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2]8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清産核資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國清《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本市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由市清産核資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市清産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二、本市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的範圍是國家行政單位、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包括屬於行政編制的總公司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和名義上實行企業化管理,實際上其佔用財産與主辦單位劃分不清,財務核算和管理也未真正獨立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
三、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從1992年12月1日開始,1992年12月31日為財産清查盤存時間點,1993年6月底結束。
四、清查登記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1992年12月),主要任務是:
1、市和各區、縣、委、辦、局、總公司以及各行政事業單位都要成立財産清查登記領導小組和由財務、財産、物資等管理部門派專人參加的辦事機構,在同級政府清産核資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本單位的財産清查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的人員名單要報送上級備案。其中市政府各委、辦、局及各總公司要於12月31日前將人員名單報市清産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有資産管理局)。
2、各區、縣、委、辦、局、總公司清産核資領導小組和行政事業單位要根據國清《通知》和本市補充通知等文件,擬定實施細則,並逐級上報。
3、由市清産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區、縣、委、辦、局、總公司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區、縣、委、辦、局、總公司的清産核資領導小組分別對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
4、市政府召開全市財産清查登記工作動員大會,廣泛宣傳。
(二)實施階段(1993年1月至4月),主要步驟和任務是:
第一步、單位自查登記,並將結果上報主管部門,於1993年2月底結束;
第二步、各委、辦、局、總公司組織復(聯)查,並將結果上報市清産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於1993年3月底結束;
第三步、各級清産核資領導小組組織檢查驗收,辦理核準手續。區、縣清産核資領導小組將匯總報表及清查報告報送市清産核資領導小組,於1993年4月底結束。
(三)總結和制度建設階段(1993年5月至6月),主要任務是:
各單位、各部門要對在財産清查登記工作中發現的各類問題進行歸納和分析研究,在此基礎上完善規章制度,寫出工作總結,並逐級上報。區、縣、委、辦、局、總公司清産核資領導小組應於5月底以前將工作總結報市清産核資領導小組;市清産核資領導小組於6月底前編寫出全市財産清查登記匯總報表和財産清查登記總結上報市政府和國務院清産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12月24日關於印發《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方案》的通知國清[1992]2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清産核資領導小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有資産管理局(辦公室、處),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清産核資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關於1993年在全國開展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的意見,在總結1992年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我們制定了《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在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中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是清産核資工作的組成部分。認真做好這項工作,不僅有利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財産管理,而且對於即將開始的國家機關機構改革也有重要意義。因此,請各地區、各部門務必切實加強領導,抓緊抓好。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方案
國務院清産核資領導小組
1992年10月30日
附件:
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方案
為了在全國範圍內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根據國務院清産核資領導小組國清[1992]5號文《關於印發<清産核資總體方案>(試行)的通知》和國清[1992]6號文《關於印發<清産核資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對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産登記的總體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的指導思想和要求
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的指導思想是:查清和核實行政事業單位佔用財産的實物數量,並以此為基礎相應登記並反映其價值量,將一切應歸國家所有的財産,都納入國家財産的管理範圍,逐步做到與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管理相銜接,建立健全和完善行政機構及事業單位的財産管理制度,達到財産合理、有效、節約使用的目的。
清查登記工作的具體要求是:
(一)以不動産和重要設備(現行會計科目中的固定資産)為主要對象,對單位佔用的全部財産進行清查,做到“家底”清楚。
(二)將應歸國家所有的財産一律納入國家財産管理軌道,進行以實物為主的財産登記,做到所有機關係清楚。
(三)對查出的問題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建立健全財産管理制度和財産使用責任制度,切實加強管理工作。
二、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的範圍
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的範圍是國家行政單位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按照我國現行行政事業編制和財務管理的分類,行政事業單位分為以下四類:
(一)行政黨團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政府機關,即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機構;全國和地方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黨派組織機構和列國家行政編制的社會團體。
(二)事業單位。包括農林水利氣象事業單位,工業交通事業單位,商業貿易事業單位,文教科學衛生體育事業單位,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事業單位,城市公用事業單位,其他事業單位,以及列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
(三)社會團體。包括除上述(一)、(二)兩類列國家行政、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外的屬全民所有制性質的各類社會團體。
(四)附屬營業單位。指行政事業單位所屬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設立,領取了《營業執照》但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營業單位。
凡已實行企業管理(已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和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均按企業清産核資辦法的要求進行工作,不包括在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範圍內。
三、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的內容
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的內容包括:財産清查、財産價值確定和登記入帳、所有權的必要界定、國家財産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和報告、建立健全和完善財産管理制度等。
(一)財産清查
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的重點是不動産和重要設備。同時,對庫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貨幣資金(銀行存款、庫存現金、有價證券)、結算資金(往來款項和應繳預算收入)、産成品等也要進行清查。這些財産不論是在用、庫存、對外出借出租、投資、聯營、集體或個人承包等均作為清查內容。對固定資産要逐臺(件)進行清查登記,查清其分佈情況、使用狀況和完好程度。此次財産清查統一規定,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産起點標準為:一般設備單價在2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時間都在一年以上。單價不滿上述起點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財産,也作為固定資産進行管理。固定資産的分類為:土地、房屋和建築物、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資料及其他固定資産。
(二)財産價值確定和登記入帳
對清查的財産應進行價值確定並登記入帳。根據國清[1992]6號文所附的《清産核資辦法》(試行)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原則上不進行財産價值重估,財産的價值一般按購建、調入時的原始價值確定,但下列情況應酌情估價和處理。
1、帳外財産和無償調入財産等,查不到原始價值憑證的,可比照同類財産現行購建價格,結合新舊程度確定。
2、為提高使用價值而改變原有實物形態的財産,因改建、擴建、裝修、更換部件等增加的價值,按實際開支費用調增原值;拆除部分,按拆除部分原值調減。
3、徵用或購置土地支付的補償費、價款及其他費用,計入在土地上興建的房屋、和建築物的價值內;徵用或購置後尚未興建房屋、建築物的,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和費用登記入帳。
4、難以確定其價值的文物、禮品等,可只登記其實物量,不登記價值,由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按實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三)所有權的必要界定
所有權關係明確的行政事業單位可不進行所有權界定工作。所有權關係需要界定的單位,原則上按照國清[1992]6號文所附的《清産核資辦法》(試行)第三章的規定辦理,並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1、行政事業單位完全用國家資産開辦因某種原因在工商註冊時登記為集體性質的營業單位的資産仍為國家資産。其處理辦法可依據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國資農發[1991]第12號文件的精神辦理。
2、凡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並提供主要資金來源,而國家僅給少量補助的事業單位的財産,屬集體性質,可不列入這次財産清查登記的範圍。
3、行政事業單位房産和地産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權屬的確認,以國家核發的房屋産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為合法憑證。尚未核發兩證的單位,按政府房産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政策辦理。
4、對於情況複雜,一時難以確定其産權關係的財産,可作為“待界定財産”由現使用單位單獨登記。並按國清[1992]6號文所附的《清産核資辦法》(試行)第三章有關規定處理。
(四)財産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和報告
1、對帳外財産要全部計價入帳。對損失短少和需要報廢報損的財産,要嚴格審查,查明原因,按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後,核銷財産數額,對收回的賠償金和變價款應全部入帳。
對未經批准被個人或其他單位佔用的財産應予追回、公物還家,並進行賬務處理。經批准而未辦理借用手續的,應補辦手續。
2、所有權界定後,因所有權關係改變,需增加或減少的財産,要相應調增或調減財産數額。
3、由於固定資産標準調整,不再屬於此類的一切物資,需轉作低值易耗品的,要相應調帳。
財産清查結果的報告工作由單位的財産清查登記領導機構組織進行。各單位對佔用的國家財産的清查結果,要按統一格式和要求填制清查登記結果確認書和寫出書面報告,由單位負責人簽字,經主管部門清産核資領導小組審查同意,並經同級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確認後,報同級政府清産核資領導小組核準。
(五)建立健全和完善財産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和完善財産管理制度,要與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的管理相銜接,研究運用必要的手段,推動和促進行政事業單位財産的合理使用,研究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財産節約使用辦法,推動一些大型專用設備利用的社會化。除此之外,還要注意完善原有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辦法,並嚴格執行。
四、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的步驟
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從1992年12月1日開始,統一規定以1992年12月31日為財産清查盤存的時間點,計劃1993年6月底結束。
清查登記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1992年12月)為準備階段,主要任務是:
(一)各地區、部門及單位成立財産清查登記領導機構,並落實辦事機構。
(二)各地區、部門及單位,根據國清[1992]5號文所附的《清産核資總體方案》(試行)和國清[1992]6號文所附的《清産核資辦法》(試行)以及本方案等工作又件,擬定實施細則。
(三)組織參加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四)在單位進行動員,廣泛開展宣傳活動。
第二階段(1993年1月至4月)為實施階段,主要任務是:
(一)進行各項財産的清查工作。
(二)對查不到原始價值憑證的帳外財産、無償調入財産,以及應重新作價的財産,由單位按本方案的財産價值確定原則進行估價。
(三)對查出的問題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所有權關係不清的財産,按“待界定財産”處理。
(四)進行財産清查結果的審核確認,並批准調整財産帳目。
這一階段分三個步驟:
第一步,單位自查。各單位按照本方案要求,採取專職人員和群眾相結合的辦法,對各項財産進行認真清查,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認真處理。自查結束後,編出本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報表和寫出財産清查結果的書面報告,上報主管部門。
第二步,主管部門組織復(聯)查。在單位自查的基礎上,由主管部門組織系統內所屬單位進行復(聯)查。對自查不徹底的單位,要責成其補查。復(聯)查結束後,由主管部門對本部門財産清查登記報表進行匯總並寫出財産清查結果的書面報告,送同級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後,報同級政府清産核資領導小組。
第三步,由同級政府清産核資領導小組組織檢查驗收,並辦理核準手續。檢查驗收結束後,編出財産清查登記匯總報表和寫出財産清查結果的書面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級清産核資領導小組。
第三階段(1993年5月至6月)為總結和制度建設階段,主要任務是:
(一)各單位、部門對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進行總結,並寫出報告,逐級上報。
(二)擬訂加強財産管理的制度、辦法。
(三)錄入、匯總、處理和分析單位的各項數據。
(四)各單位落實財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切實加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帳、卡,達到帳、卡、物三相符;建立使用財産的責任制度,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防止前清後亂,切實加強管理。
五、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的組織領導
行政事業單位財産清查登記工作,在全國由國務院清産核資領導小組領導,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和財政部協助國務院清産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在地方由各級人民政府清産核資領導小組領導,各級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協助同級人民政府清産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