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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0〕79號
  2. [發佈日期] 1990-12-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房地産開發公司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0]7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房地産開發公司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具體情況作如下補充通知,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本市的房地産開發公司,必須是市、區(縣)政府領導的全民所有制的企業,必須符合《北京市城市建設開發企業經營管理暫行規定》(京政辦發〔1987〕177號),每個區、縣只可設一個房地産開發公司。

  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從事商品住宅開發建設,不得銷售自建的房屋。違反有關規定者,按《北京市城市建設開發企業經營管理暫行規定》查處。

  三、市建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市房地産開發公司進行清理整頓工作,並負責匯總向市政府報告。

  1990年12月19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房地産開發公司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0〕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房地産開發公司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1990年7月14日    

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房地産開發公司的意見

國務院: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現對清理整頓房地産開發公司提出以下意見:

  一、清理整頓房地産開發公司,要與城鎮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産業的發展相結合,通過建立正常的房地産開發、經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健康發展。清理整頓房地産開發公司的重點是解決公司過多、過濫和名不符實的問題,使公司的數量與房地産開發的實際需要相適應。

  二、所有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商品房屋的公司,都要進行認真的清理整頓,其範圍包括各行業、各部門開辦的主營或兼營的公司,以及其他不以公司名義實際上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商品房屋的單位(以下統稱房地産開發公司)。

  三、按下列規定重新審核所有房地産開發公司的經營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建設部1989年頒佈的《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標準》。

  四、未按下列規定完成清理整頓工作的房地産開發公司,一律不予重新核定其經營資格:

  (一)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群眾組織、社會團體開辦的房地産開發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中發〔1989〕8號)第三條執行;

  (二)在房地産開發公司兼職的黨政幹部和任職的縣以上退離休幹部,必須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的有關規定辦理辭、退手續;

  (三)房地産開發公司一律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的職能。

  五、下列房地産開發公司,堅決予以撤並: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或達不到《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標準》的;

  (二)不直接從事房地産開發建設,而只從事房屋、土地買賣和出租活動的;

  (三)投機倒把、買空賣空、哄抬商品房屋價格、嚴重偷稅漏稅、擾亂市場、社會影響很壞的;

  (四)無開發經營能力,批准成立後二年未開展房地産開發、商品房經營業務的;

  (五)長期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的。

  六、各專業銀行開辦的房地産開發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性公司撤並留的政策意見》的規定執行,原則上應予撤銷。對其中少數確屬社會需要,辦得好的,並經當地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批准,與專業銀行脫鉤,成為獨立法人,實行獨立核算,歸口建設部門管理,可予以保留,但不得辦理各種金融業務。

  七、綜合性公司及其他專業公司原則上不得兼營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少數辦得好的,又符合社會需要,其兼營的房地産業務應從所屬公司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法人,實行獨立核算,歸口建設部門管理。

  八、房地産開發公司,原則上應以全民所有制單位為主。對集體所有制的房地産開發公司,經清理整頓後,符合經營資格,社會效益和經營情況良好、內部管理嚴格、規章制度健全,又是當地實際需要的,由省一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一級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批准,可准予保留。

  九、對准予保留的房地産開發公司,在重新領取資質等級證書後,憑新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按有關規定重新申請登記註冊,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清理整頓保留的國營房地産開發公司,應納入國家預算管理。計劃管理部門應按房地産開發公司的資質等級下達商品房屋建設計劃。今後,所有房地産開發公司均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真正從事房地産開發,只能經營公司自己開發的商品房,不得轉手倒賣,不得向其他單位轉讓商品房屋建設計劃,嚴禁超範圍經營;

  (二)全民所有制的房地産開發公司必須執行財政部頒發的《國營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會計制度》以及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頒發的開發公司財務管理、成本管理的有關規定;准予保留的集體所有制的房地産開發公司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成本管理辦法;

  (三)在經營活動中,不得將投入房地産開發項目的資金同時計息、分紅;

  (四)經營的商品房屋,必須實行價格審批制度,未經審批的商品房屋,不得簽訂銷售合同;

  (五)嚴格執行商品房屋建設計劃,不得無計劃開工;

  (六)必須建立健全公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七)不得與沒有開發經營資格的單位聯營,也不得接受其他企業的挂靠。

  十、凡撤銷的房地産開發公司和取消房地産開發經營資格的公司,不得再新開工程;其在建工程在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的組織下,或予以轉讓,或準其暫時營業直至在建工程建設完畢;其存量資産和債權、債務的清理、處置以及人員安置,由公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處理。

  十一、各系統、各單位未經建設主管部門資質審查批准成立的住宅建設機構,只能從事本系統、本單位職工住宅的建設,不得經營商品房屋。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執行。


  建設部        

  199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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