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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1〕33號
  2. [發佈日期] 1981-04-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1]3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為改進文件審批工作,提高機關工作品質和效率,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併參照執行。

  一、市政府各委、辦、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黨和政府的政策、法令、規定,在職權範圍內應自行處理的事項,應積極主動地負責處理;應由本部門、本區縣下達或與有關部門聯合下達的文件,要直接向有關單位或所屬單位發佈;不要把應由本部門、本區縣自行處理的事項,向市政府請示或要求批轉。

  二、凡由市政府各綜合部門主管的事項,如有關計劃、財政、基建、科技、進出口貿易、勞動、編制、物價等,各區、縣、局應當直接報送主管綜合部門研究處理;涉及幾個綜合部門的,應當由主管綜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主管綜合部門處理不了的,再提出意見,報送市政府審批。

  三、市政府各委、辦、局對市政府交辦的文件,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問題,應當自行處理,直接答復報送文件的單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問題,應提出處理意見,送回市政府審批;需由市政府答復的,由主管委、辦、局代擬文稿。

  四、國務院文件,需由市政府轉發的,應由主管委、辦、局提出處理意見,代擬文稿,報送市政府審批。

  國務院文件,未經市政府轉發的,或未經市政府同意,各部門、各區縣一律不得自行轉發和翻印。

  五、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區、縣向市政府的請示、報告,除市長、副市長直接索要的以外,均應送市政府(主送機關寫市人民政府),由辦公廳按公文處理程式進行處理,一般不要直送市長、副市長,也不要抄送市長、副市長個人。請示文件送三份;報告文件送十五份。請示和報告要嚴格分開,請示問題應當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數事。

  六、今後,凡不符合上述規定向市政府的行文,可由市政府辦公廳退回原報送單位。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1981〕15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

  現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問題,希及時告訴我們,以利繼續研究修訂。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佈法規,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一種重要工具。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必須認真做好公文處理工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二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發揚深入實際、聯繫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和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作風,不斷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品質。

  第三條 公文處理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安全,由文書部門統一收發、分辦、傳遞、用印和歸檔。

  第四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必須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確保國家機密。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發佈重要法規,採取重大的強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嘉獎和懲戒有關人員,用“命令”、“令”。

  發佈經濟、科研等方面的指示性和規定性相結合的措施或者要求,用“指令”。

  二、決定、決議

  對某些問題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用“決定”。

  經過會議討論通過、要求貫徹執行的事項,用“決議”。

  三、指示

  對下級機關佈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用“指示”。

  四、佈告、公告、通告

  對人民群眾公佈應當遵守的事項,用“佈告”。

  向國內外宣佈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範圍內,對人民群眾或者機關團體公佈應當遵守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項,用“通告”。

  五、通知

  傳達上級機關的指示,要求下級機關辦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項,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或者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用“通知”。

  六、通報

  表揚好人好事,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情況以及需要各機關知道的事項,用“通報”。

  七、報告、請示

  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用“報告”。

  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和批准,用“請示”。

  八、批復

  答復請示事項,用“批復”。

  九、函

  機關之間互相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等,用“函”。

  外交、軍事、法律等方面的公文種類,由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規定。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條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機關印章、發文年月日、抄送單位、公文編號、機密等級、緩急程度等。

  一、公文的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發文機關名稱和公文種類。

  二、向上級機關請示的公文,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果需要同時報送另一個上級機關,可以用抄報的形式。

  三、公文編號,一般包括機關代字、年號、順序號。幾個機關的聯合發文,只標明主辦機關公文編號。

  四、機密公文應當根據機密等級,分別註明“絕密”、“機密”、“秘密”。

  五、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註明“特急”、“急”。

  六、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之後機關名稱之前,註明附件的名稱和件數。

  七、會議通過的文件,應當註明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

  八、文字一律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第七條 公文紙一般用十六開,在左側裝訂。“佈告”、“公告”、“通告”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關係


  第八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文關係,應當根據各自的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來確定。

  第九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一般不得越級行文請示問題。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時,應當抄報越過的機關。

  第十條 同級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第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門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可以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業務部門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和有關規定答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請示國務院的有關業務問題,但無權下命令、作指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業務部門同下一級人民政府之間的行文關係,照此原則辦理。

  第十二條 經過批准在報刊公開發表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應當視為正式公文依照執行;如果不另行文,應當在報刊發表時註明。

  第十三條 向上級機關的請示,不要同時抄送下級機關。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可以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第十四條 受雙重領導的單位向上級機關的請示,應當根據內容寫明主報機關和抄報機關,主報機關應當負責答復請示的問題;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單位行文時,應當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五條 國務院的發文,除絕密的以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的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轉發。翻印時,要註明翻印的機關和時間。

  第十六 條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不得對黨的組織作指示、交任務。


第五章 公文處理程式


  第十七條 公文處理程式一般包括:收文、分辦、催辦、擬稿、審核、傳遞、立卷、銷毀等。

  第十八條 凡是需要辦理的公文,文書部門應當根據內容和性質,送請領導人批示或者交有關業務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各級領導人審批公文要認真負責,文件主批人要簽署自己的意見和姓名。

  第二十條 凡是已請領導人批示或者交有關業務部門辦理的公文,文書部門要負責定期檢查催辦;對於緊急公文,應當及時催辦檢查,切實防止漏辦和壓誤。

  第二十一條 草擬公文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級機關的有關規定。

  二、情況要確實,觀點要明確,文字要精煉,條理要清楚,層次要分明,標點符號要正確,篇幅要力求簡短。

  三、人名、地名、數字、引文要準確。時間一般要寫具體的年月日。

  四、數字,除公文編號、統計表、計劃表、序號、專用術語和其他必須用阿拉伯數位者外,一般用漢字書寫。

  五、引用的公文要寫明發文機關、公文編號、標題和發文時間。

  六、請示問題應當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數事。

  第二十二條 凡涉及其他部門或者地區的問題,主辦機關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或者地區協商、會簽;如果意見不一致,要如實反映雙方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發出的公文,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廣的,應當由正職或者授權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人簽發。會議通過的文件,根據授權,秘書長和辦公廳(室)主任可以簽發。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協助領導認真做好公文的審核把關工作,重點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

  二、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

  三、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確具體、切實可行。

  四、涉及其他部門或者地區的問題是否協商一致。

  五、是否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文傳遞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安全,傳遞機密公文時應當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條 公文辦理完畢後,承辦人員應當根據文書立卷的要求把公文原稿和有關材料整理好,送交文書部門或者主管人員清理立卷。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應當存檔的公文。

  第二十七條 沒有存檔價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經過鑒別和主管領導人批准後,可以銷毀。銷毀機密公文,要進行登記,有專人監督,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第六章 公文立卷


  第二十八條 公文立卷要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業務工作情況,有利於保管、搜尋和利用。

  第二十九條 公文立卷的範圍要明確劃定,根據案卷內容的重要程度確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條 立卷的公文要分類準確,根據發文機關、問題、時間、名稱等公文特徵,按照公文的歷史聯繫,進行立卷。

  第三十一條 立好的案卷要寫上標題,編好目錄,按照檔案工作的規定,向檔案部門移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公文處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或者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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