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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8〕37號
  2. [發佈日期] 1998-08-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實施城鎮居民住宅配電設施改造工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3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近幾年,我市實施完成了不拉閘限電的“9511”工程,增加了電力資源,結束了首都長期嚴重缺電的歷史,電力供應相對充足。但由於目前大部分城鎮居民住宅使用的配電設施原配電設計標準較低,入戶電線容量小,難以滿足用電量不斷增長的需要,“有電用不上”的矛盾和居民住宅跳閘停電的問題日益突出,同時,配電設施長期超負荷運作,形成嚴重的安全隱患。為滿足廣大居民的用電需求,保證用電安全,市政府決定實施城鎮居民住宅配電設施改造工程,與解決城市電網脆弱問題的“9950”工程同步進行,並於1999年國慶節前基本完成。為保證城鎮居民住宅配電設施改造工程的順利實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鎮居民住宅配電設施改造工程的實施範圍為:1995年以前建造的城鎮居民住宅單元式樓房和平房、筒子樓。改造的標準為:單元式樓房達到每戶“表前線不小於6平方毫米銅線”標準,用電容量從目前的每建築平方米2瓦至25瓦提高到50瓦,並分期放開負荷,近期保證每戶用電負荷達到2000瓦,遠期達到6000瓦;平房等其他住宅用電容量達到每建築平方米25瓦,每戶用電負荷達到1000瓦。改造的內容為:住宅戶外電線、戶內電線等配電設施;戶內增加1至2路大功率家用電器線路。單元式住宅樓房實行“一戶一表”,每戶安裝10安培或5(20)安培寬量程電能表。

  二、城鎮居民住宅配電設施改造工程按照配電設施的産權歸屬分別由住宅産權單位(産權人)和供電部門負責。即市屬直管公房由市、區(縣)房地局負責;中央及部隊在京單位的住宅和市、區(縣)屬各單位的住宅由各産權單位負責;私房主要由産權人負責;按照房改政策售出的住宅由售房單位負責;為住戶安裝的計費電能表、專用表箱由供電部門負責。

  三、改造工程所需資金,主要由市政府、供電部門、住宅産權單位(産權人)承擔,同時由住宅産權單位(産權人)或管理單位向承租人收取部分住宅配電設施改造工料費。

  (一)凡按本通知要求進行改造的産權單位(産權人),免收電源建設集資費、供電貼費(每戶500元)、配電貼費(每戶600元)。

  (二)供電部門承擔的18億元工程費用,由電力部門貸款解決10億元(採取還本付息電價的方式償還),市政府補助8億元。

  (三)住宅産權單位可將房租和售房款用於住宅配電設施改造,不足部分可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貸款,貸款利率按個人購房貸款利率計算。

  (四)承租人收費標準為:樓房平均每戶300元左右,平房平均每戶150元左右。享受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城市居民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人員,上述費用由市政府補助解決。

  四、要切實加強對本市城鎮居民住宅配電設施改造工程的領導,實行工作責任制。此項工作由常務副市長劉淇總負責,市市政管委牽頭,市供電局、市房地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按照“屬地管理”和“條塊結合”的原則,各區(縣)、各部門、各市屬單位、中央和部隊在京單位要有主管領導負責本轄區、本系統、本單位的住宅配電設施改造工作。有關部門、市屬各新聞單位要積極做好城鎮居民住宅配電設施改造工程的宣傳工作,做到家喻戶曉。各施工單位要保證工程品質,堅持文明施工,方便群眾。

  城鎮居民住宅配電改造工程的實施方案及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市政管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發佈。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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