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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6〕75號
  2. [發佈日期] 1986-07-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着裝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6]7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着裝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各統一着裝單位,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文件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認真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凡不符合規定的,要進行糾正。凡擴大着裝範圍的單位,下次換裝時,對擴大範圍部分的人員,一律停止發放。對自行提高布料供應標準的,下次換裝時,要改按統一規定執行。

  二、各統一着裝單位,自文到之日起,凡經批准新增加的着裝人員和按規定換裝的人員,要在着(換)裝時,一律自負百分之三十的工料費。

  三、各統一着裝單位,要把清理整頓和糾正情況,寫成書面報告,於七月底以前,報送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匯總報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七月四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着裝的通知國辦發〔1986〕2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來,根據一些部門的要求,陸續批准增加部分工作人員制着統一服裝,其中大多數是必要的,但少數部門着裝範圍偏寬。特別是有些部門和地方沒有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或自行擴大着裝範圍,或未經批准自行着裝,致使着裝人員過多。同時,許多制服式樣雷同,難以分辨其工作性質,加之一些着裝人員很不注意風紀,人民群眾意見很大,強烈要求予以整頓。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部門把統一着裝作為一種福利待遇,互相攀比,要求着裝的越來越多,制裝標準越來越高,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認真進行整頓和糾正。為此,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特通知如下:

  一、整頓着裝範圍,控制着裝人數

  統一着裝的,只限下列人員:(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幹警。(二)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三)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着裝範圍執行)。(四)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一般不再發化粧服或化粧服費)。(五)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六)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七)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八)開放口岸對外執行任務的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幹部,沿海和邊境水域的漁政檢察幹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幹部(含執法幹部)、船員。(九)衛生部門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十)農業部門專職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和內陸水域漁政檢察幹部。(十一)林業部門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幹部。(十三)稅務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徵稅工作的幹部。

  除以上規定的着裝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着裝。公安機關和勞改勞教系統未着裝的在編幹警,如工作需要臨時穿警服的,可發公用警服。已發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後新增人員需着公用警服的,要嚴格審批手續,只發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頂,大衣一件。

  歷史上就着裝的鐵路、航運、民航、郵電等生産經營部門,也要對着裝進行整頓,嚴格控制着裝範圍。

  二、嚴格控制着裝供應標準

  鋻於目前國家財力和高級服裝布料生産能力都很有限,必須嚴格控制服裝布料的品質和供應品種,適當提高自費比例。

  (一)服裝布料和供應標準。除對外開放口岸檢查檢驗機構涉外工作人員和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繼續着毛滌混紡布料制服外,其他所有着裝人員一律穿化纖布料制服。供應品種僅限外裝,不供內裝。公安幹警的絨衣、絨褲、蚊帳、挂包等,相應取消。

  (二)自費比例。除着警服人員外,其他着裝人員自己負擔的工料費,由現在的百分之十至二十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從本通知下發後再換裝時執行。

  三、加強對統一着裝的管理

  (一)必須重申,批准統一着裝的許可權集中在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無權批准。經批准的着裝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不得自行擴大着裝範圍,提高供應標準。對自行批准着裝和擴大着裝範圍、提高供應標準的,要追究批准人的責任,並一律由着裝人自己出錢,不得用公款報銷。今後國務院原則上不再批准增加統一着裝人員。

  (二)各着裝主管部門都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和着裝規定,加強對本系統着裝的管理和監督。着裝人員一般只能在執行任務時着裝,其他時間應更換為便裝。穿着統一制服時,必須衣帽整齊,遵守風紀。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統一着裝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規定者,要及時糾正。四、整頓統一着裝工作的步驟

  各着裝主管部門要按本通知規定,儘快提出具體實施方案,經財政部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統一着裝問題進行清理、整頓,並將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告國務院。國務院授權財政部負責處理整頓統一着裝工作的具體事務。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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