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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0〕61號
  2. [發佈日期] 1980-09-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家外資管理委員會《關於中外合資項目談判、簽約的幾項規定》、《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申請和審批程式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0]61號


各有關區、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現將國家外資管理委員會《關於中外合資項目談判、簽約的幾項規定》、《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申請和審批程式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及《暫行規定》三個文件轉發給你們,請在進行中外合資項目洽談時,按文件中的具體要求執行。這些內部文件,僅供各單位洽談合資企業掌握,請注意保管,不得傳給外商。


關於中外合資項目談判、簽約的幾項規定

(80)外資委發委字第014號


各省、市、自治區進出口管委(領導小組、辦公室)、各部委(總局)進出口領導小組(辦公室)、國防工辦、國防科委、社會科學院:

  隨着我國對外經濟往來的不斷發展,各地區、部門、企業利用外資的項目越來越多。為了搞好談判、簽約工作,現特作如下幾項規定:

  一、對外談判,簽訂協議、合同、章程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必須認真對待。各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搞好談判、簽約工作。在談判中,既要堅持平等互利的原則,又要進行友好協商。在不損害我國主權,保護我國利益的前提下,做到對雙方都有利。協議、合同、章程的簽訂,一定要做到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

  二、為了使談判順利進行和達到預期的目的,必須組織精幹的談判班子。這個班子應該既有懂得政策、熟悉業務的領導幹部,又有懂得技術,懂得法律,懂得財會的專業幹部參加。法律、會計人員參加談判要相對穩定,以利他們總結經驗。特別要注意選好主談人和能夠勝任的翻譯人員。

  三、談判人員要認真學習我國的對外方針政策,學習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有關的法令和規定。對雙方的情況,對當前國內、國際的經濟、技術情況,都要認真地進行分析研究,做到知己知彼。要制定好談判方案,談判方案的內容要經過嚴格審查。

  四、在談判過程中,要加強請示彙報。特別在當前立法不完備的情況下,更要注意。對超出自己職權範圍的問題,要隨時向主管部門和地方黨委請示,做到上下一致,防止政出多門,各行其是,給外商以可乘之機,造成工作被動。

  五、協議、合同、章程草案,力求由我方提出,這樣比較主動。如對方提出,我方要逐條進行分析研究,提出修改方案。協議、合同、章程,一般不要草簽,正式簽字前,要從文字到內容徵求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六、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外合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審批項目。

  七、要逐步建立一支法律和會計工作者隊伍。要把當地現有懂得法律和會計業務的人組織起來,學習新的業務知識,進一步提高他們的水準,通過他們再培訓出一批人來。有條件的地方,建議成立法律顧問處和會計事務所。此外,對現有的外語人員,也要加以培養、訓練、提高。

  八、各地區、各部門要經常檢查外資項目的工作,隨時總結經驗,加以推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        

  一九八○年八月三日    


印發《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申請

和審批程式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80)外資委發委字015號


  《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申請和審批程式的暫行規定》,在今年四月召開的京津滬三市出口工作座談會上徵求了各方面意見,最近又會同各有關部門進行了修改,現印發先在內部執行,在執行中總結經驗,再作必要的修改後正式公佈。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項目的綜合平衡問題

  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均需報請國家外資管委會批准。但內部進行工作,需要各部委的密切配合。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1。中外合資經營項目的審查,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以及有關的協議、合同和章程,均以國家外資管委會為主,國家計委、建委、財政部、銀行及有關部門參加。凡是需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投資或需國家安排原材料、燃料、動力和交通運輸能力,涉及全國性綜合平衡的,必須先由有關部門或省市區提出解決方案(或草簽的協議、合同),再經國家計委審查。

  2。各省、市、自治區對中外合資經營項目的審查,也應參照上述辦法,由省進出口委(辦)為主,會同有關單位進行。

  3。按照本通知應報國家外資管委會審批的中外合資經營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協議、合同、章程,一式十五份送國家外資管委會,由外資管理局統一分送各有關部委進行審查。

  二、關於審批許可權劃分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根據合營各方申請舉辦合營企業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國家外資管委會對地方管轄企業或部管企業申請舉辦的合營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委託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審查和批准:

  1。投資總額不超過三百萬美元(包括三百萬美元),廣東、福建省不超過五百萬美元(包括五百萬美元),其中中方投資使用地方資金或企業自有資金(包括外匯),來源已經落實的;

  2。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涉及燃料、動力、交通運輸的全國平衡,産品不涉及佔用外貿出口配額的合營企業。

  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主管部委應將上述合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隨時報送國家外資管委會(一式五份)備案;對已經批准的協議、合同、章程和審批文件,應分別報送國家外資管委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發給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

  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報送上述地方管轄的合資經營企業的各項文件時,應抄送國務院主管部委(一式兩份)備案;國務院主管部委對已經批准的所轄合營企業的各項文件,也應抄送企業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一式兩份)備案。如有不同意見,應在兩周內提出,以利互相配合,加強對合營企業的領導和管理。

  對於《暫行規定》和上述通知,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隨時告我委。

  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        

  一九八○年八月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

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申請和

審批程式的暫行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的法令、條例,制訂本暫行規定。

  二、中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同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在國內舉辦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必須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外資管委會)審查批准;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三、凡經國家外資管委會批准的合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中國合營者同外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須按照下列程式提出申請報告:

  1。項目建議書。即由中國合營者按照隸屬關係,向其上級組織呈報準備同外國合營者舉辦合營企業項目的建議,主要內容包括:合營對象、合營目的、經營範圍、生産規模、投資總額、投資方式、引進先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經濟效果以及合營的基本條件等計劃綱要。分別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主管部審查並轉報國家外資管委會批准,合營各方才能正式開始談判,進行以可行性研究為中心的各項工作。

  2。可行性研究報告。即合營各方為舉辦該合營企業在技術上和經濟上的可行性分析及其實施方案。分別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主管部審查並轉報國家外資管委會批准,合營各方才能進一步談判,簽署協議、合同、章程等正式文件。

  3。合營各方向國家外資管委會申請舉辦合營企業,必須報送下列正式文件(一式十五份):

  ──舉辦合營企業的申請書(包括合營各方的法人證件);

  ──該合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

  ──該合營企業已經批復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該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和總經理、副總經理人選協商情況及名單;

  ──企業主管部和企業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簽署的意見。

  五、國家外資管委會接到合營企業申請書及全部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批復,其審批程式如下:

  1。初步審查,由國家外資管委會審議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對協議、合同、章程及各項文件的內容和格式進行審查,有不符合要求的,則通知申請者修改補充,並寫出審查報告。

  2。最後審查,即由國家外資管委會進行正式審查,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六、凡是經過國家外資管委會批准的合營企業,由國家外資管委會發給批准證書。

  七、合營企業收到國家外資管委會的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工商總局申請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八、合營企業收到批准證書後,中國合營者須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辦理國家資産的轉移手續。

  九、合營企業在合同期內,其註冊資本如有增加減少或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報國家外資管委會備案,並向工商總局辦理登記。

  十、合營企業合同期滿,如各方同意,可申請延長合同期限,這個申請報告應在合同期滿前六個月提出。國家外資管委會在接到申請後一個月內批復。

  十一、合營企業合同期滿前,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無法繼續營業時,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國家外資管委會批准,可提前終止合同。

  十二、合營企業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合同,應由合營企業提出結業申請書,報國家外資管委會審批。同時由企業董事會提出財産清理的具體程式和方案,送財政部門和中國銀行審核並進行監督清理。

  清理工作結束,由董事會總結報告國家外資管委會,向工商總局辦理登出手續,交回營業執照。

  十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對所轄企業提出申請舉辦合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都應認真審查,提出意見,在轉送國家外資管委會的同時,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應將自己的審查意見連同原件抄送國務院主管部委一式兩份備案;國務院各部委也應將自己的審查意見連同原件抄送企業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一式兩份備案。

  十四、華僑、港澳同胞及其所辦公司、企業同各地方、各部門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企業,其申請和審批程式參照本暫行規定辦理。

  十五、本暫行規定中所有申請和審批文件均以中文文本為準,內容相同的外文譯本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暫行規定有未盡事宜,由本委補充或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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