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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0〕75號
  2. [發佈日期] 1980-11-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局《勞動工作簡報》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0]7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國務院關於“渤海二號”事故的處理決定公佈後,市人民政府於八月二十八日召開了各區、縣、局負責人會議,發了貫徹執行國務院處理“渤海二號”事故決定的通知,並提出了五條具體要求。從北京市勞動局《勞動工作簡報》所反映的情況看,自八月底以來又接連發生二十三起因工死亡事故,死亡二十四人,問題仍很嚴重。有些單位對國務院的決定和市政府的通知貫徹執行不認真,有些領導雖然學習了國務院的決定,但在指揮生産當中,並沒有認真注意安全。有的甚至為趕工期,依然不顧工人安全。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務院處理“渤海二號”事故的決定,迅速扭轉事故嚴重的情況,現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將勞動局的《勞動工作簡報》發給你們,並請按以下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一、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配齊各種機械防護裝置。各單位對於機具有鉤、挂、絞、輾、高空墜落等危險的部位,必須安裝完整有效的防護罩、護身欄、安全網等防護裝置。今後凡因缺乏上述安全裝置而發生傷亡事故的,要追究領導的責任,嚴肅處理。

  二、各企業在十年動亂期間自行設計、自行施工的各種設備,須組織技術力量進行一次嚴格的檢查,凡設計、工藝、材質不合安全要求的,要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傷亡事故。

  三、切實加強用電安全管理。今年以來,因工觸電已死亡十五人。這些事故,大都由於沒按電氣運作管理規程執行,特別是有些單位臨時線安裝混亂,手持電動工具使用不合安全要求,對此,各單位應認真按規程要求安裝電器設備,加強對電工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市供電局應按一九六三年市人民委員會頒發的“電工管理辦法”,儘快把全市電工統一管理起來,未經考試合格的電工,一律不準從事電氣工作。

  四、堅決糾正不按科學規律辦事,單純趕工期,冒險蠻幹,不顧工人安全的錯誤做法,對由此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應按有關規定追究領導者的責任,直至法律制裁。

  各級勞動部門要與工會組織密切配合,嚴格進行監督檢查。對已發現的重大隱患,危及工人生命安全而單位又不積極採取防範措施的,應嚴肅處理並及時上報市人民政府,以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

  “渤海二號”事故公佈後至十月底我市接連發生二十三起死亡事故

  國務院關於處理“渤海二號”事故的決定公佈後,在我市廣大職工中引起了強烈反響。他們迫切要求消除各種隱患,保障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産不受損失。但由於有些單位對國務院的決定和市政府的通知學習貫徹執行不夠認真,措施不具體、不得力,從八月底到十月末,我市各工、礦建築企業接連發生二十三起工傷死亡事故,死亡二十四人,亟需引起各級領導同志的重視。這二十三起事故的原因主要是:

  一、設備隱患未及時排除

  市二輕局製鞋工業公司豐臺制棉廠,一九七二年購進一台SS-800離心甩幹機,機器結構設計不合理,濾框的焊接加工不合格,經過幾年使用沒有進行過檢修,致使八月二十八日在運轉中,濾框連同外殼飛出機體,打中三人,其中一人死亡,一人重傷。

  八月三十一日,市冶金局鐵合金廠五名工人在開真空爐上二點六噸的爐門時,吊挂爐門的螺栓突然斷裂,使爐門失控,砸死一人。經分析鑒定,主要原因是吊挂螺栓的材質不好,使用的38號銘矽合金鋼,鋼性很脆,加工中要儘量避免採用鍛造和焊熱工藝,而該廠採用了這兩種工藝,造成在加工中使金屬內部結構發生變化,産生了裂紋。經使用,裂紋加大,釀成這次人身事故。

  市建工局二建公司二區一隊將河道管理處工地的土建施工任務轉包給河北省安國縣南樹公社基建隊,機械設備仍歸一隊管理。九月十六日在澆注隔斷墻時,振搗器發生漏電,致使鐵制模板帶電,加之,供電線路上的空氣保護開關失靈,漏電故障未及時排除,當南樹公社基建隊澆注施工的四個人站在模板上手扶塔吊吊鬥時,李樹林被電死。

  二、忽視安全措施

  八月二十九日,市交通運輸局長途汽車公司保修廠一名工人使用手電鑽打眼,因接線插座的零線眼彈簧片間距過大,造成零線接觸不良,形成斷路,使電鑽外皮帶電,致使這個工人觸電死亡。

  八月三十一日,市二輕局包裝公司商標四廠工人在石棉瓦的屋頂上作業,沒搭腳手板,一名工人踏破石棉瓦,從近五米高的屋頂上漏下,墜地死亡。

  九月五日,九六○廠佈置兩名臨時工在三層樓頂上安裝避雷針對,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一人在樓上拉線時,身體失去重心,墜落地面死亡。

  九月十七日,市建工局六建公司四工區一隊在四機部一號樓宿舍工地第六層的運料平臺上作業時,因使用的小車有缺陷,小車偏倒,迫使一名工人倒向護身欄,而在二點三米的間距內只用了一根小頭三公分、大頭四公分、長三點二米不能起護身欄作用的竹竿,造成欄杆劈裂滑脫,使這個工人墜下,另一工人在抓救他時,也隨之墜下,其中一人墜落到地面死亡。

  十月十七日,市建材局硅酸鹽製品廠四名工人在用鋼管支搭存放建築用的拼裝大模板的架子時,由於沒採取安全措施,在支搭中,鋼管傾倒,砸在馬振舟的頭上,搶救無效死亡。

  三、工作中粗心大意或違反常規操作

  八月二十五日,郵電部建築公司構件廠用吊車倒運構件,一掛鉤工去幫助挪動構件的墊木,吊車司機未看到,仍照常作業,將其擠在旁邊的構件垛上而死亡。

  九月五日,市二商局食品公司懷柔畜牧場一名汽車司機在加完油後,未認真瞭望,汽車衝到車前二米遠的煤堆上,司機慌忙向後倒車,汽車後箱板將幫他加油的一名女工擠死在墻上。

  十月五日,北京化工二廠聚氯乙烯車間聚合工段,五名工人進入八號聚合釜(直徑二點六米,高六點八米)內進行清洗,因該釜排污口堵塞,在釜頂人孔進行監護的一名工人違反常規操作,竟將該釜通向放料管道的閥門和與放料管連通的六號釜的排污閥打開,改道進行排污。當時正值六號釜已到放料時間,在操作室的操作工打開六號釜的閥門進行放料,使含有氯氣的料物竄入有五名工人的八號釜內。這五名工人發現情況異常,立即從攪拌葉片和軟梯向上攀爬,以便從人孔(五十釐米)中撤出。上面的三名工人爬出,在釜底的兩名工人張曉楠、陳千爬到底部,因吸入過量的含有氯氣的有毒氣體而失去知覺,墜入釜底死亡。

  四、趕工期,搶進度,不顧安全

  國家建工總局五公司二隊在北京第二棉紡織廠專紡車間工地施工,合同規定十二月一日交付安裝,該公司卻自定為九月二十日交工。九月十日在移動電源總開關櫃時,為保捲揚機不停電,只允許電工中午或晚上工作,沒具體研究有關安全措施,結果電工在接線時,造成觸電死亡。事故發生後,在沒有認真排除隱患的情況下,仍然邊送電邊整理線路,繼續違章作業,匆忙恢復生産。

  (綜合北京市勞動局《勞動工作簡報》第五十、五十三、五十六、六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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