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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5〕57號
  2. [發佈日期] 1995-07-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鎮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改造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5]5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近年來,隨着人民生活水準的提高,北京地區居民用電量逐年迅速增加。但由於一部分城鎮居民住宅供電設施因原設計容量嚴重不足、危舊老化而長期超負荷運作,尤其是居民使用空調等大功率家用電器的數量猛增,使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建設的住宅的實際用電量大大超過原設計容量,供電設施不堪重負,造成局部地區和一些居民住宅頻繁停電,供電設施和家用電器被燒燬的情況不斷發生,甚至引發火災火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這部分供電設施超負荷運作,事故隱患日趨嚴重,嚴重威脅着人民群眾生命財産的安全。

  為加強對城鎮居民住宅供電設施的管理工作,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和安全,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實加強對城鎮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換線增容工作的管理,分期分批改造住宅供電設施。

  (一)按照房屋維修“誰的産權誰負責”的原則,各房屋管理單位和房屋産權人要自籌資金,分期分批對不符合供電設施標準的線路進行改造。

  (二)各房屋管理單位和房屋産權人要根據住宅供電設施的實際情況,並依照市房地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鎮房屋供電線路危舊老化分類標準》和首規委辦《關於北京市住宅用電負荷的標準問題的批復》中的有關規定進行供電設施改造。

  1.屬於一類地區和平房院落的,在1996年底以前完成;

  2.屬於二、三類地區和平房院落及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建設的住宅樓,在1997年底以前完成;

  3.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建設的住宅樓,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

  (三)為保障居民用電安全,對目前暫不能進行改造的城鎮居民住宅供電設施,各房屋管理單位和房屋産權人要採取措施,適當限制使用大功率家用地器。

  1.九十年代按25瓦/建築平方米標準建設的住宅樓,兩居室戶用電量不應超過1400瓦,三居室戶不應超過1700瓦。

  2.八十年代按10瓦/建築平方米標準建設的住宅樓,兩居室戶用電量不應超過550瓦,三居室戶不應超過700瓦。

  3.七十年代及以前按2瓦/建築平方米標準建設的住宅樓,兩居室戶用電量不應超過110瓦,三居室戶不應超過140瓦。

  4.平房用電量不應超過2-3瓦/建築平方米。

  為防止超負荷用電而發生火災火險事故,居民在使用大功率家用電器(單機負荷800瓦以上)時,應到房屋管理單位進行登記,由房屋管理單位對供電線路及設施進行檢查,如供電線路及設施不能承受大功率家用電器耗電,房屋管理單位應向住戶進行解釋和宣傳,並與住戶協商,採取安全措施。住戶擅自安裝大功率家用電器,因超負荷用電發生火災火險,其責任自負。

  二、市、區(縣)房管、供電、消防等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範圍,摸清情況,制定城鎮居民住宅供電設施管理措施和防火防險預案,並加強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三、各區、縣政府要切實認真負責地組織協調房管、供電、消防等部門,以及轄區內各房屋産權單位,制定出本轄區內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改造計劃,並監督實施。

  附件:北京市城鎮房屋供電線路危舊老化分類標準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城鎮房屋供電線路危舊老化分類暫行標準

  北京市房地産管理局根據房屋修繕工程的要求,結合目前實際情況制定了本標準(暫行)。本標准將危舊老化的供電線路分為三類,每類具體標準如下;

  一、一類:主要適用於平房及木結構老中式樓中的電器線路。符合下述1--3項者即可列入一類。一類院佔50%的街、巷定為重點地區。

  1.進戶線與表內供電幹線的絕緣層大部分脫落,芯線裸露。

  2.檐頭架空線絕緣層全部脫落,檐內幹線絕緣支援物破損、脫落。

  3.檐內幹線四十年中從未更換過。

  4.電錶容量在0.5A/戶以下,未增容者。

  二、二類:主要適用於平房及五十年代建造的住宅樓的電器線路。平房符合下述1--2項,列入二類;樓房符合第3項,列入二類。

  1.表內在檐下的瓷夾配線絕緣老化,受力時成粉狀,陰雨時與瓷夾板間齜火。

  2.檐頭架空線絕緣局部脫落,芯線裸露。

  3.五十年代建造的住宅樓中,進戶籍及閘具破損、燒蝕,電錶容量在0.5A/戶以下,表內幹線嚴重老化,發粘、硬脆。

  三、三類:符合下述1--3項列入三類。

  1.表內幹線部分老化,近年曾更換部分導線,芯線無裸露。

  2.閘具有燒蝕。

  3.電錶已更換,容量已達0.5A/戶。

  北京市房地産管理局    

  199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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