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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1〕51號
  2. [發佈日期] 1981-06-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辦理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的來文、來電和各區縣及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請示的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1]51號


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了及時辦理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的來文、來電和各區縣及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請示的文件,防止無人負責和壓誤、漏辦的現象,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會議討論同意,請示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國務院的來文,由市政府辦公廳主管公文處理的主任注批(即:“請××同志批示”),送主管的領導同志,同時分送其他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

  二、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的來電,由市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提出分送意見,請秘書長批。

  三、國務院各部門的來文,由市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注批或注辦(即:“請××部門研辦”),送主管的領導同志或部門。

  四、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請示的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注批或注辦,送主管的領導同志或部門。

  五、如文件內容涉及部門較多,在注辦時要寫明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辦。

  六、各區縣和市政府各部門黨政聯名向市委、市政府請示的文件,凡是主報市政府的,由市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注批、注辦和分送。如遇內容複雜、情況特殊的文件,應當先與有關部門協商,再注批、注辦和分送。

  七、市政府各部門對市政府領導同志批交辦理的文件、電報,對市政府辦公廳注辦的文件,要及時辦理。主管部門應將辦理結果向有關領導同志作出報告。對需要以市政府名義轉發、書面答復的文件、電報,要由主辦部門代擬文稿,報送市政府審批;以部門名義答復的發文,要抄送市政府辦公廳;用口頭、電話或其他方式答復的,要以書面或電話通知市政府辦公廳。

  八、市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要定期對注批、注辦的文件、電報進行催辦;緊要的,要隨時催辦,每兩月將辦理結果向秘書長作出書面彙報。

  九、以上規定自通知之日起試行,繼續總結經驗,再加修改。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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