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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7〕47號
  2. [發佈日期] 1987-04-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業部等單位關於糧食合同定購與供應化肥、柴油掛鉤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7]4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有關總公司: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業部等單位關於糧食合同定購與供應化肥、柴油掛鉤實施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市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的通知》(國發〔1986〕96號)和全國糧食工作會議精神及我市具體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1987年度中央下達我市糧食合同定購任務為16520萬公斤,油脂合同定購任務25萬公斤。市對各區、縣在原合同定購任務的基礎上,適當調整,下達糧食合同定購任務16525萬公斤,油脂合同定購任務25萬公斤(見附表)。糧食定購品種仍為大米、小麥、玉米。具體品種的數量,由各區、縣自行確定。糧食合同定購任務,既是經濟合同,又是國家任務,是農民應盡的義務,各區、縣要統籌安排,逐級落實到鄉、村(隊)或農戶。

二、1987年的糧食合同定購任務,不再執行打九折包乾的辦法。為了保證糧食合同定購任務的完成,市對區、縣仍執行包乾辦法,以區縣為單位,必須保證完成。各區、縣在落實定購合同時,可以不調減定購任務,也可以在市下達任務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的機動數,超過市合同定購任務的部分,好處歸區縣,可按“議轉平”的規定由市撥給差價款,或按糧肥、糧油掛鉤的標準供給獎售物資。完不成糧食合同定購任務的區、縣,由區、縣買議價糧補足,差價款由區、縣財政負擔。

三、充實合同定購的經濟內容。

1、實行糧食合同定購與供應平價化肥、柴油掛鉤,每交售50公斤貿易糧,國家供應優質標準化肥3公斤,柴油1.5公斤。各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繫,各負其責,落實兌現,做好服務工作。購買掛鉤化肥、柴油的票證由各區、縣自行印製,嚴格掌握,由基層糧管所負責對交糧單位和農民發放票證,原則上油、肥隨糧走,具體辦法由各區、縣自定。

2、國家對合同定購的糧食發放預購定金,由糧食部門按照統購價款的20%預付,在農民交糧時如數扣回。主要用於有定購任務的售糧大戶和生産單位。

3、從1987年4月1日起,將玉米(中等)的統購價格由現行的每50公斤12.30元,上調到13.04元,合同定購價格(即比例收購價)由現行的每50公斤16.60元,上調到17.60元。

4、從1987年4月1日起,將花生果(中等)的統購價由現行的每50公斤33.50元,上調到38.65元;合同定購價格從“倒四六”比例價每50公斤43.60元調到超購價每50公斤50.25元;花生仁(中等)統購價由現行的每50公斤48.00元,上調到55.38元;合同定購價格從“倒四六”比例價每50公斤62.42元,上調到超購價72.00元。提價後,原來對合同定購花生果的價外補貼,不再執行。

四、中央為了彌補平價糧食收支差額,1987年度下達我市收購“議轉平”糧食計劃0.75億公斤(見附表)。這部分糧食已納入我市本年度購銷調撥包乾內,各區、縣要保證完成。“議轉平”的糧食品種除市裏確定0.4億公斤大米外,小麥、玉米品種由區、縣自行確定。“議轉平”的差價款,市在合同定購價基礎上每500克加六分四厘,同區、縣包乾結算。區、縣對農民的收購價格,大米仍執行增購增銷辦法不變,玉米、小麥議價收購,隨行就市。

五、加強市場管理。為了保證合同定購任務的完成,以區、縣為單位,在合同定購任務沒有完成以前,不得開放糧食市場;對競相抬價爭購,人為造成糧價上漲的,必須堅決制止。

六、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糧食工作的領導,把糧食合同定購工作當作一項重要的任務來完成,4月底以前要全部落實到交糧單位,以確保合同定購和收購“議轉平”糧食計劃的實現。

附:1987年度糧油合同定購任務和收購“議轉平”糧食計劃安排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業部等單位關於糧食合同定購與供應化肥、柴油掛鉤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1987〕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同意商業部、農牧漁業部、石化總公司《關於糧食合同定購與供應化肥、柴油掛鉤實施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糧食合同定購同供應平價化肥、柴油和發放預購定金實行“三掛鉤”,是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的一項重大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務必把此項工作抓好,組織有關部門保證落實。對貫徹落實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不得失信於民。

國務院辦公廳    

1987年2月24日  

關於糧食合同定購與供應化肥、柴油掛鉤實施辦法

國務院國發〔1986〕96號

文件規定:“1987年中央專項安排一些化肥、柴油與糧食合同定購掛鉤,每百斤貿易糧撥付優質標準化肥6斤,柴油3斤”。按上述標準,中央撥付與糧食合同定購掛鉤的優質平價化肥(尿素、硝酸銨、磷酸二銨、三料過磷酸鈣、複合肥、氯化鉀、硫酸鉀)和柴油,必須專項使用,由中央有關部門單列項目,逐級下達。對掛鉤化肥、柴油調撥和供應的原則是:肥、油隨糧走,票隨肥、油走,分期分批定點供應,定期內有效,儘量照顧農時需要。為切實搞好這項工作,保證兌現,實行中央和省、地、縣分級、分部門負責制。

各級糧食部門要確定一位領導同志主管糧肥、糧油掛鉤工作,並指定專人辦理此項業務(辦事人員確定以後,報上一級糧食部門備案)。在接到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掛鉤化肥調撥計劃以後,必須在十天內將分配計劃提交供銷合作社農業生産資料經營部門,以便及時提報掛鉤化肥調撥流向計劃,並聯合下達。

糧食部門要根據本省(區、市)規定的糧肥、糧油掛鉤標準和票證的發放辦法,向交售合同定購糧的農民(生産單位)發放票證,不準剋扣、拖欠和截留。

票證的發放總量不得超過上級分配的全年掛鉤化肥、柴油指標。因合同定購任務調整,需要增發化肥、柴油票證時,應報上級核準,並由上級相應增加化肥、柴油分配指標後,才能增加票證的發放數量。

糧食部門對化肥、柴油票證要建立嚴格的管理檢查制度,專立帳目,專人管理,嚴密手續,防止濫發和盜竊票證。

供銷社(商業部門)的各級農業生産資料公司和基層供銷社(基層農機供油點),是糧食合同定購掛鉤化肥、柴油的具體調撥、兌現單位,對掛鉤化肥調撥、供應必須從上到下逐級劃清責任。

中國農業生産資料公司按掛鉤化肥的分配計劃,編制對省(區、市)和一級站專項下達的分季度調撥計劃,各一級站應在時間、貨源上優先安排,並根據省(區、市)提報的運輸流向計劃進行調撥。調撥中的問題,中國農業生産資料公司要及時解決。

省(區、市)農業生産資料公司根據下達的掛鉤化肥季度調撥計劃,及時向一級站報送運輸計劃。對不能由一級站直接發貨到縣(市、旗)的,要及時轉机。對因報送運輸計劃或轉机不及時而延誤掛鉤化肥的調撥、供應,省(區、市)農業生産資料公司要及時向省(區、市)供銷社和商業部農業生産資料局作出報告,並迅速解決。

縣(市、旗)農業生産資料公司對掛鉤化肥的到貨及下撥情況,要及時向縣(市、旗)人民政府彙報。對調撥到本縣(市、旗)的掛鉤化肥,應及時下撥到有關基層供銷合作社,並經常檢查基層供銷社的兌現情況,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如調撥不及時影響兌現,要向縣人民政府、供銷社和省農業生産資料公司作出報告。

基層供銷合作社(基層農機供油點)是糧食合同定購掛鉤化肥、柴油具體兌現的責任者。掛鉤化肥票證必須由基層供銷社蓋章方能生效。對調進的掛鉤化肥、柴油,每批均應向區、鄉人民政府彙報,並向農民公佈化肥、柴油到貨情況,按縣(市、旗)規定辦法兌現。基層供銷社(基層農機供油點)對回收的掛鉤化肥、柴油票證,應及時登出作廢,並返回發票單位。

建立臨時掛鉤化肥調撥、兌現統計表報,上報單位、時間、程式按農資商品流轉統計月報表的規定執行。

各級石油經營部門要根據上級下達的掛鉤柴油專項計劃,負責編制糧油掛鉤柴油季度調撥計劃,並在總資源中列出專項,優先發運,保證兌現。哪一級出現問題,哪一級負責。

縣石油公司根據上級下達的掛鉤柴油專項指標,負責在發放的掛鉤柴油票上蓋章,並根據發放的柴油票數量,分期專項下撥柴油,保證兌現。要積極協助縣以下經營部門做好向農民的兌現工作。

各級農業、農機部門要指導農民把掛鉤化肥、柴油用於糧食生産。在充分尊重售糧農民自主權的前提下,持油票者可向有機械的農民或集體農機站、隊提供油票,並得到按平價柴油計算成本的機械作業服務。實行統一耕種、分戶管理的農業、農機專業隊承包的村或村民小組,也可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在徵得農民同意後,統一齣售合同定購糧食,統一領取油票,統一購買柴油,用於田間糧食生産的機械作業。

鐵路、交通部門對掛鉤化肥、柴油的調撥運輸,在計劃與運力上要優先安排。各港口對進口化肥船隻的靠港、卸貨、發運應予優先照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化肥、柴油市場的管理,取締倒賣掛鉤化肥、柴油票證行為,但允許農民之間互相調劑。對偽造票證的不法分子,應依法打擊。

各級人民政府要有一位負責同志主管糧肥、糧油掛鉤工作。縣以上人民政府應對掛鉤化肥、柴油票證的印刷形式、發放、兌現時間等,做出明確規定,並協調、幫助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證掛鉤化肥、柴油真正兌現給賣糧農民(生産單位)。

各級人民政府及糧食、化肥、柴油經營部門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都要以身作則,模範執行政策。對掛鉤化肥、柴油票證,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以任何藉口截留、開後門、挪用、侵吞。如發生這類情況,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商業部    

農牧漁業部    

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    

198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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