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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4〕17號
  2. [發佈日期] 1984-02-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育局關於北京市普及小學教育的基本要求和驗收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4]1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關於北京市普及小學教育的基本要求和驗收工作的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北京市教育局關於北京市普及小學教育的基本要求和驗收工作的規定


  根據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頒發的《關於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對普及小學教育的基本要求和驗收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普及小學教育的基本要求:

  1、學齡兒童除盲、聾、啞、傻等喪失學習能力及其他特殊情況者外,應全部按時入普通小學就讀。學齡兒童入學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以全部學齡兒童為基數)。

  2、學齡兒童入學後,除特殊情況經鄉政府會同區(縣)教育局批准外,一律不得中途退學,必須堅持受完小學教育。在校學生年退學率在百分之二以下。

  3、學生能自覺遵守《小學生守則》,身體狀況良好,畢業生參加畢業、升學統一考試,語文、數學兩科成績均及格的人數佔畢業生總數的百分比:城市地區要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農村地區要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4、各年級留級率要在百分之五以下。城鎮地區可適當提高要求;山區和邊遠地區可適當降低要求。

  5、凡未讀滿小學修業年限而又有學習能力的十二至十五周歲的校外少年兒童,應由所在地區小學將他們組織起來學習,使其文化水準最低也要達到掃盲標準(即會認二千五百個常用漢字、能進行整數四則運算)。

  二、檢查驗收普及小學教育的內容:

  要着重檢查驗收普及品質並總結普及小學教育的經驗,以進一步鞏固普及成果,擴大普及範圍,提高普及品質,推動小學教育工作的不斷發展。

  普及小學教育的驗收工作,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嚴格按照基本要求進行。同時,要對各級領導工作,小學幹部、教師隊伍的狀況及改善辦學條件的情況進行檢查。具體內容如下:

  1、加強對小學教育領導的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是否已把普及小學教育工作列入了重要議事日程。區(縣)教育局主管小學教育工作的行政、業務機構是否健全。公社(鄉)以中心小學為核心的完小、村小佈局是否合理,中心小學是否能發揮典型示範作用。

  2、學校幹部、教師隊伍品質的情況:

  公社(鄉)中心小學和較大完小的幹部是否基本配齊。這些幹部通過進修是否基本勝任領導工作。教師進修和教學研究活動是否能有計劃地開展,大多數教師是否基本勝任教學工作。

  3、改善辦學條件的情況:

  是否做到了“校校無危房,班班有教室,人人有課桌凳”。中心小學和較大完小的校舍是否都有了圍墻、校門和必要的教學儀器、設備,校舍是否整潔(修建圍墻的審批,按市政府京政發[1983]174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驗收工作的組織領導:

  1、在市、區(縣)、鄉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包括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市、區(縣)、鄉三級普及小學教育驗收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驗收工作。

  2、驗收工作要自下而上地進行。城鎮地區首先由小學校長按基本要求自己進行檢查,凡達到基本要求的,應向區(縣)教育局申報,由區(縣)進行驗收;農村地區首先由鄉普及小學教育驗收領導小組對本鄉範圍內的小學,按基本要求進行檢查,凡達到基本要求的鄉,應向區(縣)教育局申報,由區(縣)進行驗收。凡達到基本要求的區(縣),應向市教育局申報,區(縣)申報時,還應附一兩個街道(鄉)的抽樣驗收報告,由市進行驗收。

  3、經過檢查驗收,凡達到普及小學教育基本要求的鄉或小學,由區(縣)人民政府頒發普及小學教育合格證書。合格證書由市統一印刷。

  對在普及小學教育工作中做出貢獻,成績優異的區(縣)、鄉、校和幹部、教師,分別由相應的各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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