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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0〕49號
  2. [發佈日期] 1990-08-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華北地區橫向經濟聯合的協議》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聯合開展地方貿易、邊境貿易的協議》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0]4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有關總公司:

  現將華北地區第7次省長(市長、主席)聯席會通過的《關於進一步深化華北地區橫向經濟聯合的協議》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聯合開展地方貿易、邊境貿易的協議》印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關於進一步深化華北地區橫向經濟聯合的協議

  在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勢下,華北地區的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工作在資金、能源、原材料和交通運輸十分緊張的困難情況下,排除了去年動亂和暴亂的嚴重干擾,開拓進取,使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工作得到了持續發展。

  為進一步深化華北地區的橫向經濟聯合,經過協商,一致同意如下協議:

  一、充分利用口岸優勢,聯合擴大對外經濟貿易,共同開拓國際市場,增加出口創匯。

  1、在國家對外貿易方針、政策的指導下,遵循自願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把五省、區、市的口岸、邊貿與出口貨源的優勢結合起來。有貨源沒客戶或有客戶沒貨源的,要發揮各自優勢聯合出口。合作雙方根據共同商定的“協議”,分享易貨換回的物資或聯合出口的外匯留成。

  2、以國際市場為導向,聯合開發出口創匯産品。以口岸和出口基地企業為龍頭,開展地區間全面合作及組織跨地區工貿、農貿、商貿及外貿企業間的外向型經濟聯合體,使生産要素合理流動和優化組合。在合作中,所在地區或有關部門要在資金、物資、能源、運輸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3、在開展對外貿易或項目合作時,一省、區、市成交有困難的,及時推薦給兄弟省、區、市或聯合共辦,以發揮大跨度橫向聯合的優勢。同時根據需要和可能共同投資在國外進行興辦企業的嘗試。

  4、為發展華北地區經貿事業,五省、區、市的外貿部門要加強聯繫,並建立固定的資訊交換關係。

  二、擴大聯合協作範圍,積極發展地區經濟。

  1、華北五省、區、市之間要進一步相互開放,不搞保護主義,充分發揮地區經濟優勢,有計劃、有組織地發展區域經濟合作和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合。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人才、技術、資金、商品、物資等方面的交流。當前,要把政府間的經濟合作與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合兩個層次緊密結合起來,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擴大商品交流和技術交流,相互取長補短,優先優惠購銷本區産品,從而搞活市場,搞活經濟。

  2、五省、區、市金融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網路建設,充分發揮金融部門在區域經濟合作中的作用,積極進行資金融通,搞好資金調劑,在資金結算、貸款投入等方面認真支援地區內的商品、物資交流與協作,支援區域經濟合作的發展。

  3、為了搞活五省、區、市之間的商品流通,在當前資金比較緊張的情況下,積極探索開展易貨貿易。

  4、充分利用橫向聯合的優勢,發揮商業、供銷、物資部門的主渠道作用,廣泛開展商品交流和物資協作,緩解地區間的購銷矛盾。

  5、各省、區、市在進行産業、産品結構調整的同時,要相互協調,配合搞好華北地區內的生産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優化組合,特別是要在發展名優短線産品生産和發揮引進設備能力,提高國産化水準,以及擴大生産配套,發揮資源、資金、技術的各自優勢等方面加強協作。

  三、利用科技優勢,提高地區技術裝備水準。

  1、五省、區、市同意聯合組建華北工業技術改造協作中心,充分利用本地區的科技及行業互補優勢,聯合五省、區、市技術力量,交流和推廣各種技改成果,加速華北地區的企業技術改造,提高工業技術裝備水準,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2、加強地區之間的資訊交流,採取優先優惠的辦法,使適用的科技成果在地區之間首先推廣,各省、區、市經協辦要設專人(或指定部門)負責收集、整理和傳遞科技資訊,以促進經濟工作的發展。

  四、本協議由五省、區、市經協辦會同本地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實施中遇有重大問題由五省、區、市政府出面協調。

  五、本協議一式十份,五省、區、市各存二份。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內蒙古自治區代表        裴英武(簽字)

  北京市代表              張健民(簽字)

  天津市代表              李長興(簽字)

  河北省代表              宋叔華(簽字)

  山西省代表              烏傑(簽字)

  1990年6月14日於北京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聯合開展地方貿易、邊境貿易的協議

  根據中央關於進一步改革開放的精神,為不失時機地迅速開拓蘇、蒙市場,推動兩區、市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協商同意,訂立聯合開展邊境貿易協議如下:

  第一條:聯合的宗旨。內蒙古自治區和北京市聯合開展邊境貿易是兩區、市更快發展經濟和促進社會繁榮的需要。兩區、市交通便利,歷史上就有不可分割的經濟和社會聯繫,現在又是同一個協作區,客觀上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礎。本着揚長避短、形式多樣、自願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把內蒙古的資源、地理和口岸優勢與北京市的經濟、技術及産品優勢結合起來,以對內聯合促進對外開放,把雙方聯合的群體優勢打出去,根據我國的對外政策,積極穩步地發展對蘇、蒙的易貨貿易以及經濟、技術、文化等各個領域裏的合作。

  第二條:聯合的內容。根據蘇、蒙市場需要,雙方共同規劃,聯合建立輕紡、服裝、食品、電子、家電等出口商品基地,組織有競爭能力的産品開展易貨貿易;積極創造條件,拓展建築、建材、礦産開發、造紙、電子、輕紡、服裝、食品、蔬菜等對外合作領域,及共同承攬國外工程,特別是工程量較大,技術性較高的工程項目,組織技術、設備和勞務的輸出;聯合在中外雙方創辦合資、合作、獨資企業,積極開展“三來一補”業務;聯合建設口岸基礎設施;探討對蘇、蒙開展中外雙方都能接受的結算辦法的旅游。

  第三條:聯合的方式。兩區、市生産企業與外貿流通企業可以組成工(技)貿結合的經濟聯合體;依據蘇、蒙市場需求,可視貨源情況,採取委託代理或買斷賣斷(買斷賣斷:指完全的買賣關係,雙方貨款一次性結清)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共同舉辦商品展銷會;可以聯合組團(組)出國考察和邀請蘇、蒙等國代表團訪問兩區、市,洽談項目。

  第四條:聯合的原則。雙方的聯合要在國家有關邊貿、地貿的方針、政策的指導下進行,組織貨源以不衝擊大貿為原則,雙方聯合不排除一方與其他地區的合作,兩區、市政府應分別制定支援和鼓勵有關聯合開展邊境貿易的政策,為增強聯合的凝聚力,在具體的業務活動中,雙方應按照互惠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辦事。

  第五條:聯合的組織領導。雙方聯合要在兩區、市政府的直接領導下,有組織、有秩序地進行。涉及聯合的重大問題,由兩區、市政府商定。

  在兩區、市政府領導下,設立“內蒙古自治區、北京市聯合邊貿協調小組”負責辦理日常工作。協調小組起承上啟下的作用,研究提出對蘇、蒙的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工作方案,協調各方面關係,總結推廣經驗,扎紮實實穩步地發展邊境貿易。    第六條:聯合的保證措施。凡經兩區、市主管部門〔計委、經委、經貿廳(委)〕批准,並向“協調小組”備案的合作項目,不受行政隸屬關係、企業合併、改組及法人代表變更的影響,要繼續履行合作合同,政府有監督、檢查協議正確執行的責任。

  本協議正式文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字後,自1990年6月14日起生效。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代表:                        代表:

  裴英武(簽字)                 張健民(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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