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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3〕17號
  2. [發佈日期] 1993-04-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北京市教育局關於小學畢業生升入初中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3]1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北京市教育局關於小學畢業生升入初中的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改進小學畢業生升入初中辦法,取消區、縣統一組織的小學畢業考試,由小學自行命題進行畢業考試,是本市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深化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目的在於減輕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促進小學生全面發展,全面提高義務教育品質。各區、縣人民政府對改進小學畢業生升入初中的工作,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保證順利實施。

  1993年4月5日  


北京市教育局關於小學畢業生升入初中的暫行規定

(1993年4月2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市實施辦法,為減輕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全面提高義務教育品質,保證小學畢業生升入初中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日制小學畢業生升入初中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小學畢業考試一律由各小學自行組織。遠郊區、縣農村地區小學可由鄉(鎮)中心小學統一組織。各區、縣不得舉行統一的小學畢業升學考試。

  第四條 小學畢業生升入初中應在規定的區域內就近入學。入學區域劃分方案由區、縣教育局制定,報區、縣政府批准,同時報市教育局備案。因特殊原因需跨區、縣升學的,按市教育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小學可以保送、推薦一定比例的優秀畢業生(以下簡稱保送、推薦生)在劃定的區域內選擇初中就近升學,保送、推薦生的比例由市教育局確定。

  第六條 保送生應是在德、智、體全面發展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推薦生應是德、智、體全面發展較好且學有特長的學生。保送、推薦生條件由區、縣教育局依據市教育局的規定並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制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七條 保送、推薦生必須條件公開、名額公開、推選辦法公開、名單公開。保送、推薦生初選名單必須在廣泛徵求教師和學生意見的基礎上,經校務會議集體討論確定,報區、縣教育局招生辦公室審查。

  第八條 保送、推薦學生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區、縣教育局制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同時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九條 市、區(縣)教育局要加強對小學畢業生升入初中工作的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如發現舞弊行為,均可向市、區、縣教育局或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舉報中心舉報。

  第十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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