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1]105號
公安部: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81)國辦函字84號通知的要求,我市召集了政法、統戰、民政、財政、勞動和人事等有關部門的同志研究討論了《關於釋放和安置在押的和留場就業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下黨政軍特人員的方案(修改稿)大家一致認為文件的指導思想明確,具體辦法也考慮得比較全面,多數條文是可行的。對需要進一步斟酌、修改的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意見,供修改時參考。
一、第一條第一款中“現行罪”的概念不夠清楚,需要明確其時間的界限。(即:自1949年10月1日算起,還是自當地解放時間算起?)
二、對第二條“安置原則”的第一款,討論認為從七五年釋放安置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特人員的實際情況看,這些原則落實起來難度相當大。主要原因:一是當前大批復轉軍人和待業知青尚且不好安置,又增加了這樣一批被寬釋人員,而且多數年高體弱,就業困難較多,給安置部門增加了壓力;二是部分同志認為對其中無勞動能力者,規定“原則上由家庭贍養”一條執行起來矛盾很多。這些人的親屬子女許多過去長期受其牽連,“政治包袱”沉重,且二、三十年不在一起生活,感情基礎較差,如今又要共同生活,增加“經濟包袱”有的恐難接受。如不能落實,或處理不好,有可能增加家庭矛盾,或出現一些被寬釋人員長期流落,無人過問等不利於社會安定的局面。
為此,建議在修改時明確規定:1、對被寬釋人員中有勞動能力者,由當地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按政治任務予以安置。對有一技之長者,可在自願原則下允許其自謀職業;2、對無勞動能力者,原則上由當地政府給予社會救濟。有條件者也可以由家庭贍養。
總之安置的原則要規定得具體可行,不要留有“活口”,以保證被寬釋人員在轉業安置後,生活上確有保障,情緒上比較安定。為此,在工作步驟上,應有計劃地分批進行,先易後難;還要事先將接收安置工作落實後,再向本人宣佈,並開歡送會。
三、對“安置原則”第二款允許返回京、津、滬安置的被寬釋人員中的第三種情況──“家居郊區縣的”亦應體現從嚴掌握的精神,限制在“家屬願意接收,又有居住條件”的範圍內。同時,對“老、病殘”的概念需要具體加以説明,否則執行時很難從嚴掌握。
四、關於經費開支:
1、《修改稿》規定:“對回家轉業安置的留場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費和安家補助費,由中央、地方和企業合理分擔”這一條應明確中央、地方、企業各級分擔的具體項目,否則執行起來就要互相扯皮。
2、醫療費問題。這部分人員的醫療費用原由勞改場所負擔,轉業安置後,對其中生活確有困難者,醫療費如何解決,應予明確。
3、對這部分人中間生活困難者鋻於政治上的原因,社會救濟的標準應略高於一般救濟對象,從寬掌握。
4、民政部門用於這些人員的社會救濟費和醫療費,目前地方財政解決不了,建議由中央財政部撥專款解決。
五、工作班子問題
建議明確規定,各省、市、自治區在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以公安機關為主,成立專門機構,以便加強領導,協調各方面關係,督促檢查各方面做好工作,保證任務的圓滿完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