十條規定的有關辦法計提,其他費用參照國家關於破産企業的有關規定,由改制後的企業將所需各項費用上繳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於不能兌現離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所需全部費用的,離退休人員仍由改制後的企業繼續管理。
    九、其他相關政策
    (一)私營企業託管、租賃或者承包現有虧損嚴重的國有小企業,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在經營期限內,可享受國家及本市制定的有關託管、租賃、承包的優惠政策。
    (二〕國有小企業改制後,其生産經營活動基本沒有變化的,原企業的生産經營許可證等證件仍然有效,有關部門應儘快為企業辦理生産許可證變更手續。
    本意見由市體改委負責解釋,並應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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