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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8〕105號
  2. [發佈日期] 1988-09-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濫發錢物和贈送禮品以及在接待中不擺煙酒等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8]10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濫發錢物和贈送禮品的通知》(國辦發〔1988〕5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接待中不擺煙酒等問題的通知》(見9月17日《人民日報》一版)轉發給你們。這兩個文件對於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保持黨政機關廉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請你們認真學習,嚴格遵照執行。

  1988年9月27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濫發錢物和贈送禮品的通知

國辦發〔1988〕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深化改革和保持黨政機關廉潔的指示精神,徹底糾正濫發錢物、鋪張浪費之風,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得違反規定,在平日或中秋、國慶、元旦、春節等節日不準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濫發獎金、補貼、津貼,不準隨意擴大補貼、津貼範圍或提高標準。不準以各種名義和形式(包括無償、單位補貼、公款墊付和長期挂帳等)發放或變相發放各種食品、生活用品。違反者要追究主要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二、嚴禁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到外地以低於當地規定的價格採購過年、過節用品。

  三、嚴禁中央各部門、各單位索要或無償接受地方和下屬單位的工業品、農副土特産品,嚴禁地方和部門的下屬單位用公款向上級機關(或個人)饋贈土特産品、工業品和其他禮品。

  四、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負責,教育廣大幹部群眾發揚艱苦奮鬥的精神,廉潔奉公,自覺遵守本通知的各項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        

  1988年9月22日    


關於在接待中不擺煙酒等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央關於黨和國家機關必須保持廉潔的指示精神,現將在接待中不擺煙酒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內部接待活動(包括會議)中,招待客飯時,不上各種白酒、進口酒和易拉罐飲料;

  二、不用公款購買香煙招待客人;

  三、接待外賓時,按外交部禮賓改革的有關規定,也不擺茅臺等烈性酒和香煙。

  四、違反上述規定的,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特此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198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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