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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3〕30號
  2. [發佈日期] 1983-04-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八部《關於加強工礦企業結核病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3]3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衛生部、冶金部、煤炭部、石油部、化工部、交通部、林業部、紡織部印發《關於加強工礦企業結核病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結核病是重點防治的疾病。各區、縣和有關局要加強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督促所屬各工礦企業建立健全結核病防治機構或設立專職、兼職人員,負責結核病防治工作;切實控制結核病傳染源,做到早期發現,及時治療;市結核病防治所要加強對工礦企業醫務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其業務水準;要貫徹“預防為主”方針,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群眾性衛生宣傳教育,在群眾中普及結核病防治知識,提高廣大群眾的衛生知識水準,自覺地做好結核病的預防工作。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日    


印發《關於加強工礦企業結核病

防治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83)衛防字第4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

  去年九月,在遼寧省本溪市召開了全國工礦企業結核病防治工作座談會。會議總結交流了工礦企業結核病防治工作經驗,擬定了“關於加強工礦企業結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見”。會後,經衛生部、冶金部、煤炭部、石油部、交通部、化工部、紡織部、林業部共同進行了討論修改。現發給你們,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督促有關部門參照執行。附件:“關於加強工礦企業結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見”

  衛生部        

  冶金部        

  煤炭部        

  石油部        

  化工部        

  交通部        

  林業部        

  紡織部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關於加強工礦企業結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見


  一九七八年國務院以國發〔1978〕210號文件批轉了衛生部《關於結核病防治工作會議的報告》之後,特別是黨的三中全會以來,工礦企業的結核病防治工作進一步得到發展。一些防治工作開展較早的工礦企業,由於領導重視,把結核病列為重點防治疾病之一,抓了綜合防治措施,使結核病疫情明顯低於全國平均患病率的水準(全國平均肺結核患病率717/10萬人口;涂陽患病率187/10萬人口)。由於疫情下降,職工的健康狀況有了改善,提高了出勤率,促進了生産的發展。但是從全國範圍看,發展還很不平衡,特別是矽肺高發的單位,結核病患病率也很高,有的高達1000/10萬以上;結核病防治機構不健全或僅限於一般門診,不搞全面防治;傳染源不能及時發現,已發現的病人因未能實行合理化療,效果不佳,復治和慢性纖維空洞型病人還在不斷增加,值得注意的是青壯年結核病有增加趨勢。因此,必須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為了加速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的建設,根據國發〔1978〕210號文件精神,參照《一九八一至一九九○年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規劃》的要求,對工礦企業防治結核病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礦企業防治結核病的規劃提出工礦企業經濟基礎較好,衛生組織較健全,要力爭提前完成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的指標要求。全國規劃指標要求以一九七九年流調時疫情結果為基點,到一九九○年肺結核患病率由717/10萬人口降到400/10萬人口;涂陽患病率由187/10萬人口降到130/10萬人口。對工礦企業的具體要求是:

  1、肺結核患病率比一九七九年降低50~80%,平均年下降率達到10~15%左右。

  2、在兩、三年內掌握菌陽病人70%以上。以七九年本單位菌陽患病率推算,尚無疫情資料的,應作典型調查,以調查所得數據為基數。

  3、初治排菌病人規則服藥率達到95%,全部療程結束時痰菌陰轉率達到95%。復治排菌病人50~70%以上達到痰菌陰轉。

  4、新生兒除禁忌症外應全部接種卡介苗,十二周復查陽轉率達到80~90%以上。

  二、認真落實結核病綜合防治措施

  1、要掌握疫情動態,建立健全疫情報告制度。工礦企業的結核病防治所或其他衛生單位,應有專人負責這項工作。根據衛生部(82)衛防字第34號文件精神,按照全國統一的病例登記報告卡和地區結核病防治所的要求及時填報報表,逐級上報疫情,並隨時掌握疫情動態。

  2、及時發現肺結核病人,加強治療管理工作。早期發現和治療病人是控制結核病流行的重要措施。要充分發揮工礦基層醫療單位的作用,要求及時發現病人,做到查出必治,治必徹底。可根據疫情及醫療條件,採取因病就診,可疑者、接觸者檢查和普查等方式發現病人,要積極開展查痰工作,提高查痰品質,及時發現傳染源。特別是工礦企業的食堂、理髮室、託兒所、俱樂部等單位職工以及中、小學教師等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肺部健康檢查,排菌者和空洞型肺結核應及時調離原崗位。治療的重點是痰菌陽性病人。對病人的治療,應貫徹“早期、全程、適量、聯合、規律”的合理用藥原則,防止亂用藥品導致産生耐藥性的嚴重後果。

  為了堅持正規治療,應對病人進行督導服藥。其方法包括:全面督導(由專職醫務人員負責督促指導用藥);家庭督導(由經過培訓的患者親屬督導用藥);全程管理下的自服藥(在治療過程中由醫務人員加強訪視、復查、説服病人合作等)。

  3、預防接種。對工礦企業所屬幼兒園、小學、中學學生,應按本地結核病防治所要求,接種卡介苗。在工礦企業醫院分娩的新生兒,應及時接種卡介苗。在工礦管轄的住宅區新生兒及兒童,由工礦單位負責按時接種。新入廠工人在一個月內應做結核菌素試驗,陰性者接種卡介苗。所需疫苗由工礦防治所作出計劃,由地區結核病防治所按計劃供應。

  4、化學藥物預防。在有條件的工礦企業可進行化學藥物預防試點,選擇重點對象進行有計劃地觀察。如對接觸粉塵的工人(肺部有非活動性陰影且未經過化療者),結核菌素強陽性的中、小學學生和新入廠的工人進行化學預防6~12個月。

  三、積極開展防癆工作的宣傳

  結核病是慢性傳染病,對人體健康、勞動生産都影響很大,一定要使各級幹部和廣大群眾知道它的危害性。衛生部門應通過各種形式宣傳防癆在建設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中的重要意義,宣傳防癆的科學知識。使各級領導和有關方面重視這項工作,能夠在人力物力上給予支援;使醫務人員對結核病的各項防治方案和現代防治方面的新觀點、新方法熟練掌握,準確運用。

  四、培訓技術力量,提高防治品質

  對從事結核病防治工作的專業人員及一般醫務人員均應進行結核病專業知識的培訓。同時,應積極組織各種結核病專業學術經驗交流活動,以提高技術水準。專業培訓主要依靠工礦企業系統的技術力量。企業之間還可以組織協作組等形式相互學習,促進防治工作的開展。各省、市、自治區結核病防治所和北京、上海全國結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和分中心,應有計劃的協助工礦企業培訓專業技術骨幹。

  五、加強領導,總結評比

  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組織建設以及各項防治措施的落實,都必須在工礦企業黨政的統一領導下,從實際出發,統籌兼顧,合理安排。

  工礦企業衛生部門要把結核病做為重點防治的疾病來抓,有負責人分管該項工作。要參照一九八一年至一九九○年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制訂出相應規劃。藥品、防治器材和經費應予保證。根據國發〔1978〕210號文件精神,應加強、充實結核病防治機構,同時還要積極組織工礦醫院、門診部、衛生所、保健站等各醫療衛生單位的力量,通力合作,共同搞好結核病的防治工作。

  各工礦系統衛生行政部門應經常組織本系統工礦企業總結評比防治工作,表彰先進,交流經驗。衛生部委託北京、上海全國結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和分中心每隔二、三年召開一次全國工礦企業結核病防治工作座談會,進一步推動防治工作的進展,促進規劃指標的全面實現,為社會主義四化建設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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