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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體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體育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9-05
  5. [成文日期] 2019-09-05
  6. [發文字號] 京體産業字〔2019〕35號
  7. [廢止日期] 2023-05-31
  8. [發佈日期] 2019-09-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體育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新建體育場館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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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體産業字〔2019〕35號

各區體育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燕山體育運動中心,有關單位:

  《北京市新建體育場館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體育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體育局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新建體育場館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産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産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5〕36號)和《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6號)等有關規定,不斷優化和完善體育産業發展的投資環境,鼓勵民營企業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體育場館設施,不斷滿足市民體育健身需求,促進體育消費,結合本市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補助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二條 體育場館補助是對新建設體育場館給予事後一次性鼓勵政策。補助資金來源於市級財政。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堅持“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公開公平、注重績效”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項目的徵集與申報條件

  第四條 北京市體育局通過北京市體育局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徵集,補助的項目包括新建室內外的足球、籃球、排球、網球、游泳場館,室內乒乓球、羽毛球、冰上運動場館。

  第五條 申報主體

  1.在北京市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良好;

  2.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健全、規範;

  3.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信用資訊良好。

  第六條 申報條件

  1.項目實施地點應在北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2.項目應符合本市體育場館設施建設的相關規定,符合體育場地建設國家或北京相關標準規範;

  3.室內場館建築應有合法自有産權,室外場地建設的土地性質應屬體育用地或建設用地。作為承租方建設體育場館的,租賃關係應明晰。

  4.項目需為新建項目,並處於待建狀態;

  5.項目應全部由社會資本投資建設。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補助資金審批

  第七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通過北京市體育局網站(http://tyj.beijing.gov.cn/)下載、填報《北京市新建體育場館補助項目申請表》(附件1),連同申報項目的土地證、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報送市體育局。

  第八條 市體育局組織對申報項目條件進行審核,組織首次實地勘查。對通過審核的項目,建立新建體育場館補助項目管理基礎資訊檔案。

  第九條 體育場館建成併合法運營滿12個月後,應向市體育局提出復核申請(附件2),並提交建設場館的地面層材質物理及環保性能檢測報告。

  第十條 市體育局組織對申請復核項目進行二次實地勘查,對場館建設情況進行核查。通過實地核查的項目,市體育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將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現場測量;並依據相關補助標準,核定補助資金金額,按程式報批、發放。

  第十二條 超過計劃竣工時間1年的申報項目,應及時向市體育局提出建設延期申請。否則,將終止該項目補助申請。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項目正在申請或已獲得本市其他財政資金資助的;

  2.申請單位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2年的;

  3.項目知識産權有爭議的;

  4.非項目投資方申報項目的;

  5.申請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

  6.經營場所證照不全的;

  7.發生責任性安全生産事故的;

  8.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管理黑名單的;

  9.存在其他違規、違法等行為。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北京市體育局負責補助資金的總體管理,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接受市財政局專項檢查和績效考評,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接受社會監督。被補助單位應主動接受行政監管,並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未履行本管理規定,發生違規行為的受補貼單位及其法人,將被列入本市體育市場管理黑名單,不再享受相關體育産業政策支援。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被補助單位及其責任人,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新建體育場館補助管理辦法》(京體産聯辦字〔201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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