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號
為紮實推動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深入推進專業服務領域開放改革,支援鼓勵境外人員來京創業就業,為境外人員提供便捷的稅務師考試服務,按照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對境外人員開放職業資格考試目錄(2.0版)》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制定了《北京市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人員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予以發佈。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4年2月8日
北京市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人員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對境外人員開放職業資格考試目錄(2.0版)〉的通知》(京人社事業發〔2022〕36號)的規定,在北京市內面向境外人員開放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90號)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北京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工作的境外專業人員。
適用本辦法的境外人員指外籍人員,不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
第三條 境外人員通過考試取得的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是表明其具備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學識和能力的證明,在北京市區域內有效。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受國家稅務總局委託對境外人員在北京市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北京市註冊稅務師協會受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委託,負責境外人員在北京市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資格審查、證書發放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報名與考試
第五條 境外人員在北京市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與境內考生實行統一考試的評價方式。統一考試標準、統一組織考試、統一制發證書。
第六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境外人員,符合下列相應條件之一的,均可自願報名參加北京市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
境外人員在境外的從業經歷,可視同國內從業經歷。
第七條 境外人員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應填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審批)表,並按報考有關規定向北京市註冊稅務師協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內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境外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二)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年限證明;
(三)外籍人員有效護照、簽證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 境外人員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通過郵寄或者指定方式提交第七條規定的相關表單及資料。
第九條 北京市註冊稅務師協會負責對境外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的,上報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發放准考證。境外報考人員按照准考證標明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十條 境外人員參加考試時,須攜帶報名時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和准考證,使用規定的考試文具,並按照要求進行作答。
第十一條 境外人員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應遵守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稅務師資格考試設置《稅法(一)》《稅法(二)》《涉稅服務實務》《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財務與會計》5個科目。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成績滿分為140分。
第十三條 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併合格,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證書管理
第十四條 境外人員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監製,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境外人員)》(以下簡稱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北京市註冊稅務師協會按規定辦理北京市職業資格證書核發手續,並將獲取證書的外籍人員名單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第十六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境外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境外人員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境外人員,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北京市註冊稅務師協會取消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境外人員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及稅務師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境外人員在北京市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收費標準參照境內考生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