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2]5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地方、軍隊密切配合搞好軍隊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1992年8月1日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關於地方、軍隊密切配合搞好軍隊
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
《軍隊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中央軍委批准,於1992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軍隊房改要按照國家統一政策,結合軍隊高度集中統一的特點,採取統一租金標準,統一起步時間,軍內自行運轉的辦法。由於軍地住房有所交叉,這項改革涉及到地方不少單位和個人,為妥善處理好軍地交叉住房的有關問題,保證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軍隊人員租住軍産房的,其租金一律按中央軍委[1992]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唐山駐軍人員仍執行原規定);租住地方公房的,按當地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交租,憑地方産權管理單位的證明,由所在軍隊單位發給住房補貼。地方人員租住軍産房的,地方租金標準高於軍隊租金標準的,按地方規定的租金標準交租;地方租金標準低於軍隊租金標準的,原則上按軍隊房改有關規定交租,具體辦法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協調後實施。
二、與承租人同住軍産房在地方單位工作的家庭成員,由軍隊産權管理單位向其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並由所在工作單位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補貼。當地政府規定無補貼的,通過協商解決。
三、軍隊人員購買軍産住房和集資建房,涉及地方的有關事宜,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援,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四、軍隊企業化工廠的住房制度改革,執行當地政府的房改方案。
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是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組成部分,關係到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望各地駐軍和當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加強聯繫,密切配合,互相支援,協商解決有關問題,共同把房改工作搞好。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199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