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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5〕115號
  2. [發佈日期] 1985-09-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局、鄉鎮企業局《關於地方煤礦發生死亡事故的情況和今後加強安全工作意見的報告》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5]115號


門頭溝區、房山縣人民政府,市勞動局、鄉鎮企業局、物資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礦務局:

  市勞動局、鄉鎮企業局《關於地方煤礦發生死亡事故的情況和今後加強安全工作意見的報告》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七日    


關於地方煤礦發生死亡事故的情況和今後加強安全工作意見的報告


市政府:

  近年來,本市地方煤礦發展很快,據不完全統計,已由一九八四年初的219個猛增到787個,其中,縣辦礦2個,鄉辦礦31個,村辦礦187個,群眾集資和個人辦煤窯567個;從業人員15,000 多人。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原煤産量130萬噸,較去年同期的96.7萬噸增長了34.4%,預計全年可達300萬噸。但由於部分煤窯,尤其是新開煤窯,安全工作薄弱,死亡事故不斷發生,今年上半年15 起,死亡17人,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4倍;百萬噸死亡人數達13 人,高於全國小煤礦死亡率。地方煤礦死亡事故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全市近800個地方小煤礦,沒有一個有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井下新採煤工多是未經培訓沒有安全知識的農民,其中約半數以上來自福建。河北、河南等地,今年上半年,外地來京的農民採煤工死亡7人。二是少數煤礦領導不重視安全工作。有的個體窯主單純追逐利潤,忽視安全生産。今年上半年,個體小煤窯和集資辦的小煤窯死亡8人。三是由於礦井支護品質低劣或空頂作業造成事故。今年上半年,在這類事故中死亡14人。

  為保護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和促進地方煤礦發展,我們於今年六月兩次召開小煤窯安全生産會議,對當前本市加強和改進地方煤礦安全生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對鄉鎮煤礦的管理,嚴格執行辦礦審批制度。房山縣、門頭溝區政府和北京礦務局要組織力量,於今年年底以前,對現有鄉鎮小煤窯進行一次普查整頓。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小煤窯,要停産整頓,限期改進,經驗收具備安全生産條件後方準開採;對符合開採條件,但開採證、營業執照等不齊全的小煤窯,要限期補辦手續;對未經審批又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小煤窯,要堅決予以封閉;對新申請辦礦的,要嚴格按照《北京市開辦社隊煤礦審批辦法》審批。今後,凡沒有開採證和營業執照的,一律不準開辦小煤礦。

  二、搞好技術培訓,加強小煤窯與國家統配煤礦的協作。房山縣、門頭溝區煤炭工業公司和北京礦務局要儘快組織力量,對小煤窯從業人員特別是礦長或窯主進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培訓和必要的考核,對不合格者,應吊銷其開採證和營業執照。要堅持國礦扶植小窯,小窯支援國礦的原則,在安全生産工作上,國礦與小煤窯之間應加強配合和協作,互相創造安全生産條件。北京礦務局要在安全培訓以及搶險救護等方面繼續給小煤窯以支援。

  三、建立健全安全技術規章制度。房山縣、門頭溝區煤炭工業公司和北京礦務局要嚴格執行《小煤礦安全規程》和《北京市鄉鎮煤礦管理辦法》,並結合小煤窯的實際情況制訂出安全操作規程。各小煤窯亦應有作業規程。

  四、加強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處理。小煤窯在生産中發生的傷亡事故,要及時上報當地勞動部門和煤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對發生的傷亡事故要嚴肅處理,按照《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經濟處罰試行辦法》對責任者予以經濟處罰,對觸犯刑律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從物質上提高小煤窯的抗災能力。各個鄉的小煤窯管理部門可按照有關規定,每噸煤提取不低於四元的維簡費,用作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各級物資供應部門要儘量設法提供礦用輕軌等鋼材和符合品質要求的坑木,以保障小煤窯安全生産。

  以上報告如可行,請批轉有關部門執行。

  北京市勞動局        

  北京市鄉鎮企業局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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