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1]4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憑《經營許可證》收購和銷售華僑、港澳、台灣同胞進口物品的補充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關於憑《經營許可證》
收購和銷售華僑、港澳、台灣同胞
進口物品的補充意見
市人民政府:
今年二月三日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財貿辦公室關於憑《經營許可證》收購和銷售華僑、港澳、台灣同胞進口物品的報告(即京政辦發[1981]12號文件)。近據有關單位反映,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經研究,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京政辦發[1981]12號文件中所指“華僑、港澳、台灣同胞進口物品和查緝的走私、投機倒賣的外貨”,不包括本市商業部門從外省、市、自治區國營商業批發部門,按正常渠道,互相調劑的正常進口商品,以及通過外貿正常渠道,進口散件,國內組裝內銷的商品。
二、市一商局、供銷合作社、城市生産服務合作社增加部分單位(名單附後),經營華僑、港澳、台灣同胞進口物品和查緝處理的外貨。凡批准允許到外地採購的單位,可以持《經營許可證》和市主管局、社開具的證明,並經口岸、僑鄉所在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同意,向指定的單位採購華僑、港澳、台灣同胞進口物品和查緝處理的外貨,可批發給本市領有《經營許可證》的經銷單位,也可自己兼營零售業務。
三、經營這類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物價政策。有統一牌價的商品執行牌價,沒有統一牌價的商品,由市物價局指定國營主營公司按質定價。
四、京政辦發〔1981〕12號文件中規定:“所有經營收購和銷售這類物品的單位,均須經企業主管局審查同意,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經過核準,由企業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凡未領有《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都不準擅自經營。違犯者,其非法利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並視情節處以罰款,追究領導責任。”請各區、縣、局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執行。
以上意見如可行,請批轉各區、縣、局執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允許經營華僑、港澳、台灣同胞進口物品的單位名單
一、可以到外地採購的單位:
一商局:
北京市百貨大樓
北京市西單百貨商場
北京市東風市場
北京市東四人民市場
供銷社:
北京市供銷合作社綜合貿易公司
北京市日雜公司雜品批發部(只限日用雜品)
北京市海淀區供銷社生活資料採購供應站
北京市昌平縣供銷社生活資料採購供應站
城市生産服務合作社:
北京市城市生産服務合作總社供銷公司
北京市東城區生産服務合作聯社供銷經理部
北京市西城區生産服務合作聯社供銷經理部
北京市宣武區生産服務合作聯社供銷經理部
北京市崇文區興華貿易公司
二、可以在本市零售的單位:
一商局:
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百貨商場
北京市西城區紅塔百貨商場
北京市宣武區國華百貨商場
北京市崇文區花市百貨商場
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百貨商場
北京市海淀區永定路百貨商場
供銷社:
密雲縣供銷社百貨商場
通縣城關供銷社
房山縣良鄉供銷社
順義縣供銷社百貨商場
大興縣供銷社百貨商場
大興縣紅星供銷社
懷柔縣供銷社百貨商場
平谷縣供銷社百貨商場
昌平縣供銷社百貨商場
延慶縣供銷社生活資料採購供應站門市部
門頭溝區供銷社生活資料採購供應站門市部
朝陽區供銷社生活資料採購供應站門市部
海淀區供銷社生活資料採購供應站門市部
豐台區供銷社生活資料採購供應站門市部
市日用雜品公司青山日雜商店(專營雜品)
城市生産服務合作社:
北京市社聯貿易公司雙井門市部
北京市青聯鐘錶電器公司王府井門市部
北京市城市生産服務合作總社供銷公司白塔寺第一門市部
北京市城市生産服務合作總社供銷公司地安門門市部
北京市東城區正陽商亭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聯社中華百貨店
北京市西城區晨霞百貨商店
北京市西城區阜外綜合商店
北京市崇文區興華貿易公司營業部
北京市崇文區東花市長城百貨店
北京市宣武區京春貿易商行
北京市宣武區隆茂商行
北京市朝陽區呼家樓聯社百貨門市部
北京市豐台區聯社經理部
北京市海淀區聯社知青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