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6〕68號
  2. [發佈日期] 1986-06-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育局《關於制止我市中學學生非正常退學的請示》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6]6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關於制止我市中學學生非正常退學的請示》,現轉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是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培養各類專門人才的基礎,是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重要措施。但是,目前我市在校學生的非正常退學現象時有發生。為確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端正辦學指導思想,加強學籍管理,制止在校中學生的非正常退學現象。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和鄉鎮企業要嚴格執行招工的有關規定,一律不準錄用未畢業的和未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退學的初中學生。


關於制止我市中學學生非正常退學的請示市人民政府:

  最近,我們調查了三十所中學(城鎮二十五所,農村五所)學生退學的情況。這些學校的在校學生,一九八三年退學九人,一九八四年退學一百四十一人,一九八五年二月至四月退學一百三十五人,近三年共退學二百八十五人。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

  1、學生學習基礎差、年齡偏大,喪失了學習興趣和信心。退學學生的一個特點是年級偏低、年齡偏大、初中生比高中生多(初中生二百七十人,高中生十五人),而初中生中又以初一年級的退學最多,達一百一十三人,佔所調查退學學生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從退學學生的年齡看,十六歲、十七歲的就有二百零九人,佔所調查退學學生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三。從上述情況分析,部分學生在小學曾多次留級,年齡超出同年級其他學生二至三歲。他們學習的基礎差,勉強上初中後,學習科目增多,難度加大,學習吃力,跟不上班,對學習喪失了信心。

  2、一些學校辦學指導思想存在一定問題,主要表現在少數學校對抓基礎、抓初中、抓大面積提高、抓好起始學科和起始年級缺乏認識,措施不力。有的學校為了提高及格率、畢業率,對條件不具備、理由不充分而要求退學的學生不嚴格控制,願意他們早離校。少數學校領導、教師嫌棄學生,對差等生挖苦、諷刺,甚至轟出教室和學校。個別學校為追求畢業率竟令學生提前離校,因此,一些學生沒參加畢業統考就自謀出路。3、一些學生受早工作早掙錢的思想影響,無心讀書。在調查的二百八十五個退學學生中,已有二百一十八人有了工作,佔所調查退學學生數的百分之七十六,農村中學生退學一百七十二人,佔所調查退學學生數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上述退學學生中,有些未經批准而自動退學,有些雖經批准,但報批時掌握不夠嚴格,這是不正常的。為了制止中學生非正常退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我們提出以下意見:

  1、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抓好學校端正辦學指導思想的工作,學校要面向全體學生,大面積提高教育教學品質,從小學基礎抓起,抓好起始學科、起始年級,要滿腔熱情地幫助教育學習差的學生。對學習吃力的要及時補課,使他們跟上班。杜絕把學生轟出教室、學校,堅決禁止對學生進行體罰、變相體罰等錯誤做法。各區、縣教育局對師資、辦學條件較差的學校要給予具體指導和幫助,要把杜絕在校中學生非正常退學的工作作為評選先進教師(教育工作者)、先進學校的條件之一。

  2、嚴格掌握退學條件和手續,凡不夠退學條件的學生,學校一律不得放寬條件向上呈報,學校無權批准學生退學。今後凡屬學生年齡大(初中十八周歲),學習差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而要求退學的,由學生家長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政府)開具證明,學校審核,報區(縣)教育局批准。現行的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凡與此有抵觸的,按本條執行。3、學生所在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學生家長所在單位,要協助學校做好學生家長工作,鼓勵子女為四化建設而自覺學習。

  4、各有關部門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凡屬未畢業的和未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退學的初中學生,各行政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隊辦企業一律不準錄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得發給其個體營業執照,鄉村主管部門也不得發給他們經營農副産品自産自銷證。凡是違反的,應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個體戶凡擅自吸收未畢業的初中學生幫工的,工商行政部門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各區、縣和有關部門參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局        

  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