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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3〕42號
  2. [發佈日期] 1983-04-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關於嚴格控制外出參觀和制止公費旅游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3]4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市財政局《關於嚴格控制外出參觀和制止公費旅游的補充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市政府辦公廳京政辦發〔1983〕5號文件,一併執行。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關於嚴格控制外出參觀和制止公費旅游的補充規定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外出參觀和制止公費旅游的通知》的通知(京政辦發〔1983〕5號文件),擬定以下補充規定:

  一、各單位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組織到外省市參觀、學習的,應按一九八○年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京發〔1980〕114 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執行,即:“各區、縣、局必須組織到外省、市參觀學習時,人員要少而精,並需分別報請市委主管常委和市政府主管副市長批准”。各主管局無權批准所屬單位到外省市參觀、學習。申請外出參觀、學習的報告,內容應包括:參觀(或學習)的目的、內容、人員、地點、時間以及開支的預算,經批准後才能外出。批准的文件做為財會部門審批預算和報銷開支的依據。

  二、經批准外出參觀、學習,均不得在外出期間任意游山玩水、參觀名勝古跡,更不得繞道游覽。如報銷費用時不如實説明情況,弄虛作假,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並追回不應報銷的費用。

  三、各單位應積極貫徹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年京政發〔1980〕108號和一九八二年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京政辦發〔1982〕5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不得藉口慶祝節日或慰問、歡迎、歡送幹部等名義用公款郊游、參觀。

  四、各單位未經批准自行組織外出參觀、學習等活動的開支,財會部門有權拒絕報銷,同時向上級反映,按“誰出主意誰花錢”的精神,由本單位批准者負擔。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以上規定如同意,請批轉各單位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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