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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8〕69號
  2. [發佈日期] 1998-12-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財政局關於消化本市國有糧食企業 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 貸款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6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財政局關於消化本市國有糧食企業
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
貸款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決定的通知》(京政發[1998]12號)及有關配套文件精神,市財政局提出了《關於消化本市國有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的實施意見》。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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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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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化本市國有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的實施意見
(市財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等部門關於國有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處理問題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8]25號)精神,現提出消化本市國有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實施意見。
    一、消化範圍
    本市國有糧食企業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間發生,並經市審計局按規定清理、審計後確認的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僅指生産性固定資産佔用貸款,下同)。具體消化數額以《北京市審計局等五部門關於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清查審計結果的通知》(京審商發[1998]101號)中的數額為準。但下列情況應區別責任,分別處理:
    (一)對因違反財經法規造成的損失及人為原因造成財産損失的本息,屬市糧食局直屬企業的,由企業按有關財政、財務法規處理,在3年內給予消化。市糧食局負責監督落實,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屬區縣糧食企業的,由區縣政府籌資消化,市財政不予分擔。
    (二)對遠郊區縣本級財政應補未補挂帳,由遠郊區縣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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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市財政不予分擔。
    (三)對糧食企業以外的其他部門、單位擠佔挪用貸款增支利息形成的挂帳本息,誰擠佔挪用的誰負責消化,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市財政不予分擔。
    二、消化的基本原則
    對經市審計局清理、審計確認後的本市國有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本息,按規定由市和區縣政府負責統一籌措資金,按照區別對待、合理負擔、分年消化的原則,自1998年7月1日起在3年內歸還銀行貸款本金和利息。
    (一)市直屬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本息,由市財政負責安排專項資金在3年內消化。
    (二)城近郊區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本息,由城近郊區政府負責籌措資金在3年內消化。
    (三)遠郊區縣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本金,分別由市、城近郊區和遠郊區縣政府按50:25:25比例負擔,在3年內消化。即:市財政負擔應消化數額的50%;其餘50%由城近郊區和遠郊區縣政府各負擔25%,其中城近郊各區按其綜合財力佔城近郊區總財力的比重分擔。3年消化期間的利息,全部由遠郊區縣負責自行消化。
    三、具體消化措施
    (一)市財政局根據上述消化範圍和基本原則,制定消化計劃並下達市和區縣具體消化數額。各區縣政府負責制定本區縣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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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計劃,提出具體措施和辦法,于1998年12月15日前報市財政局審核,由市財政局統一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二)市財政局負責監督消化進度,各區縣財政部門應于每年年底前將當年消化情況報市財政局。對未按計劃消化的區縣,市財政將通過年終兩級結算等形式抵扣欠撥部分及由於欠撥産生的利息,歸還銀行,並予以通報批評。
    (三)市、區縣財政要在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開設專戶,專項用於消化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本息。財政部門當年負擔消化所需的資金,年內分兩次安排撥付,上半年應在第二季度初10日內撥付到位,下半年應在第三季度初10日內撥付到位。市財政當年應負擔消化遠郊區縣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本金所需的資金,在上半年安排撥付負擔部分的50%,其餘在下半年撥付。城近郊區財政當年應負擔消化遠郊區縣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本金所需的資金,須在當年6月30日前劃撥到市級財政在農發行開設的專戶。市財政局收到撥款後連同市財政應負擔部分一併在第三季度初10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遠郊區縣財政在農發行開設的專戶。遠郊各區縣財政收到撥款後,必須專款專用,及時歸還貸款,嚴禁截留挪用。
    (四)經審計部門確認後的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劃轉到有關商業銀行的附營業務佔用貸款除外)的債權、債務關係原則上不作變動。如各區縣政府根據本區縣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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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情況需變動調整,要報市財政局備案。
    (五)糧食企業的開戶銀行要按中央有關政策規定,將審計確認後的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與其他貸款分開,實行專戶管理。自1998年6月1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計息不收息,也不加罰利息。其利息納入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消化計劃。糧食企業也要單獨記帳反映。
    四、工作要求
    消化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是這次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層層制定消化計劃,落實消化責任。要加大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力度,通過資産重組、盤活存量資産、變産還債、減員增效、順價銷售等方式,千方百計積極籌措資金,確保在3年內如期消化完畢。有條件的區縣可以提前完成消化任務,特別是近年財力增長較快的區縣,新增財力要優先安排消化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糧食部門要抓住改革機遇,制定整改措施,並在重點難點方面有所突破,以加快企業自身改革。對財政部門負擔消化後仍虧損的糧食企業,要停業整頓,對扭虧無望的企業,按有關政策規定予以破産倒閉。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消化工作,促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 6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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