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1]90號
國務院辦公廳並報趙紫陽總理:
根據您的指示,北京市政府同全國總工會、國家勞動總局的同志一起召開幾次座談會,草擬了《關於企業職工獎懲制度的試行規定(草稿)》,現送上,請審閱。我們已安排在工交、基建、商業等系統十二個國營企業,參照這個稿子制定本企業的廠規、廠法,進行試點。待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後,再以市政府的名義頒發試行。以上意見妥否,請指示。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六日
北京市關於企業職工獎懲制度的
試行規定(討論稿)
根據中央關於整頓企業和加強職工紀律教育的指示精神,響應中央書記處關於“在社會治安、社會秩序和道德風尚方面,北京要成為全國的模範,在全世界也應當是最好的”號召。為更好地貫徹“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激發廣大職工的生産積極性和遵守勞動紀律的自覺性,發展安定團結的大好形勢,有利於企業勞動、工作正常地、有秩序地進行,促進生産的發展,加速實現四個現代化,特製定本試行規定。
一、各企業要加強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職工提高社會主義覺悟和主人翁責任感,樹立共産主義勞動態度,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政策,社會公德,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並要支援和表揚那些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敢於同一切違反勞動紀律現象作鬥爭的同志。企業在做政治思想工作的過程中,要樹立先進,對於後進職工要做好思想轉化工作。
二、各企業要加強民主管理。要從思想上真正認識職工群眾是企業的主人,建立和健全黨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真心實意地尊重職工當家做主的權利。要在主管局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取得同級工會組織的配合,制定本單位的廠規、廠法和職工工作守則,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公佈執行。
三、企業的廣大職工要積極負責地參加生産和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生産和工作任務,模範地帶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政策,社會公德,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做出貢獻。
四、企業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政治思想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把職工的政治榮譽和物質利益同他們對國家的貢獻密切聯繫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把經濟責任和經濟利益挂起鉤來。對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要堅持以教育為主,“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但是對於屢教不改,嚴重破壞生産和工作秩序,給國家和企業造成重大損失,違法亂紀的職工也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或經濟懲罰。做到有獎有懲,獎懲嚴明。
五、企業職工有下列突出表現的,應該給予不同的獎勵:
1、經常超額完成生産、工作任務,對提高産品品質,節約國家資財,有顯著成績的;
2、在科學研究、設計工藝、改進企業管理等方面有建樹,並取得重大成果的;
3、有發明創造、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對生産、工作有重大貢獻的;
4、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資財免受重大損失的;
5、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持正常的生産、工作秩序、維護紀律有顯著功績的。
企業的獎勵分為:榮譽獎和物質獎。榮譽獎分為:表揚、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生産(工作)者、勞動模範、勞動英雄或先進集體、模範集體等稱號。物質獎分為:發給獎金,給予生産、工作成績特別優異、貢獻大的職工晉級,給予學習成績特別優異、技術進步特別快的學徒工提前轉正定級等。
企業授予職工各種榮譽獎勵,由工會和人事、勞動部門負責組織職工進行討論和評選,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主管局審查批准。
職工的獎金,由企業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發放。對於生産、工作成績特別優異、貢獻大的職工晉級,對於學習成績特別優異、技術進步特別快的學徒工提前轉正定級,由企業單位提出,經企業主管上級同意後,報市勞動局審查批准。
六、新職工入廠後,企業要組織教育他們學習和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新職工(包括學徒)的試工期為一年(不包括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分配的大中專學生、復員轉業軍人和技工學校學生),在試工期內,發現患有嚴重慢性疾病或道德品質惡劣不適合生産、工作需要的可以辭退。其中:學徒工在尚未轉正以前,因患嚴重疾病不能繼續學習的,仍按一九五八年國務院公佈的“關於學徒的學習期限和生活補貼的暫行規定”辦理。
七、企業職工必須嚴格遵守請假制度,不得隨意曠工。如無故曠工經過教育不改,後又連續曠工在三十天以上或一年之內累計在九十天以上的,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除名。但在處理前,企業單位必須通知本人和戶口所在街道、生産隊和公安派出所,給予一個改正錯誤的限期;街道、生産隊和公安派出所應協助企業進行思想教育,動員本人在限期內回單位上班工作。
企業對為補習功課又具備報考大學條件而自願申請停薪留職的職工,在取得家長的同意後,經企業領導批准,可以保留公職一年,但不計算工齡,如發現職工借機從事其他活動時,經查實後可按曠工論處。
八、企業職工犯有下列錯誤行為之一經教育不改的,應該分別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1、一貫違反勞動紀律:如藉故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無故遲到、早退、曠工;在勞動時間內消極怠工、泡病假、閒遛、打架鬥毆影響生産、工作秩序,或幹與生産、工作無關的個人私活以及打罵威脅幹部,到幹部家裏無理取鬧等。
2、工作一貫不負責任,經常生産廢品,浪費原材料;多次違反操作規程和責任制度,損壞設備工具,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停産、停工、人身傷亡等責任事故。由於生産、技術、行政管理工作上的失職,造成企業生産建設上的嚴重浪費和經濟損失。
3、濫用職權,揮霍浪費企業財物以及打罵群眾,壓制批評,對群眾進行打擊報復。
4、犯有貪污、偷盜、賭博、打架和污辱婦女等流氓違法行為,觸犯了刑律、治安管理條例。
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企業給予職工降級、留用察看期限為一年,其中,因本人過失使企業遭受較大經濟損失的,應責成受處分人賠償部分或全部金額。降級處分期滿,表現好的可以撤銷,並恢復原來的工資等級。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期滿,表現不好的可以開除。
受開除留用察看的人員在察看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所從事的工作發給低於原工資的待遇。察看期間計算工齡。但在察看期間又犯有新錯誤或觸犯刑律、治安管理條例的可以開除。
對被判處拘留、拘役的職工,被拘留(除公安部門證明無過失外),拘役期間停發工資,拘留、拘役期滿回原單位後,是否給予行政處分,由企業商得工會組織確定。
對於已送教養、強勞和過失犯罪(主要指汽車司機肇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員,期滿後如表現好的可以回原單位試用一年,試用期間待遇,原是學徒工的仍按學徒標準發給;原已定級的按一級或相當一級的工資標準發給;一年後除應繼續學徒的外,按表現和工作需要重新評定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企業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
凡受各種處分的人員,是否享受獎金待遇,由企業決定。
九、處分違反勞動紀律職工的審批程式及有關處理辦法:
企業辭退、除名和開除職工時,由廠長按照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廠規、廠法執行,不必經職工代表大會逐個具體討論,但必須事前聽取本人申訴,徵得企業工會同意,報經上級主管局批准。(判處有期徒刑入監服刑的犯罪分子,除過失犯罪者外,企業可以自行辦理開除手續後向主管局備案)批准後要向全體職工公佈,以教育本人和全體職工,同時書面通知本人和戶口所在街道、生産隊和公安派出所,並報企業所在地區、縣勞動局(科)備案(中央在京企業同)。
被辭退、除名、開除人員因情節不符,或對處分有意見,可向企業主管局提出申訴,經企業主管局處理本人仍有意見,可向地區法院提出申訴。
被辭退、除名、開除的人員回到社會後屬於本市城鎮人口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區重新申請求職登記,等待另行組織安排勞動生活出路;原係農業人口的,應由原籍農村公社生産隊安排參加農業生産勞動。其中,因長期曠工不參加勞動或破壞社會秩序搞不正當活動被除名、開除的人員,公安部門應配合地區加強教育管理。
十、以上規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日起試行。
本試行規定,在國家頒發新的規定時,有抵觸的自行作廢。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