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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6〕9號
  2. [發佈日期] 1986-02-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於妥善解決烈屬及未隨軍的軍隊幹部家屬住房困難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6]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市民政局關於妥善解決烈屬及未隨軍的軍隊幹部家屬住房困難問題的請示》轉發給你們,望依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妥善解決烈屬及未隨軍的軍隊幹部家屬住房困難問題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妥善解決未隨軍的軍隊幹部家屬住房困難問題的請示的通知》的精神和市政府領導的指示,最近,我們對宣武區、昌平縣的烈屬及未隨軍的軍隊幹部家屬(以下簡稱烈軍屬)的住房困難問題作了重點調查,對其他區縣烈軍屬住房困難情況作了一般了解。從調查了解的情況看,近幾年來,隨着本市廣大職工和居民住房條件的改善,優撫政策的貫徹落實,烈軍屬的住房困難有所緩和。但是,也還有一些烈軍屬的住房很困難,急需研究解決。據調查,在城近郊區共有烈軍屬九千五百九十二戶,其中無房、住房擁擠、騰退私房、家居農村沒有房基地建房的約七百四十多戶,佔百分之七點八。為此,對妥善解決烈軍屬的住房困難問題(對無工作的烈軍屬的住房困難另提解決辦法)提出如下意見:

  一、烈軍屬的住房困難問題,應由其工作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解決。各單位在分配職工住房時,要把現役軍人計算為分房人口,使軍人家屬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

  二、對有購房能力的烈軍屬,其工作單位出售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給予優先照顧。

  三、對於住私房的烈軍屬,應按照落實私房政策的規定,分別由其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區的區、縣房管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

  四、對於家住農村的烈軍屬,需要解決房基地的,當地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安排和適當照顧解決,修建住房所需木材,請市物資局給予安排。對修建住房有困難的烈軍屬,由所在區、縣民政局給予適當補助。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區、縣和全市各單位執行。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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