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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6〕69號
  2. [發佈日期] 1986-06-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勞動人事部等四個部門關於基建工程兵、鐵道兵集體轉業人員保留工資問題的報告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6]6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勞動人事部等四個部門關於基建工程兵、鐵道兵集體轉業人員保留工資問題的報告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請一併依照執行。

  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入伍的原基建工程兵、鐵道兵集體轉業人員,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各月累計發放的保留工資,由其所在單位在今年九月底以前從本人工資中扣清。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原基建工程兵、鐵道兵集體轉業人員,經過一九八五年工資制度改革後仍有保留工資的,暫不取消,今後隨着本人工資增長逐步沖銷。

  此項工作請各單位抓緊辦理,於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一日以前,以區、縣、局、總公司為單位按工資改革範圍分別匯總(匯總表格式附後)報送市勞動局、人事局備案。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勞動人事部等四個部門關於基建工程兵、鐵道兵集體轉業人員保留工資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6〕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

  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鐵道部、基建工程兵善後工作辦公室《關於基建工程兵、鐵道兵集體轉業人員保留工資問題的報告》,已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    


關於基建工程兵、鐵道兵集體轉業人員保留工資問題的報告


國務院、中央軍委:

  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基建工程兵和鐵道兵集體轉業時的工資待遇,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3]69、168 號文件規定,他們集體轉業後的工資,仍按在軍隊時的職務加級別工資標準計發,其高於地方同級幹部工資的部分,予以保留,並隨着本人工資級別晉陞逐步沖銷。同時,少發了轉業生活補助費。據了解,一九八五年以來,由於工資改革進展較快,按照規定,這些人員的保留工資大部分將被沖銷,已發的保留工資補償不了少發的轉業生活補助費。所以在這次工資改革中,這些集體轉業人員反映強烈,認為工資待遇上沒有得到優惠,要求不沖銷保留工資,或補發轉業生活補助費。

  我們研究認為,上述問題需要妥善解決,擬採取取消保留工資、補發轉業生活補助費的辦法。即原基建工程兵、鐵道兵集體轉業分配到國家機關或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其中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入伍的,一律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其保留工資(包括經過工資改革後未沖銷完的部分);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其保留工資仍按國發[1979]18號文件有關轉業幹部工資待遇的規定辦理,即本人按照一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軍隊幹部實行的級別工資標準領取的級別工資,高於地方幹部同級工資標準的部分,作為保留工資,隨本人工資的增加逐步沖銷。

  對上述這批集體轉業人員,均按當時軍隊幹部轉業的規定,補發生活補助費,但集體轉業時連、排職幹部已領取的生活補助費應予扣除。集體轉業人員由於補發轉業生活補助費而取消的保留工資,其所在單位要如數從工資基金中核減。

  兩兵種集體轉業的人員共五十一萬人,涉及此問題的轉業幹部和志願兵八萬一千二百多人,平均每人補發生活補助費六百八十元,共需五千五百二十萬元,由財政部撥專款給基建工程兵善後工作辦公室、鐵道部工程指揮部負責補發。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轉發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勞動人事部        

  鐵道部        

  財政部        

  基建工程兵善後工作辦公室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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