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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7〕177號
  2. [發佈日期] 1987-12-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委《北京市城市建設開發企業經營管理暫行規定》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承發包企業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7]17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制定的《北京市城市建設開發企業經營管理暫行規定》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承發包企業經營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城市建設開發企業經營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對城市建設開發企業的管理,根據國家計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暫行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城市建設方式加強綜合開發建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城市建設開發企業,是指從事以商品住宅為主的房産開發經營、建設用地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開發經營的專業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開發公司必須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二、本市開發公司的行業主管機關是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

  三、建立開發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與開發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30人以上,其中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於40%。

  3、有1000萬元以上的自有資金。

  4、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5、有同開發業務相適應的其他資質條件。

  四、申請建立開發公司,須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報市建委審批。經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

  開發公司變更企業名稱或合併、轉産、遷移、關閉、聯營、改變隸屬關係,須在1個月前報原審批機關審批,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五、城市建設的綜合開發,統一由開發公司進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均不得經營城市建設開發業務。

  六、開發公司通過接受政府委託或投標承擔城市建設開發業務。主要經營方式:

  1、按照城市建設規劃開發建設用地,向使用單位收取建設用地開發費。

  2、開發建設商品房,向有基本建設計劃指標的單位或經批准的個人按綜合造價出售、預售或出租商品住宅;按指導價格出售或出租廠房、旅館、商店、辦公樓等商品房。

  3、開發建設城市基礎設施,收取開發費。

  開發公司所需開發周轉資金,可通過貸款、吸收外資、預收訂金等方式籌集。

  七、開發公司經營,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建設銀行開戶,接受建設銀行的監督指導。

  2、按規定向市統計局和市建委報送企業完成産值、竣工面積、開發成本、實現利潤等經營情況。

  3、公司留利應主要用於擴大再生産,其中企業發展基金和後備基金數額,應不少於留利的70%。

  八、對違反本規定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未經批准擅自經營建設開發業務的,由市或區縣建委責令停止經營,並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

  2、向無基本建設計劃指標的單位或未經批准的個人出售商品房或不按規定價格出售商品房的,由市或區縣建委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和非法出售的商品房。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3、不在建設銀行開戶的,由市或區縣建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經營。

  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建設工程承發包企業經營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承發包企業的管理,根據國家計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承發包企業,是指接受建設單位委託,從事建設工程包括該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徵地拆遷、現場三通一平(即水通、電力通、道路通和平整場地)、材料設備訂貨、建築施工、工程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總承發包或部分承發包經營的公司(以下簡稱承發包公司)。承發包公司必須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二、本市承發包公司的行業主管機關是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

  三、建立承發包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健全的經營管理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與業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專業管理人員30人以上,其中有專業職稱的不少於40%。

  3、自有流動資金應達到年計劃完成承包總額的10%。

  4、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5、有同承擔承發包業務相適應的其他資質條件。

  四、申請建立承發包公司,須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報市建委審批。經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

  承發包公司變更企業名稱或合併、轉産、遷移、關閉、聯營、改變隸屬關係,須在1個月前報原批准機關審批,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五、承發包公司承包建設工程,應實行承包價一次包定。所包工程屬於實行投資包乾的,承包價由建設單位與承發包公司商定;未實行投資包乾的,承包價須經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價不能一次確定的,承發包公司按下列標準向建設單位收取承包管理費:

  1、民用建設項目:工程造價不滿500萬元的,按工程造價的2%收取;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按1.8%收取(但不低於10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按1.5%收取(但不低於18萬元)。

  2、工業建設項目:按民用建設項目各項標準分別增提0.5%。

  六、承發包公司承包建設工程後,可將勘察設計、工程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等工程分別以招標或委託方式向各專業單位發包,其中工程施工,須按《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組織招標。

  七、承發包公司承包建設工程後,應同建設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的規模、範圍、標準、工期、品質、造價等內容;建設條件和要求、工程撥款辦法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其中勘察設計、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須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

  八、承發包公司應在建設銀行開立帳戶,接受建設銀行的監督指導,並按規定向建設單位和建設銀行提供季度、年度建設投資完成計劃。

  九、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建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5000元至50000元罰款、沒收非法收入、限期改進、責令停止經營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十、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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