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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8〕76號
  2. [發佈日期] 1988-07-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成人教育局關於對社會力量辦學進行清理和登記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8]7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成人教育局《關於對社會力量辦學進行清理和登記的意見》已經市政府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988年7月21日    


關於對我市社會力量辦學進行清理和登記的意見


市政府:

  我市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學術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各種類型學校(班),截止到1987年底有407所,在京面授學員達10萬人(不包括面向全國招生的函授,刊授學員)累計結業58萬人次。社會力量辦學彌補了國家辦學的不足。在幫助在職人員進修、輔導青年學習,普及文化科學和社會生活知識,傳授技術技能等方面,做了有益的工作,對首都兩個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目前社會力量辦學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有的學校領導班子不健全,管理不完善,辦學條件普遍較差,有些學校教學品質不能保證,財務管理缺少必要的規章制度,影響了教學品質。為進一步搞好社會力量辦學,根據國家教委《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行規定》擬對我市社會力量辦學進行清理登記。具體意見如下:

  一、清理登記內容

  1、辦學資格。辦學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有上級主管行政部門出具的審核材料。公民個人辦學必須有本市正式戶口。其中在職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同意並出具證明材料;離退休人員須經原單位同意並出具證明材料;非在職人員須經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同意並出具證明材料。單位或公民個人聯合辦學,必須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分工和職責,確定主辦單位或主辦人,參辦單位或參辦人。

  2、辦學條件。學校應有正確的辦學宗旨,有健全的領導班子,主要成員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好,作風正派,有與所辦學校層次相適應的文化程度或技術等級,熟悉業務,有領導管理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有適應教學需要,勝任教學工作,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有能夠保證教學所必需的校舍(包括租、借)和教學設備;有正當可靠的經費來源(包括收取學費);人事、財務、教學管理符合要求。

  3、審批手續。辦學單位必須經過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應具有完備的審批材料。

  通過以上3項內容的復查登記,對符合辦學要求者,准予重新登記並頒發辦學證明;如果所需材料不齊全,辦學條件不完備,可限期補足材料,創造條件後再行登記,如確不具備條件或有嚴重問題,則不予登記,令其停辦。

  二、清理登記的方法步驟:

  這次對社會力量辦學進行清理登記,首先是對區、縣成人教育局批准成立並管理的學校(班)進行復查,分期分批重新登記。區、縣成人教育局要組織辦學者認真學習國家教育委員會頒佈的《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行規定》和國家教委、財政部合發的《關於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提高認識,端正辦學思想。學校要根據市、區、縣成人教育局對社會力量辦學進行重新登記的意見和要求,做好自查。在此基礎上,區、縣成人教育局對本區、縣社會力量辦學進行普查,問題較多的學校(班)應重點檢查。對檢查合格者,由學校填寫《北京市社會力量辦學審批登記表》,區、縣成人教育局審核批准,頒發《北京市社會力量辦學證明》,並報市成人教育局備案。重新登記工作於10月底前結束。

  大專以上層次(包括面授、刊授院校)的重新登記工作,原則上按此意見辦理,具體計劃由我局另行部署。

  三、清理登記社會力量辦學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一定要加強領導,認真抓好。既要堅持原則,又要謹慎穩妥。各區、縣成人教育局都要由主管局長負責,必要時請財稅、審計、工商、政法等部門給予協助。市成人教育局成立檢查小組,負責全市社會力量辦學清理登記並協助各區、縣進行工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單位貫徹執行。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198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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