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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7〕65號
  2. [發佈日期] 1987-04-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國內互贈掛曆的通知》和財政部、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貫徹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7]6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國內互贈掛曆的通知》和財政部、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國內互贈掛曆的通知>的意見》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本市需要對國外贈送掛曆的單位,必須把贈送範圍和數量報經主管區、縣、局(總公司)批准後,才能聯繫印製和購買,並應嚴格控制份數,不得內部分發。

二、本市各單位及中央單位在京印製年曆、掛曆等,其審批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文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出版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京政發〔1986〕11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印刷單位必須憑市文化局的準印通知單承印。

三、今後,凡有違反規定向國內單位和個人贈送掛曆(包括臺曆和印有廣告的掛曆、臺曆)的,其上級主管部門必須嚴肅處理,並追究該單位領導人的責任,其費用財務部門一律不予報銷。審計部門和銀行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糾正,並與有關部門聯繫及時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國內互贈掛曆的通知

國辦發〔1987〕14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早有明文規定,國內各單位不準用公款互贈掛曆。但是,近幾年來,不少單位無視這一規定,仍然用公款大量印製並互贈掛曆,這不僅浪費了國家緊缺的紙張和資金,也助長了社會上的不良風氣。對這個問題,有必要在增産節約、增收節支運動中,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加以糾正。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都不得以任何名義印製和購買掛曆贈送國內單位或個人。

二、需要對國外贈送掛曆的單位,必須把贈送範圍和數量報經上級主管領導部門和財務部門批准後,才能印製或購買。印製份數要嚴格控制,不得內部分發。

三、國內市場需要的掛曆,由出版部門和商業部門安排印製和銷售。

四、所有單位都不得入境、澳地區和國外印製掛曆。

五、各級財務部門要嚴格把關,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費用一律不準報銷。各級審計機關和銀行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糾正,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各地區、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立即對所屬單位準備印製、贈送1988年掛曆的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並於4月底前報告財政部。凡違反上述規定訂貨或已排版準備印製的,要立即停止。

國務院辦公廳    

1987年3月9日  

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國內互贈掛曆的通知》的意見

(87)財文字第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國內互贈掛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後,有些地方和部門詢問一些具體問題如何處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指示精神,現明確如下:

一、禁止國內互贈的掛曆,包括臺曆和印有廣告的掛曆、臺曆。用於計劃生育、擁軍優屬、儲蓄等政策宣傳和廣告宣傳的單張年曆可以印製,但要嚴格控制份數,開張不能過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用於自我宣傳的廣告掛曆和臺曆不受此限。

二、凡需要印製或購買掛曆對國外贈送的,中央單位的審批部門為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地方單位的審批部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各種掛曆、單張年曆的印製審批,仍應按出版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1987年3月20日(《通知》見報日)前,按規定程式批准並已印製的廣告掛曆,主辦單位經向原批准機關備案後,可按以前有關規定處理;已訂貨或已排版準備印製的,要立即停止。3月21日以後違背上述規定印製的掛曆,由各級出版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財政部    

新聞出版署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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