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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8〕62號
  2. [發佈日期] 1998-11-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工程建設品質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6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管理
確保工程建設品質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工程建設品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要求,請一併認真貫徹落實。
    一、提高思想認識,確保工程品質
    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應對亞洲金融危機,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部署;是擴大內需,為確保實現國民經濟增長8%目標的重大決策。各級領導要進一步端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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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堅決貫徹執行《通知》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今年國家安排本市建設的39項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市委、市政府決定建設的迎接建國50週年重大工程項目,是增強首都城市功能,推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展示首都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成就的重要工程。各有關部門、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精心設計,精心施工,確保建設工程品質和進度。
    二、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
    (一)嚴格執行國家及市政府關於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按照規定需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必須按程式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需報市計委或市經委審批的項目,一定要報市計委或市經委審批。
    (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嚴格把關。對前期工作達不到深度要求的項目,計劃部門不得批准立項或列入年度計劃;對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規劃部門不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開工手續;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項目,房屋土地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土地産權手續。
    (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擅自進行建設或濫用職權、越權審批項目的有關責任人員,監察部門要依法追究責任;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工程品質管理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品質的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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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力度,針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加強工程品質管理的規定。
    (一)加強工程招投標和發承包管理。各級政府投資的項目及國有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的或由其控股企業投資的項目,應按照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工程承包單位。工程發包單位和有關專業管理部門不得將本應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發包給多個承包單位。工程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工程整體轉包;分包單位不得再進行分包。
    (二)加強工程品質監督。品質監督部門要加強工程品質監督管理和項目開工品質監督註冊管理,不符合規定的項目,不得辦理註冊手續。
    (三)加強工程建設施工品質管理。各有關單位要遵守定額確定的合理工期和合理造價,不得以各種理由拖欠工程款,盲目搶進度、趕工期等。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品質保證體系,實行全面品質管理,落實品質責任制,嚴禁偷工減料、粗製濫造、弄虛作假。工程中介單位要明確責任,施工監理單位等中介單位要切實發揮中介監督作用。建設工程出現品質問題,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專項資金暫理和全面管理
    (一)凡使用市籌資金和國債資金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設立專項帳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財政部門要按照程式將資金及時撥付到項目單位,並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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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項目的年度財務決算,對違反規定列支各項費用、擴大成本、截流或挪用資金的建設單位,及時糾正。
    (二)凡用於固定資産投資的市籌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以及各項專項資金等,均應納入全市固定資産投資計劃。計劃、建設、規劃、財政、審計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使用市籌資金建設的項目實行項目審批、規劃、設計、招標、設備採購、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全過程的集中監督和管理。具體辦法由市計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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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管理
確保工程建設品質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1998]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應對亞洲金融危機,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部署,努力擴大國內需求,大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國民經濟保持了良好的發展勢頭。但是,在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個別地區和單位也出現了違反正常的建設程式,忽視工程建設品質,甚至不顧客觀條件,以各種名目的“獻禮”為由,盲目搶時間、趕進度的錯誤做法,對此必須立即加以糾正。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既是當前應對亞洲金融危機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國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需要,事關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大局。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同志必須以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政治責任感,扎紮實實抓好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堅決制止各種不尊重科學規律,違反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忽視工程品質,盲目搶進度、趕工期的錯誤做法。
    二、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的各項規定。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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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越權審批項目,也不得降低標準批准建設項目。按照現行規定,需報國務院審批的項目,必須報國務院審批;需報國家計委審批的項目,必須報國家計委審批。對前期工作達不到深度要求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
    三、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管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改變項目建設方案、修改設計和降低品質標準,違者要依法追究項目(企業)法人代表、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和有關設計單位、批准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嚴禁建設項目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對“三邊工程”要堅決取消立項,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因此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使用國家財政預算內資金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設立專項賬戶,保證專款專用。財政部門和有關銀行既要保證資金及時到位,又要監督資金的使用,不得將國家財政預算內資金挪作他用,更不得違反規定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和購置小轎車等非生産性開支。
    五、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建設部、審計署以及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要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對使用國家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的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和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加強合作,及時溝通情況,嚴肅認真地查處基礎設施建設工作中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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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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