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2]2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中央在京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3月3日發出《關於暫停實行夏時制的通知》。現將暫停實行夏時制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年上下班時間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一年分冬夏兩個作息時間,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冬季作息時間;5月1日至9月30日,為夏季作息時間。機關工作人員的午休時間,冬季為1小時(含午餐時間);夏季為1小時30分(含午餐時間)。
二、中央在京各機關工作人員的上下班時間,冬季可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夏季可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三、市級和市屬各局、總公司及所屬公司、總廠和城近郊8個區的機關工作人員的上下班時間,冬季為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30分;夏季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門頭溝、房山區和各縣機關工作人員的上下班時間,冬季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夏季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以上安排自1992年5月1日起實行。今後如無變動,不另通知。
有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錯時上下班的問題,仍按過去的有關規定執行。
199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