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3]1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政府農林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監察局、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關於實施<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情況的報告》,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1993年3月10日
關於實施《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的情況報告
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部署,最近,我們對國務院1991年發佈的《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國務院第92號令,以下簡稱《條例》)在本市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年來,本市在貫徹執行《條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建立了市、縣、鄉三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開展了管理工作;二是制定併發布了《北京市實施<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若干規定》;三是建立了4項有關農民負擔的日常監督管理制度,即:審計監督制度、統計制度、村級提留民主監督制度、農村幹部報酬審批和審計制度;四是結合治理“三亂”工作,對農民負擔的收費、集資項目進行了清理,糾正了一些違反《條例》向農民亂收費、亂攤派的行為。檢查結果表明,從整體上看本市農民直接負擔未超過《條例》的規定。但是,也發現一些地區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部分鄉(鎮)農民直接負擔超標,有的鄉(鎮)農民直接負擔不到位;一些部門利用“達標”、“升級”活動亂收費;訂閱報刊、雜誌下指標,搞攤派;農村教育收費名目繁多。上述問題的存在,使一些村合作社和鄉村集體企業及農民個人社會負擔過重。據對22個村合作社和鄉辦企業調查,1991─1992年,有關部門收取的行政費、集資、攤派款共計200.1萬元,平均每個村合作社負擔13.2萬元,每個鄉辦企業負擔4.95萬元。對此,農民反映強烈,造成很不好的影響。
為更好地貫徹《條例》,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我們建議:
一、要進一步廣泛、深入地宣傳《條例》,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必須堅決貫徹執行《條例》,並以此來約束自己的行政行為。要堅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教育農民依法履行義務。各級政府的法制機構應將《條例》執行情況作為今年執法監督的重要內容。
二、凡涉及農民的各項收費、罰款、集資和基金項目,都應按照《條例》的規定嚴格審批程式,經由市計劃、財政、物價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審核後,聯合行文。對過去制發的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各部門、各單位都要認真進行清理,該廢止的明令廢止,予以保留的項目報經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可繼續執行。
三、切實落實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的預決算及審批制度,預算決算方案要分別經過村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按照統收分流的原則,嚴格鄉統籌費和村提留的資金管理。鄉統籌費由農經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單獨建帳,專款專用。凡由其他部門管理的,都要移交農經部門。
四、強化農經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充實鄉(鎮)經管站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執法力量。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區、縣人民政府執行。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將減輕農民負擔的具體意見和措施於5月1日前報告市農經管理部門。
北京市人民政府農林辦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北京市監察局
北京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
199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