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5〕29號
  2. [發佈日期] 1985-02-2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國防科工委《關於火炸藥廠安全距離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5]29號


門頭溝區、房山、通縣人民政府,市計委、經委,市公安局、規劃局:

  現將國家計委、國防科工委轉發《關於火炸藥廠安全距離問題的請示》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按通知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火炸藥廠切實加強安全管理,嚴格制止違反安全規範要求的行為,發現隱患,及時解決,以確保安全。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秘密轉發《關於火炸藥廠安全距離問題不的請示》的通知

[1984]計計字第22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並兵器工業部:

  國家計委和國防科工委〔1984〕計計字第1937號《關於火炸藥廠安全距離問題的請示》國務院已經批准,現轉發給你們,望按照請示報告中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國家計劃委員會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秘密關於火炸藥廠安全距離問題的請示

〔1984〕計計字第1937號<


國務院:

  兵器工業部在全國有許多火炸藥廠和同類研究所。火炸藥是易燃易爆危險産品,根據實踐和安全規範的要求,這些廠、所都有較大的佔地面積和必要的安全距離。所佔土地都是為了保護城市和工廠安全所必須的,屬於防護地帶,絕非空閒土地。

  近年來,隨着經濟不斷發展,有些危險品工廠所在地區的企、事業單位和周圍居民、農民等,不顧安全規範的規定和勸説,不斷靠近工廠圍墻、危險品建築物等地方興建工程或種地、砍柴、放牛等,一旦出事,將會造成嚴重後果。

  保證火炸藥廠及研究所的安全距離是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産的大問題,兵器部應正式把安全規範的要求和有關廠、所安全距離的範圍報告所在地的政府,請有關省、市協助,切實制止違反安全規範要求的行為,並在制定今後長遠發展規劃時,統盤考慮,注意安全。

  以上如無不妥,請國務院批轉各省、市、自治區給予支援,組織業務部門現場查看,凡有違犯安全規定的,要採取措施協助解決,以防後患。

  國家計劃委員會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一九八四年十月五日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