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1〕88號
  2. [發佈日期] 1981-11-0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中央廣播事業局、全國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關於頒發<小功率電視轉播臺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1]8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中央廣播事業局、全國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關於頒發<小功率電視轉播臺管理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據了解,城區和郊區縣一些社隊、廠礦及駐京部隊單位,設置安裝開路電視或電視差轉設備,既未申請頻率,也未履行設臺和佈局定點手續,私自開通使用,影響中央、北京廣播電視台正常播出,造成各鄰近臺站之間的相互干擾。有的甚至播放自辦節目和未公開放映的影片,政治影響很壞。這是嚴重違犯無線電管理規定的行為。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今後凡屬設置使用這類設備,必須按照管理辦法要求,經過申報批准,並由市廣播事業局負責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對私自設置使用或嚴重違犯管理規定者,要追查單位領導責任,並由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情節按管理辦法中有關違章處理的規定分別處理。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日    


關於頒發《小功率電視轉播臺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發術字〔1981〕681號

無發文〔1981〕43號


各省、市、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廣播事業局,各大軍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現頒發《小功率電視轉播臺管理辦法》,請各單位切實遵照執行。

  我國電視覆蓋網是由許多座電視中心發射臺和電視轉播臺組成。其發射功率是按照大、中、小功率相結合,以中、小為主的原則進行佈局的。其中,小功率電視轉播臺為數最多。為使小功率電視轉播臺做到合理佈局,經濟有效,加強頻率管理,防止相互干擾,保證播出品質,特製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三月廿五日中央廣播事業局廣發術字〔1978〕179號文頒發的《小功率電視轉播臺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中央廣播事業局        

  全國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一九八一年十月六日    


  (此件可轉發至縣團級)


小功率電視轉播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無線電管理規則》有關規定,為使小功率電視轉播臺做到合理佈局,加強頻率管理,防止相互干擾,保證播出品質,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射機標稱功率為50瓦及以下的電視轉播臺、差轉臺統稱為小功率電視轉播臺。凡設置使用小功率電視轉播臺的黨、政、軍、民各單位,都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小功率電視轉播臺屬於全國廣播電視事業的組成部分。不論廣播系統以內或廣播系統以外的單位,設置小功率電視轉播臺都必須納入省、市、自治區電視覆蓋網規劃,由省、市、自治區廣播事業局通盤考慮,全面安排,指配頻道。任何單位,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設臺。


第二章 設置、使用、管理


  第四條 小功率電視轉播臺主要是在各省、市、自治區電視覆蓋網不能有效覆蓋的地區設置,既要積極發展,又要嚴格控制。規劃電台時要做到技術合理、經濟有效。小功率電視轉播臺的有效輻射功率、天線有效高度和發射方向,應根據其服務地區的人口分佈和地形特點等情況而確定,以滿足正常收看為原則。 第五條 凡列入規劃的小功率電視轉播臺的設置,由設臺單位先向省、市、自治區廣播事業局辦理廣播頻率申請手續,填寫“廣播頻率申請表”。省、市、自治區廣播事業局審定“廣播頻率申請表”中所列電台基本特性(電台基本特性係指:地點〔具體座標除外〕、頻道、有效輻射功率、天線有效高度、發射方向和轉播節目的名稱等),與規劃相符時,發給頻率核定文件;然後,由設臺單位持頻率核定文件,按《無線電管理規則》第六條和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設置電台和佈局定點的審批手續;向工廠訂購發射設備也必須持頻率核定文件。

  第六條 凡未列入規劃的小功率電視轉播臺的設置,由設臺單位提出建臺的理由,開列電台特性,向所在地的廣播事業局提出申請,由有關廣播事業局提出審核意見,報請省、市、自治區廣播事業局審批。省、市、自治區廣播事業局應審核其技術和經濟的合理性,如確屬必要,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時,發給頻率核定文件;然後,由設臺單位持頻率核定文件,按《無線電管理規則》第六條和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設置電台和佈局定點的審批手續。

  第七條 小功率電視轉播臺的節目來源,信號要穩定可靠,收轉場強應達到標準,其設備品質應符合規定。工作時,應保證播出品質。

  第八條 小功率電視轉播臺的播出品質受各級廣播事業局監督和檢查,播出品質達不到要求的應予改進;省、市、自治區和地(州、盟)、縣(旗)各級廣播事業管理部門要在技術業務上給予指導。

  第九條 小功率電視轉播臺必須按規定轉播廣播系統各級電視台的節目,不得播放臺標,不得自辦節目(包括自辦教育節目和播放電影等),不得自行播送廣告或作其他用途。

  第十條 小功率電視轉播臺在轉播過程中,不得隨意中途停轉,不準轉播外國、台灣和港澳電台節目。一旦發生重大事故,設臺單位應及時報告當地廣播主管部門,並由廣播主管部門報當地黨委、政府和無線電管理部門,查明原因,研究處理。

  第十一條 在機器正常工作情況下,如遇電波異常傳播,發生外國、台灣和港澳電台節目竄入等特殊情況時,應立即停止轉播,同時報告當地廣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小功率電視轉播臺工作人員由設臺單位負責選派,條件應符合無線電工程技術人員要求。

  第十三條 廣播系統外的單位設置小功率電視轉播臺所需人員編制、基建、設備、元件器件和維護費用等由設臺單位自理。因故電台停辦時,其發送設備應及時報請省、市、自治區廣播事業局,統一調配,不得自行轉讓;所發頻率執照、電台執照,必須立即退回原核發單位。

  第十四條 小功率電視轉播臺建成後,經省、市、自治區廣播事業局或委託地(州、盟)、縣(旗)廣播事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由省、市、自治區廣播事業局發給頻率執照後,方可正式播出。

  第十五條 省、市、自治區廣播事業局每半年將本省、市、自治區小功率電視轉播臺正式開始播出日期,匯總上報中央廣播事業局備案。(“小功率電視轉播臺正式開始播出日期統計表”由中央廣播事業局統一印製)。

  第十六條 小功率電視轉播臺一經建成並正式開播後,不得自行停辦。特殊情況必須停辦的,由設臺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申述停辦理由,經省、市、自治區廣播事業局批准,辦理停辦手續後,方可停辦。同時,由省、市、自治區廣播事業局及時向中央廣播事業局和省、市、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七條 小功率電視轉播臺頻率執照和電台執照,應注意保存備查,有效期滿時,須提前一個月申請更換。

  第十八條 凡經核發頻率執照和電台執照(包括無線電台站設備核定表)後,各設臺單位不得自行改變電台的特性。如確需變動,必須重新向核發單位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變動。


第三章 頻率使用


  第十九條 小功率電視轉播臺所用電視第1-48頻道由省、市、自治區廣播事業局規劃指配,報中央廣播事業局和本省、市、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備案。小功率電視轉播臺使用電視第49-68頻道時,應由省、市、自治區廣播事業局統一編制規劃,報同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報中央廣播事業局備案。凡列入規劃的頻道應受到優先保護。

  第二十條 在編制小功率電視轉播臺規劃時,或在省、市、自治區廣播事業局核定未列入規劃而要求新增加電台時,為避免或減少相互干擾,如該臺到達鄰省、市、自治區邊界最近點(在山區指離邊界最近山頭的主峰)的干擾場強超過27分貝時,應與鄰省、市、自治區廣播事業局協調,徵得書面同意後,方可設置。鄰省、市、自治區廣播事業局應在協調函件發出後七十五天內(以寄出函件的郵戳為準)予以答復,否則被認作同意。

  第二十一條 小功率電視轉播臺之間的頻率指配應儘量避免相互干擾。遇有干擾時,按規劃外讓規劃內(未列入規劃的臺按後用讓先用)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非廣播系統的單位,如確實需要利用電視技術對其內部播放自己獨特的業務資訊(如教學內容等),這種情況不屬於廣播業務,不能稱電視台,不能使用電視第1一48頻道;應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無線電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由有關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在電視第49一68頻道內指配。


第四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電台稱違章電台,對違章電台應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者,予以警告;

  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者,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

  第三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九條者,按《無線電管理規則》由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封。

  第二十四條 凡受到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處分連續兩次以上而不改正者,給以沒收設備、吊銷執照處分。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