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5]9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外借款由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關於對外借款由中國人民銀行
歸口管理的通知
(85)銀發字第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隨着對外開放和經濟體制的改革,各部門、地方和企業對外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不斷擴大,利用外資的方式也逐漸增多,除直接投資外,向境外發行外幣債券,借入的外匯資金將越來越多。根據姚依林副總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在部分省(市)長會議上關於“對外發行債券,對外借款等都要經人民銀行總行事先批准,並及時統計監督”的指示,為加強對外借款的統一管理,關於外幣債券的歸口管理問題,中國人民銀行以(85)65號文發送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使對外借款納入國家計劃,合理地運用外匯貸款,保證對外按期償還。現將境內機構向外國和港澳地區銀行、企業借款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境內機構向外國或港澳地區銀行、企業借款(包括透支),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
二、可接受外國或港澳地區銀行、企業貸款的機構僅限於:
1、中國銀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境外外幣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
2、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公司、企業。
三、金融機構自借自還的對外借款,應根據經中國人民銀行對其批准的信貸、投資計劃進行。公司、企業對外借款,必須報經中央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始能進行。
四、根據借債與創匯相結合的原則,對外借款必須和創匯掛鉤,創匯多的地方、企業可以多借一些,對創匯少或缺乏創匯能力的地方、企業,各主管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應從嚴控制。
五、所有自借自還的對外借款,在借款前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敘明貸款銀行(或企業)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以及償還安排等情況,並隨附下列材料,由外匯管理局核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1、貸款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2、貸款項目的基建部分納入國家計劃的證明文件;
3、貸款所需人民幣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4、貸款的使用計劃。
六、對外借款如需要擔保的,只能由中國銀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機構或企業擔保。
七、任何單位(包括金融機構在內)對外簽訂借款協議,必須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並附原協議。
八、對外借款的具體辦法,俟制訂後公佈。
以上各點,請即轉知有關所屬。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