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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5〕131號
  2. [發佈日期] 1985-11-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勞動人事部等單位《關於印發<國營企業工資改革試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5]13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營企業工資改革試行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市政府責成市勞動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貫徹執行這一通知提出意見,並制定我市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後下達執行。當前,各單位要積極做好企業工資改革的各項準備工作。特別是今年暫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的國營企業,要對現有獎勵基金(包括歷年積存的獎勵基金)統籌安排使用,並要留有一定資金,以保證今年企業工資改革的順利進行。

  企業工資改革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各單位必須加強領導,認真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本市企業工資改革具體實施方案下達前,所有企業一律不得擅自進行工資改革。各級勞動、財政、銀行、統計、審計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從全局出發,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企業工資改革。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    


關於印發《國營企業工資改革試行辦法》的通知

勞人薪〔1985〕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們制定的《國營企業工資改革試行辦法》,業經國務院審查同意,現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企業工資改革,是以城市為重點的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的目的是為了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企業的活力,以利於更好地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各地區、各部門要花大氣力抓好這件事。要建立和充實專門的工作機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有關規定,並注意及時總結經驗,以保證工資改革的順利進行。

  工資總額同經濟 效益掛鉤浮動的辦法,是在第二步利改稅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革企業工資制度的一條新路子,今年主要先在條件成熟的國營大中型工交企業中試點,試點的面不要太寬。商業外貿、飲食服務、城市公用、物資供銷等企業,由於情況複雜,只能選擇個別企業試點。實行這一辦法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是:能保證完成國家指令性計劃,生産任務正常,管理基礎較好,制度健全,領導班子較強,近年來經濟效益較好(特別是上繳稅利穩步增長)。實行這一辦法的企業,要制定實施方案,按照隸屬關係,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各地區、各部門的試行方案,要報經勞動人事部、財政部(或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批准。

  目前暫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的國營企業,可繼續按照國發〔1984〕55號文件、國發〔1984〕124號文件和國辦發〔1984〕35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自費工資改革。各級有關部門要按照國發〔1984〕124號文件的要求,合理核定企業的留利水準和留利中各項基金的比例。

  企業無論實行哪一種辦法,都要認真搞好內部的工資制度改革,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克服平均主義,促進經濟責任制的層層落實。今年,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負擔能力,用一部分資金進行內部工資改革。企業內部工資改革,採用什麼分配形式,實行何種工資制度,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企業用於內部工資改革的資金來源,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工資標準不要突破勞動人事部擬定的企業參考標準水準。企業內部工資改革所需的資金,實行掛鉤浮動辦法的企業應從核入工資總額的獎勵基金及今年隨經濟效益提高而新增的工資中支付;不實行掛鉤浮動辦法的企業應從留利中的獎勵基金中支付,不得進入成本。用於企業工資改革的資金中,要留一部分用於發放獎金;用於調整工資標準的部分,掌握在每人平均每月五元的限度之內(一九八四年以來已簡化歸併了工資標準的企業,今年改革工資標準的資金要與一九八四年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五元,已經超過的,今年不再調整工資標準);用於其他工資改革方面(包括升級、浮動升級等)的資金,要加以控制,適當安排,不能增加過多,一般企業掌握在每人平均每年增加一個月平均標準工資以內,經濟效益很好的企業,可以掌握在每人平均每年增加一個半月平均標準工資以內。企業進行內部工資改革的方案,要報上級勞動部門審查備案。

  各地區、各部門中一九八四年已經按其他辦法實行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原則上應改按國發〔1985〕2號文件和《國營企業工資改革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今年難以改變的,要在一九八六年改過來。但今年也要按規定繳納工資調節稅或獎金稅。

  在國營企業試行工資改革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違反。這要作為一條紀律,以避免消費基金的增長失去控制。附件:《國營企業工資改革試行辦法》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委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    


國營企業工資改革試行辦法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關於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的規定

  (一)實行範圍

  按照國務院《通知》的規定,國營大中型企業(指按第二步利改稅的規定劃分的大中型企業,下同),一般均屬於實行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的範圍。但是國家已批准實行上繳利潤遞增包乾辦法的企業和已實行財務包乾的軍工、農口企業,仍按原規定執行。

  屬於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的範圍、但目前尚不具備條件的企業以及其他國營企業(包括微利企業、虧損企業、小型企業),可繼續按照國發〔1984〕55號文件、國發〔1984〕124號文件和國辦發〔1984〕35 號文件規定,進行自費工資改革。這些企業的稅後留利水準仍按照第二步利改稅核定的比例不變,但有關部門要按照國發〔1984〕124號文件的規定,認真核定企業留利中各項基金的比例。

  對已經實行了百元産值工資含量包乾的建築施工企業,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的原則下,認真總結經驗,制定出改進的辦法,經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對已經實行了噸煤工資含量包乾的煤礦企業,由煤炭部按照上述原則制定出改進的辦法,經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二)工資總額基數的核定

  各地區、各部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下同)所屬國營大中型企業的工資總額基數,由勞動人事部商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核定,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核定一九八四年工資總額基數的辦法是:以一九八三年統計年報中企業的工資總額(不包括國家規定的十種特定燃料原材料節約獎和副食品價格補、貼,下同)為基礎,減去一九八四年由於隸屬關係改變劃出去的企業職工工資,加上一九八四年合理增加的部分,即:1、一九八四年在國家計劃指標內新增人員和職工轉正定級增加的工資。2、由於一九八三年調整工資影響一九八四年應增加的工資:如果一九八三年調資已在一九八三年發放了一個季度的新增工資,則一九八四年只應增加三個季度的新增工資;如果一九八三年調資應發的新增工資挪至一九八四年發放,則一九八四年只應增加四個季度的新增工資。3、由於一九八三年增人、轉正定級影響一九八四年應增加的工資。4、企業廠長(經理)在許可權之內給3%的職工升級的工資。5、經國務院或勞動人事部、財政部批准新增加的工資、津貼。6、隨經濟效益提高,而按第二步利改稅核定的比例計算的應增提的獎勵基金。7、由於隸屬關係改變,新劃撥進的企業職工工資。

  各地區、各部門要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範圍內,逐級核定所屬國營大中型企業工資總額基數。核定的辦法,應按照上述原則,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對按第二步利改稅核定比例計算的應提獎勵基金數額很高的企業,各地區、各部門可以適當核減其核入工資總額基數的數額。企業工資總額基數核定後,企業主管部門須通知開戶銀行監督執行。一個獨立核算企業的工資基金只能在一個銀行開戶,不得在多家銀行開戶。

  (三)掛鉤的經濟效益指標基數的核定

  根據國務院《通知》的規定,國家對各地區、各部門,以上繳稅利作為工資總額的掛鉤指標;上繳稅利基數,由財政部商同勞動人事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等有關部門核定。各地區、各部門對所屬企業,應從實際出發,選擇能夠反映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指標,作為與工資總額掛鉤的指標;工業企業一般應以上繳稅利作為掛鉤指標;企業的經濟效益指標基數,由各級財政部門商同有關部門,在國家核定的上繳稅利基數範圍內,逐級進行核定。

  核定一九八四年上繳稅利基數的辦法是:一般以按第二步利改稅計算的一九八四年應上繳國家的數額為基數;對於一九八四年應上繳國家的數額由於亂削價、處理一次性損失等特殊原因,低於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四年三年平均數的少數企業,應按照三年的完成情況酌情核定。

  各地區、各部門的上繳稅利基數,只包括:上繳財政的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所得稅、調節稅(或上繳利潤);計算當年的上繳稅利,還應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

  為鼓勵企業利用貸款進行技術改造、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産品,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的企業,用新增利潤歸還技措貸款和基建改擴建貸款(不包括基建撥改貸),可以按50%的比例視同上繳稅利,即:上年還貸視同上繳稅利的部分計入上繳稅利基數,當年還貸視同上繳稅利的部分計入當年的上繳稅利數額。上述辦法實行以後,企業歸還貸款,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基金,只提取職工福利基金。

  實行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以後,在價格、稅率調整對企業經濟效益影響較大時,除經國務院專項批准可對各地區、各部門及其所屬企業的上繳稅利數額適當調整外,其餘一律不作調整。

  為了防止企業單純追求利潤,忽視綜合經濟效益,對企業除核定掛鉤指標外,還要分別不同情況規定産品品質、品種、成本、安全、合同履行率等考核指標,如完不成某項考核指標,要扣減一定幅度的工資上浮比例。具體的考核指標和扣減比例,由各地區、各部門確定。

  (四)工資總額浮動比例的核定

  根據《通知》的精神,全國企業職工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浮動的總比例,控制在1:0.7以內。各地區、各部門的工資總額浮動比例,由各地區、各部門提出意見,經勞動人事部商同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核定後下達。各地區、各部門負責逐級核定所屬國營大中型企業的工資總額浮動比例,核定時,要注意掌握:1、為了留有餘地,各企業的浮動比例匯總起來,不得超過國家核定給本地區、本部門的工資總額浮動比例。2、要考慮企業的每人平均稅利率、工資稅利率等經濟效益水準,不僅要將企業一九八四年的經濟效益水準同本企業前幾年的水準相比,而且要與同行業的平均先進水準相比,還要考慮不同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難易程度、潛力大小等因素。3、企業的工資總額浮動比例一般在1:0.3至1:0.7的幅度內安排。經濟效益低、未達到設計能力、潛力大的企業,浮動比例還可以低於1:0.3;少數經濟效益高、潛力小的企業,浮動比例可以大於1:0.7。上繳稅利下降時,工資總額要相應下浮。為了保證職工的基本生活,下浮的幅度最多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

  (五)企業增減人員後工資總額基數的處理

  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後,國家對各地區、各部門,除國家規定必須安排的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幹部所需增加的工資外,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增加大中專畢業生,應按增人不增工資的辦法處理。對於新建、擴建必須增人增工資的,在調整工資總額基數的同時,要合理調整上繳稅利基數。各地區、各部門要參照上述辦法,根據實際情況處理所屬企業增減人員後的工資總額基數問題。企業要嚴格實行定編、定員,富餘人員由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自行安排。對企業在國家規定的定員標準之內由於提高勞動生産率而減少的人員,可將其工資額的全部或一部分保留在企業工資總額基數之內。屬於企業定員之外的富餘人員,減人時要逐步核減工資總額基數。對企業因將産品外發加工和擴散到其他企業生産而成建制或成批劃出職工的,也要適當核減工資總額基數。

  (六)按浮動比例計算工資增長數額的方法

  企業工資總額的增長幅度,應按照上繳稅利增長幅度和工資總額浮動比例進行計算。

  上繳稅利和工資總額浮動比例如果核定為1:0.7,是指在保證凈上繳稅利比上年增長1%的前提下,工資總額才能比上年增加0.7%,而不是簡單地從上繳稅利增長1%中,拿出相當於工資總額0.7%的錢來增加工資。計算公式附後。

  假定某企業經核定的一九八四年上繳稅利基數為100 萬元,工資總額基數為30萬元,浮動比例為1:0.7,一九八五年該企業毛上繳稅利為120萬元,增加20萬元,沒有調節稅,則計算的結果是:該企業按所附公式(一)計算,凈上繳稅利增加17.93萬元,增長17.93%;再按所附公式(二)計算,工資總額增加3.77萬元(新增工資3.77萬元進入成本後,影響上繳稅利2.07萬元。凈上繳稅利增加額17.93萬元,加上2.07萬元,等於毛上繳稅利增加額20萬元),增長12.57%;工資增長與凈上繳稅利增長的比例關係為1:0.7。

  (七)工資和獎金計入成本的問題

  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其按第二步利改稅核定的比例計算的核入工資總額基數的職工獎勵基金,可以進入成本;同時,取消稅後留利中的職工獎勵基金,並相應地核減企業的留利數額和調整調節稅率。但以前年度滾存的獎勵基金餘額,不進入成本,轉入企業的工資增長基金,專項存儲,也作為企業自費工資改革和發放獎金的資金來源。

  企業職工工資隨經濟效益提高而增長的部分,當年按月或按季累計預提,計入成本,年終結算。按月(季)累計預提數應按當月(季)累計的凈上繳稅利比上年同期增長幅度及核定的浮動比例計算。為留有餘地,使用數不能大於預提數的百分之八十。

  (八)審批程式和試行時間

  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的辦法,要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式。地方企業,要自下而上地逐級預報掛鉤浮動方案(包括企業工資總額基數、近年來企業經濟效益的有關數據、企業工資隨經濟效益浮動的比例的意見等),經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後,報同級勞動部門、財政部門(或報企業工資制度改革辦公室);再由勞動部門、財政部門(或由企業工資制度改革辦公室)商同計委等有關部門,在國家批准的工資總額基數、上繳稅利基數和工資浮動比例的範圍內,自上而下地逐級審批。國務院各部門的直屬企業,也要逐級預報掛鉤浮動方案,由上級主管部門按上述原則審批。

  為了使企業統籌安排工資改革,經批准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的企業,原則上一定三年不變;如執行中發生特殊情況,必須改變原辦法的,要按審批程式報經批准。但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浮動的比例,可以先暫定一年,待取得經驗、進一步審查之後,再一定幾年不變。

  二、關於企業內部工資改革的規定

  (一)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的企業和繼續沿用現行辦法的企業,都要在勞動部門的指導下,結合層層落實經濟責任制,進行企業內部的工資制度改革。在企業內部的工資改革中,要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體現獎勤罰懶、獎優罰劣,體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體現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複雜勞動和簡單勞動、熟練勞動和非熟練勞動、繁重勞動和非繁重勞動的差別。在此原則下,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內部分配形式和工資制度。企業進行工資改革,要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要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二)為了使企業之間、行業之間、部門之間及地區之間的工資標準既有個合理差別,又不致懸殊太大,由勞動人事部提出供各地區、各部門參考的企業職工工資標準。企業在工資改革中自費實行新的工資標準,要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各地區、各部門參照勞動人事部提出的標準審查批准。

  (三)企業領導幹部的工資、獎金、津貼等,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四)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的企業,廠長(經理)按照國發〔1984〕67號文件規定給3%的職工晉級所增加的工資指標,包含在企業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提高而增長的工資額之內。

  (五)職工的工資,在本企業內有效;職工調出企業,其工資由調入單位根據其新擔任工作的責任大小、技術繁簡、勞動輕重確定。

  (六)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系統和保險公司系統的工資改革,除總行、總公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分公司實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外,地、市、縣一級銀行和保險公司及其以下的基層單位的工資改革,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方案,經勞動人事部商同有關部門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

  三、關於控制與調節工資基金增長的辦法

  為了在宏觀上有效地控制工資基金的增長,使企業有計劃地逐步提高職工工資水準,國家將採取如下措施:

  (一)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的企業,開徵工資調節稅,同時,不再徵收國營企業獎金稅。企業當年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工資總額基數百分之七以上的部分,要從企業的工資增長資金中繳納超額累進的工資調節稅。對暫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的企業,繼續徵收國營企業獎金稅。一九八五年,獎金稅的起徵點提高到四個月。

  (二)勞動人事部要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國家計委、財政部,制定企業工資基金管理辦法。企業都要在銀行開設工資基金專戶,由銀行監督工資的支付。其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的企業的工資基金專戶,要分設工資基金和工資增長基金兩個項目。企業的工資基金,由企業主管部門審定,經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和財政等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管部門通知銀行,及時存入專戶,決不允許逃避銀行監督。企業在支付工資、獎金等開支,向銀行提取現金時,不得超過專戶中的工資基金數額,對於超過的部分,銀行一律不予支付。對套支現金的,要給予經濟制裁。

  (三)物價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物價管理,決不允許企業亂提物價。如有借改革之機,私自亂提物價的,要分別不同情況給予經濟制裁和法律制裁。

  (四)加強對企業經濟效益的考核工作。企業要逐月如實地上報經濟效益情況,經委、財政、統計和企業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經濟效益的考核,對虛報多報者,要嚴肅處理。

  (五)各級財稅、勞動、銀行、審計、統計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工資基金的審查和監督。會計報表中要增設工資基金錶,統計部門也要建立相應的統計報表。各級財政部門在審批企業決算,以及稅務部門在徵收所得稅時,都要嚴格審查企業成本,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一律剔除,並照章徵稅,堅決依法辦事。對於不顧國家利益和整體利益,損公肥私,採取不正當手段謀取局部利益、違反財經紀律的,要給予經濟制裁和紀律處分。

  四、加強對企業工資改革的領導

  企業工資制度改革是以城市為重點的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步驟。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加強領導。要做好摸底測算、規劃步驟、培訓幹部等各項準備工作。各級有關部門必須各負其責,各司其職,相互協作,密切配合,正確發揮經濟部門管理經濟的職能。勞動人事、財政、計委、經委、銀行、統計、審計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從全局出發,按各自的職責範圍,做好調查研究、監督檢查、協調資訊、精心指導,把企業工資改革工作搞好。

  本《試行辦法》的具體解釋,由勞動人事部、財政部辦理。


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鉤浮動的計算公式


  (一)當年上繳稅=上年上繳×當年上繳稅利毛增加額/利凈增加額=稅利基數×(上年上繳+上年工資×工資浮×(所得+調節×0.3)/稅利基數+總額基數×動系數×(稅率+稅率))

  (二)當年新增工資額=上年工資總額基數×工資浮動系數×當年上繳稅利凈增加額/上年上繳稅利基數

  注:(1)上繳稅利毛增加額是指新增加工資未計入成本以前的上繳稅利增加額;上繳稅利凈增加額是指新增工資計入成本以後的上繳稅利增加額。

  (2)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等於或少於第二步利改稅的基數,由於不存在調節稅減徵70%的問題,不乘0.3。

  例1:某企業經核定的一九八四年上繳稅利基數為100萬元,工資總額基數為30萬元,工資浮動比例為1:0.7。一九八五年毛上繳稅利為120萬元(新增工資未計入成本前的上繳稅利),增加20萬元,該企業沒有調節稅。

  (1)當年上繳稅利凈增加額=100×20/100+30×0.7×0.55=17.93萬元當年上繳稅利凈增長率=17.93/100×100%=17.93%

  (2)當年新增工資額=30×0.7×17.93%=3.77萬元(當年新增工資3.77萬元進入成本後,影響上繳稅利2.07萬元。上繳稅利凈增加額17.93萬元,加上2.07萬元,等於上繳稅利毛增加額20萬元)

  當年工資增長率=3.77/30×100%=12.57%

  例2:某企業經核定的一九八四年上繳稅利基數為100萬元,工資總額基數為30萬元,工資浮動比例為1:0.7,調節稅率20%。一九八五年毛上繳稅利為120萬元,增加20萬元。如應納稅所得額大於第二步利改稅的基數,則:

  (1)當年上繳稅利凈增加額=100×20/100+30×0.7×(0.55十0.2×0.3)=2000/112.81=17.73萬元當年上繳稅利凈增長率=17.73/100×100%=17.73%

  (2)當年新增工資額=30×0.7×17.73%=3.72萬元當年工資增長率=3.72/30×100%=12.4%

  例3:某企業仍如上例,只是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等於或小於第二步利改稅的基數,則:

  (1)當年上繳稅利凈增加額=100×20/100+30×0.7×(0.55+0.2)=2000/115.75=17.28萬元當年上繳稅利凈增長率=17.28/100×100%=17.28%

  (2)當年新增工資額=30×0.7×17.28%=3.63萬元當年工資增長率=3.63/30×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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