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1]75號
國家勞動總局:
根據中央辦公廳的通知,北京市委、市人民政府認真討論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勞動就業問題的若干決定》(草案),並且將此文件印發有關委、辦、區、局以及理論界的一些人士,徵求意見。大家一致認為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確實需要中央和國務院從方針、政策上做出決定,統籌全局地加以解決。這次下發的《決定》(草案),有了一個較好的基礎,但鋻於這件事情涉及經濟結構的調整、勞動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改革以及城市管理工作的各個方面,建議這次修改後,再發到各省、市、自治區以及各有關部門,在更大的範圍進一步徵求意見。大家在討論中還一致提出:解決勞動就業問題的主要出路是發展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同時適當發展個體經濟。為使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得到蓬勃健康的發展,希望國家早日制訂《城鎮集體經濟法》,關於個體經濟、國務院不久前作了若干政策性規定,這些規定最好也能作為國家法規頒佈實行。經濟學者建議儘快制訂、頒佈《個體勞動法》,建立社會勞動保險。圍繞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這次的決定,還需要各有關部門擬訂具體政策和實施辦法,這些具體政策和辦法望能儘早確定,隨即下發,使各地在貫徹執行中有所遵循。
對《決定》(草案)在文字上的具體修改意見,我們提出以下幾點:
一、《決定》第一條中寫道“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對於解決城鎮勞動就業問題,中央曾經提出要注意廣開生産門路,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去年中央召開的全國勞動就業工作會議,又進一步提出‘在國家統籌規劃和指導下,實行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針’,並且下達了中發〔1980〕64號文件。”我們認為,在這一段中,除寫上中央〔1980〕64號文件之外,還應提到中央〔1979〕51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北京市委、市革委會<關於安排城市青年就業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因為這是在黨的三中全會結束僅僅半年多的時間,由中央及時發出的文條。文件中要求各級領導重視,解放思想,廣開門路,統籌安排,充分走群眾路線,解決好城市待業青年的就業問題,而在北京市的報告中,着重講了大力組織各種集體所有制的生産服務事業的問題。在這次《決定》中提一下這個文件,有利於説明中央對廣開門路,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的重視和中央政策的連續性。
二、第四頁第十三行“在所有制方面,限制集體,打擊個體……”我們的意見應改為“在所有制方面,限制集體,打擊以至消滅個體……”加上“以至消滅”四個字,更能表現“左”的錯誤的嚴重,也更符合實際情況。
三、在《決定》第二條有關調整産業結構的論述中,似應單獨提一提“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的,不污染擾民的傳統手工業”。雖然手工業大多數屬於輕工業的範疇,但從安置城市待業青年,方便群眾,擴大出口等幾方面來看,這一條有必要強調一下。另外還應加上發展為旅游業服務的各種行業。
四、從第五頁第三行“所謂自願組合……”一直到第六頁第一行“按勞分紅,就是”這部分和第六頁第二行的“崗位責任制”幾個字,以及第六頁第四行、第五行的“民主管理,就是”幾個字,建議刪去,因為“自願組合”,“自負盈虧”兩條原則本身很清楚,不需要解釋;如果解釋,僅用那麼幾句話,很難説全面。“按勞分紅”和“民主管理”的原則,文件上的解釋是合適的,可以保留。
五、第六頁倒數第一行到第七頁第一行的“還有一部分是生産並不需要的號稱集體的人員混在國營企業中吃‘大鍋飯’的。”這句話,建議刪去。因為這些人大多數都是各部門按照招收時的工作需要錄用的,造成混崗,他們個人並沒有責任,這句話寫得似乎不大合適;其實關於混崗的問題,前一句已經提到了。
六、在第七頁倒數第六行“互相促進,共同發展”後面,建議加上幾句:“要支援和鼓勵機關、團體、國營企、事業單位興辦集體企業,但要堅持‘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原則,不能與全民所有制經濟混崗、混帳”。
七、第七頁倒數第一行關於“對個人集資要採取恰當的政策”的問題,是否可以理解為允許不參加勞動的個人對集體企業進行投資,如果是這個意思,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認為銀行通過存款、貸款,完全可以解決發展集體企業所需資金,不需要再以個人投資方式解決,我們基本同意他們的意見。但經濟理論界(北京市委黨校、北京經濟學院)的同志認為,應該允許不參加勞動的個人對集體企業投資,並參加股金分紅,這種投資方式不能視為剝削。
八、《決定》第六條中關於“頂替”問題的一段寫得不明確。前面説“這種辦法無論從當前和長遠看,對於幹部隊伍和職工隊伍的建設都是不利的”,我們認為這一結論是完全正確的,但後面説的“從本決定發佈之日起,一切不符合離休、退休、退職條件的工人和幹部一律不得以任何藉口離休、退休、退職”,實際是仍然堅持退休、退職的子女頂替制度。我們北京市兩年多來的實踐已經證明“頂替”制度弊病很多,(截止到1981年6月底,我市共“頂替”十三萬八千六百零七人,其中農村戶口進城的四萬五千五百零八人),建議中央考慮廢止它,代之以正常的退休、招工制度。礦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採伐等幾個行業可仍按過去的規定辦。
九、《決定》第七條專門寫了發揮勞動服務公司作用的問題,我們認為不大妥當。因為,第三條中已經説到“對集體經濟的管理體制,各地可以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採取多種形式,不要強求一律,各種不同的體制可以並存,不要互相排斥,而應當互相促進,共同發展”,這裡又單獨強調勞動服務公司的作用,實際上是提倡一家包辦。從北京市來看,興辦集體企業的就有生産服務合作總社、勞動服務公司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幾個方面。另外,文件中有關勞動服務公司的職能也寫得太重。關於統籌就業的問題,《決定》第十條中説“這項工作不能單靠勞動部門”,當然更不能都壓在勞動服務公司身上,事實上它也承擔不了。這樣不利於發揮各方面積極性,最大限度地安置就業。建議把第七條從《決定》中刪去。對其中第十二頁第六行從“列入地方財政包乾使用的……”到第十行“……進行管理”這幾句話,建議加上“京、津、滬三市仍按原規定由國家財政撥款”,然後一起放到第五條中第九頁的最後。
十、第十三頁第八行的“再就業”幾個字後面,建議加上“今後企業吸收人員要一律通過文化知識和有關職業技能的考試,根據考試成績擇優錄用”一段話。
十一、第九條開頭建議改成“在農村,要通過發展多种經營和社隊企業,就地安置農村多餘的勞動力……”,加上“在農村”三個字,在社隊企業後面加上“家庭副業”四個字,刪去“建設分散的小城鎮”幾個字,以避免解釋作農村勞動力轉為城鎮戶口。
十二、第十四頁倒數第七行“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之後,應加上“同時登出違反政策遷入的戶口”一句,以剎住這種不正之風。
十三、第十六頁第一行、第二行建議改為“繼續肅清‘左’的影響,糾正輕視集體、鄙視個體,以及輕視消費、鄙視服務行業的舊觀念。”刪去“重全民”、“重生産”六個字,因為對全民所有制經濟,對生産還應當重視,只提出要糾正輕視集體、個體,輕視流通、服務的舊觀念即可。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