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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0〕5號
  2. [發佈日期] 1980-01-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六部委《關於擬改變對出國留學人員、訪問學者所得獎學金和資助費的處理辦法的請示報告》

京政辦發[1980]5號


各區、縣革命委員會,市屬各局,各委、辦,各高等院校:

  現將教育部等六部委《關於擬改變對出國留學人員、訪問學者所得獎學金和資助費的處理辦法的請示報告》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八〇年一月九日    


轉發《關於擬改變對出國留學人員、

訪問學者所得獎學金和資助費的處理

辦法的請示報告》

(79)國科發外字756號

(79)財事字第413號


國務院有關各部、委、總局;各省、市、自治區革委會:

  《關於擬改變對出國留學人員、訪問學者所得獎學金和資助費的處理辦法的請示報告》(見附件)業經國務院批准,請於明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並請下達至所屬各有關單位。我們已通知我有關駐外使館。關於報告中第(二)條的具體執行辦法,待進一步擬定後另行通知。

  教 育 部        中 國 科 學 院        

  財 政 部        國務院科技幹部局         

  外 交 部        國  家  科  委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關於擬改變對出國留學人員、訪問學者所得獎學金和資助費的處理辦法的請示報告

(79)國科發外字655號


國務院:

  目前我國派往國外的大學生、研究生、進修人員(以下統稱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當中的一部分人得到了國外不同數額的獎學金、生活費或資助費。對這筆款項的處理,現行辦法是享受對方獎學金的和其他形式資助的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由使館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開支,不足部分由國家補助,多餘部分上繳,或允許他們回國時動用節余的一半為其派出單位購置一些零星科研儀器設備、資料等,其餘一半上繳國家。對於這種做法,國外一些學者和單位很有意見。如最近李政道教授在九月三十日給方毅副總理的來信中,對此種做法表示“大為吃驚,難以置信”。他説:“獎學金並非薪金,給獎學金是有其固定目的的”,“獎學金的數目,是按在使學生安心研究學習的原則下,依當地適當生活的最低要求,經慎重考慮後,才決定的,是不能再減少的”。並提出,這一問題如不能獲得解決“必然使將來送研究生出國的這條路受極大的打擊,……在經濟上,每一學者以後出國,中國必須全部負擔他們的一切費用”。美國威斯康星大學校長也表示,如將他們發給的資助金(每人每年二千元)上繳國家,他們將不再發給。西德馬普學會外事處長尼克爾博士在來信中説,如挪用此款,他們將相應降低獎學金的數額。西德駐華使館文化參贊也向我們表示,如果中國學生花不到德方給的錢,他們就不再給錢了。

  鄧副總理對此事極為重視,並在李政道先生的來信上作了批示:“李政道的意見是正確的。請方毅同志召集有關部門討論,改變現在的不妥的辦法”。

  為貫徹執行鄧副總理的批示,方毅副總理於十月二十六日召集了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中國科學院和國務院科技幹部局開會討論此事。大家一致認為,鄧副總理的批示很重要。我們應該利用國外給我出國人員提供的獎學金或資助費為我國四化培養人才。目前我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在國外所得獎學金或資助費,一般來説,數額並不很大,大部分人只能用此維持國外一般水準的開支,所剩不多,有的甚至還不夠用。如果繼續採取上繳國家的辦法,國外將停發或減發這筆費用。這不但會失去一些學習的機會,而且在經濟上受損失,在國際上也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因此,要考慮國外的反映,立即改變當前的作法,將對方發給的獎學金、生活費或資助費全部交由個人使用。會後我們幾個部門又作了詳細討論研究,現將具體意見報告如下:

  (一)凡我派往國外的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其國外所給予的獎學金、生活費或資助費全部交由個人,用作學習和生活等一切費用。

  (二)所獲獎學金、生活費或資助費不足維持國外開支之用的(即低於我現行規定標準的),除這部分外匯歸個人使用外,國家將酌情給予補助。具體辦法由我們幾個部門商定後付諸施行,不再上報。

  對少數獲得外匯數額較多的人員,出國費用可以部分或全部自理(以外匯或人民幣償還),提倡和鼓勵他們用節余外匯購買一些儀器設備、元器件或圖書資料,作繼續進行科研、教學之用。

  (三)凡在國外沒有得到獎學金、生活費或資助費的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他們在國外的經費開支一律分別按國務院批准的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科委、外交部(79)教留字048號文關於試行《出國留學人員經費開支規定》(國外經費部分)的通知和中國科學院、財政部、外交部的(79)科發外字1212號文《關於中國科學院派往國外的訪問學者生活費用標準試行的通知》規定辦理。

  以上是否妥當,請批示。

  教 育   部    中國科學院    財 政 部        

  國務院科技幹部局   外 交 部    國 家 科 委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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