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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8〕26號
  2. [發佈日期] 1988-03-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委《關於生産經營清真食品必須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8]2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制定的《關於生産經營清真食品必須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若干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是我們統一的多民族社會主義國家的首都,做好首都的民族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義,各級政府、各個部門要提高認識,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這一規定。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工商局、一商局、二商局、一輕總公司、飲食服務總公司和供銷合作社等單位,要根據本規定,對清真食品生産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一次檢查整頓,並制定具體措施,使貫徹執行這一規定經常化、制度化。關於生産經營清真食品必須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若干規定

  為保證生産經營清真食品的行業切實尊重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東鄉族、撒哈族、保安族等少數民族(以下簡稱回族等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增進民族團結,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産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副食商店、食品商店的清真專櫃,以下統稱清真食品生産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規定。

  二、單位或個人生産經營清真食品,在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須經所在區、縣民族工作部門審查同意,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

  清真食品生産經營者改業、歇業,除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外,還應報民族工作部門備案。

  三、清真食品生産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位的從業人員中回族等少數民族比例,在經銷單位不得少於25%,在生産單位不得少於10%;

  負責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回族等少數民族的成員;飲食服務業單位的廚師和主要崗位以及其他單位的採購、倉庫保管、技術指導等崗位必須有回族等少數民族的人員。單位的職工食堂必須設清真灶。

  (二)在生産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挂市民族工作部門統一制發的清真標牌。

  (三)清真食品的包裝上應印有清真標誌。牛、羊、駝、雞、鴨等必須按清真屠宰習慣屠宰,自行採購的要有清真屠宰證明。不得出售回族等少數民族禁忌的食品。

  (四)非清真食品店和副食店中設置的清真專櫃,要距出售豬肉及其製品櫃三米以上,加工、運輸、計量等器具和冷庫冷櫃等食品容器必須專用。服務人員不得與非清真櫃混崗。

  (五)教育全體從業人員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在經營場地食用回族等少數民族禁忌的食品。

  四、違反本規定的,視其具體情節,給予如下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生産經營清真食品的,由區、縣民族工作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業或轉營他業,沒收其非法收入,並對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由區、縣民族工作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對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五、本規定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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