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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6〕124號
  2. [發佈日期] 1986-10-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局關於加強統配物資管理意見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6]12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局關於加強統配物資管理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凡有國家統配物資調撥任務的單位,要樹立全局觀念,嚴格執行國家調撥計劃,按計劃接受訂貨,按需要的品種規格組織生産,按質、按量、按期完成供貨合同。嚴禁借種種理由不接受訂貨,不按要求供貨或任意從計劃內挪出産品自銷,並要嚴格執行物價政策。

  二、企業的主管部門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要經常檢查國家統配物資調撥計劃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遇有重大問題要如實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有國家統配物資調撥任務企業的監督,嚴明經濟紀律。發現違紀行為,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局關於加強統配物資管理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86〕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局《關於加強統配物資管理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九月九日    


 關於加強統配物資管理的意見


國務院:

  近幾年來,國家統配物資分配調撥計劃和訂貨合同執行情況不夠好。以一九八五年為例,鋼材計劃分配指標為二千零八十萬噸,扣除企業計劃內自銷後,應接受訂貨合同二千零一十九萬噸,實際訂貨一千九百二十四點七萬噸,欠訂九十四點三萬噸,佔分配計劃的百分之四點七。廢鋼鐵,國家計劃上調二百八十萬噸,實際完成二百四十八萬噸,欠交三十二萬噸,佔上調計劃的百分之十一點四。大中型水泥廠生産的水泥,一九八五年生産計劃三千萬噸,計劃分配二千五百萬噸,企業實際接受訂貨二千四百萬噸,欠訂一百萬噸,佔分配計劃的百分之四。銅、鋁、鉛、鋅、錫五種有色金屬和木材等,也都未能完全按計劃接受訂貨。國家訂貨合同欠交情況也比較嚴重。據統計,十六種主要原材料中,一九八五年合同完成率比上年下降的有鋼材、生鐵、鋅、銅材、鋁材、硫酸、燒鹼、橡膠等八種。

  國家統配物資調撥計劃不落實和訂貨合同兌現差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業對國家計劃的嚴肅性認識不足;國家對指令性計劃缺乏有效的監督措施,紀律松懈;有些企業的原材料、電力、運輸等生産條件不夠落實。

  《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指令性計劃是必須執行的”。這是當前保證國家重點生産建設,穩定經濟全局的重要手段。為了嚴肅指令性計劃,加強統配物資管理,維護國家計劃的嚴肅性,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各地區、部門和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統配物資調撥計劃,教育廣大幹部和職工,樹立全局觀念,把完成國家計劃作為自己的光榮職責和首要任務。

  二、所有承擔國家統配物資分配調撥任務的企業,都必須嚴格按計劃接受訂貨,按需要的品種規格組織生産,全面完成供貨合同。在確保按質、按量、按期完成國家調撥計劃的前提下,企業才能自銷(國家有特殊規定的産品不能自銷)。沒有按計劃完成供貨合同而擅自自銷的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全部自銷多得的收入,上繳國家財政。

  三、國家安排生産計劃時,要做好綜合平衡工作,要給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留有適當的超産餘地。指令性生産計劃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燃料、電力等生産條件,各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要按國家下達的計劃給予保證。企業要千方百計完成國家指令性計劃,如遇到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各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要認真幫助協調解決,確實解決不了的要立即向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報告。

  四、企業如因主要原材料、燃料不足,自行採購議價原材料、燃料完成國家調撥計劃的,其多支出的費用,按一九八五年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經委、國家體改委《關於增強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活力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十條辦理。

  五、在組織訂貨前,由國家物價局、國家物資局和生産主管部門,根據供需情況,在物資價格總水準基本不動的前提下,對少數産品制定浮動價格。

  六、交通、運輸部門要切實保證國家指令性計劃調撥物資運輸,不允許以計劃外物資擠佔計劃內物資運輸。

  七、要把按質、按量、按期完成國家統配物資分配調撥計劃和供貨合同作為考核企業全面完成計劃的重要指示,並與企業提取獎勵基金掛鉤。

  八、加強監督檢查,嚴肅經濟紀律。由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對企業執行國家統配物資調撥計劃和完成合同的情況,要認真進行監督檢查。國家物資局按季通報企業完成國家統配物資調撥計劃和供貨合同的執行情況。對完成調撥計劃好的企業、部門和地區,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無故不完成國家調撥計劃的,要追究企業和主管部門領導人的責任,並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停發獎金、扣發部分工資或行政處分,並限期補交所欠物資。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國家經委        

  國家計委        

  國家物資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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