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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3〕75號
  2. [發佈日期] 1983-06-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於退離街道居委會後無固定收入的老積極分子生活補助的意見 》 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3]7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各有關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關於退離街道居委會後無固定收入的老積極分子生活補助的意見》,現發給你們,請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份起按照執行。這項補助所需經費,由城市集體服務事業費內解決。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退離街道居委會後 

無固定收入的老積極分子生活補助的意見


  長期在本市街道做居民委員會工作的老積極分子,退離居委會工作後無固定收入的,按以下辦法給予定期或一次性生活補助。

  一、享受補助的條件和標準

  1、一九五八年底以前參加居委會工作,原任居委會主任、副主任,或曾任主任、副主任的居委會委員,累計工作滿二十年和二十年以上的,每月補助二十元。

  2、一九五八年底以前參加居委會工作,原任居委會主任、副主任,或曾任主任、副主任的居委會委員,累計工作超過十五年不足二十年或一九五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居委會工作,擔任過上述職務,累計工作超過二十年的,每月補助十五元。

  3、一九五八年底以前參加居委會工作,原任居委會委員(包括各種工作委員會正、副主任),累計工作超過二十五年的,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四百元;一九五八年底以前或這以後參加居委會工作,擔任過上述職務,累計工作滿二十年不足二十五年的,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三百元。

  4、一九五八年底以前參加居委會工作,原任居委會主任、副主任,或曾任主任、副主任的居委會委員,累計工作滿二十年和二十年以上,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從街道生産聯社生産組退離,享受過一次性退補金,其退補金不足五百元的,補到五百元。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一九八二年底以前退離街道生産聯社生産組享受一次性退補金不足四百元的,補到四百元。

  (1)一九五八年底以前參加居委會工作,原任居委會主任、副主任,或曾任主任、副主任的居委會委員,累計工作滿十五年的;

  (2)一九五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居委會工作,原任居委會主任、副主任,或曾任主任、副主任的居委會委員,累計工作滿二十年的;

  (3)一九五八年底以前參加居委會工作,任居委會委員(包括各種工作委員會正、副主任),累計工作超過二十年的。

  6、一九五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居委會工作,任居委會委員(包括各種工作委員會正、副主任),累計工作超過二十年的,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從街道生産聯社生産組退離,享受過一次性退補金不足三百元的,補到三百元。

  7、一九八二年底以前退離街道生産聯社生産組享受過一次性退補金,現又任居委會委員以上職務的,退離居委會時,分別不同情況,按上述4、5、6條規定辦理。

  8、從企事業單位、生産聯社生産組退養的老積極分子,一律不享受此項生活補助。

  9、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老積極分子死亡後,從其死亡的第二個月停發生活補助費;第七條所定範圍內的老積極分子,在未退離居委會工作時死亡,其一次性補助,也按第七條所定辦法辦理。

  二、工作年限計算方法

  1、凡在本市範圍內從事街道居委會工作的時間,均累計計算。

  2、轉到街道生産聯社生産組工作的居委會老積極分子,實際上已不做居委會工作的,轉到生産組後的這段時間,不累計計算。

  三、生活補助費的審批手續和發放辦法

  1、由老積極分子本人提出申請,經現在居住地居委會討論審議、街道辦事處審核提出意見,報區政府街道辦公室批准。凡居住遷移,或雖未遷移,過去做過居委會工作現在已不做的,其工作年限,由有關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證明。

  2、屬於定期定額補助的,由街道辦事處統一登記造冊,按月發放;屬於一次性生活補助的,由各區或街道辦事處,召集享受補助的老積極分子統一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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