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2]94號
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
你局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辦字2678號文轉來的鐵道部《關於北京基建工程兵應將原地下鐵道工程局的房地産歸還鐵路的報告》,經市建委研究,並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原地下鐵道工程局的房地産,幾經移交,産權早已不屬鐵路所有。
早在一九七○年,根據中央軍委(70)第96號文件,將原地下鐵道工程局整編為鐵道兵十五師時,在中央批轉的原北京地下鐵道領導小組《關於北京地下鐵道施工隊伍整編方案的報告》中就明確規定:“地鐵局和市建設局整編的單位,按原建制所有的機械、車輛、裝備、物資器材、設備、營房營具等,全部編入新編單位。”按此規定整編後,原地鐵局的房地産轉移為鐵道兵十五師所有。
一九七六年,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75〕199號文件,鐵道兵十五師又改編為基建工程兵第七支隊。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的北京市、國家建委、鐵道兵《關於鐵道兵擔負北京地下鐵道施工的所屬單位交接工作的請示報告》的規定,鐵道兵十五師所有武器裝備、機械車輛、財務房産、物資器材等,移交給了基建工程兵第七支隊。自此,其房地産産權改歸工程兵所有。早已不是鐵道部報告中説的“仍為鐵路所有”了。
二、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決定,工程兵的房地産,應隨著工程兵的對口集體轉業而移交我市。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23號文件《關於撤銷基建工程兵的決定》,基建工程兵北京指揮部及所屬部隊成建制集體轉業到我市,改編為“北京市城市建設工程總公司”,繼續承擔北京地區的市政、地鐵和其他工程的建設任務。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九日,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36號文件批轉的《關於撤銷基建工程兵的實施方案》中規定:“部隊的房地産,除留下離休幹部和待安置人員需用房以及修建幹休所需要的地皮外,一律隨部隊移交。”據此,原屬地鐵工程局而現屬工程兵所有的房地産,理應移交我市。況且,對口集體轉業到我市的部隊大部分營、連等基層單位沒有固定的基地,現有營房、倉庫等本來不足,大部分人員在北京沒家,改編為地方施工企業後,缺房缺地問題很大。為解決部隊移交後的缺房問題,該部現有房地産也必須全部移交過來。按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和我市實際需要,我們不同意鐵道部的意見。
三、鐵路局有什麼困難,我市另外協助解決。
鐵路運輸是國家建設的重點,北京鐵路樞紐所需建設用地,我市已注意規劃和安排,鐵道部還有什麼困難,可徑洽我市協商解決。事實上鐵道部報告中所提房地産幾經移交拆建,也已不適鐵路局利用。
以上意見,請核報領導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