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8]10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濫發錢物和贈送禮品的通知》(國辦發〔1988〕5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接待中不擺煙酒等問題的通知》(見9月17日《人民日報》一版)轉發給你們。這兩個文件對於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保持黨政機關廉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請你們認真學習,嚴格遵照執行。
1988年9月27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濫發錢物和贈送禮品的通知
國辦發〔1988〕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深化改革和保持黨政機關廉潔的指示精神,徹底糾正濫發錢物、鋪張浪費之風,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得違反規定,在平日或中秋、國慶、元旦、春節等節日不準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濫發獎金、補貼、津貼,不準隨意擴大補貼、津貼範圍或提高標準。不準以各種名義和形式(包括無償、單位補貼、公款墊付和長期挂帳等)發放或變相發放各種食品、生活用品。違反者要追究主要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二、嚴禁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到外地以低於當地規定的價格採購過年、過節用品。
三、嚴禁中央各部門、各單位索要或無償接受地方和下屬單位的工業品、農副土特産品,嚴禁地方和部門的下屬單位用公款向上級機關(或個人)饋贈土特産品、工業品和其他禮品。
四、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負責,教育廣大幹部群眾發揚艱苦奮鬥的精神,廉潔奉公,自覺遵守本通知的各項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
1988年9月22日
關於在接待中不擺煙酒等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央關於黨和國家機關必須保持廉潔的指示精神,現將在接待中不擺煙酒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內部接待活動(包括會議)中,招待客飯時,不上各種白酒、進口酒和易拉罐飲料;
二、不用公款購買香煙招待客人;
三、接待外賓時,按外交部禮賓改革的有關規定,也不擺茅臺等烈性酒和香煙。
四、違反上述規定的,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特此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198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