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7]7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公安局、市體育運動委員會制定的《關於加強體育場、館治安秩序管理的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關於加強體育場館治安秩序管理的規定
為維護體育場、館的良好秩序,促進首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作如下規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體育場、館和單位對外開放的體育場、館(以下統稱體育場所)舉辦體育、文藝活動,必須按照本規定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維護場內外秩序,保障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體育場所及其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物和各項設施堅固安全,出入口和通道暢通。
(二)消防設備齊全、有效,放置得當。
(三)場內有足夠的、應急的照明設備。
(四)有相應的工作人員。
三、在容納觀眾萬人以上的體育場所舉辦大型體育、文藝活動,必須由主辦單位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連同舉辦該項活動的批准文件副本,于舉辦活動前一個月報市公安局審核批准。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應包括:活動內容、規模、時間、地點、人數、入場券發售辦法、安全保衛工作人員情況和負責人姓名,以及安全保衛和應急措施等。
在其他體育場所舉辦規模較小的體育、文藝活動,可由主辦單位自行確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制定維護秩序的措施,于舉辦前七天向體育場所所在地的公安分(縣)局備案。
四、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由體育、文藝活動的主辦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由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人具體落實,並檢查各項措施,特別是出入口守衛、場內秩序管理和消防安全、觀眾疏導等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
舉辦大型體育、文藝活動,體育場所外的治安秩序,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主辦單位維護管理。
五、體育、文藝活動的入場券,必須按體育場所的觀眾容量發售。禁止超員發售。
發售入場券時,由發售單位負責維護現場秩序。
六、承辦體育、文藝活動的體育場所應協助主辦單位作好下列各項安全保衛工作:
(一)開場前,須對全部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和隱患,及時排除或停止使用。
(二)指定相應的工作人員,向觀眾宣傳安全注意事項,維護場內、外秩序,做好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的安全疏導工作。工作人員應佩帶明顯標誌。
(三)對妨礙秩序的行為,工作人員應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或情節惡劣的,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七、體育、文藝活動的觀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講文明、講禮貌、守紀律,遵從主辦單位和體育場所的制度,聽從工作人員的疏導和管理。
(二)禁止故意擁擠、起鬨、跺腳蹦跳等擾亂場內秩序的行為。
(三)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入場。
(四)禁止向場內投擲物品。
(五)禁止鬥毆和辱罵、毆打運動員、演員和工作人員。
(六)禁止倒賣、偽造入場券。
八、公安機關應對體育場所的體育、文藝活動加強安全指導,協助和督促安全保衛措施的實施,消除不安全的隱患,及時處理違法案件。對措施不力影響安全,且情況緊急的,有權責令停止活動或責令體育場所停止開放。
九、對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違反本規定,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員負責賠償。
十、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體育運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