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檢發〔2023〕78號
各分院,各區院,團河院、清河院,鐵檢基層院,市院各內設機構: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類案檢索和案例援引的工作指引(試行)》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黨組2023年第15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2023年6月26日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類案檢索和案例援引的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司法規範化建設和檢察權運作的制約監督,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證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結合首都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中的類案,是指與在辦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工作方法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本指引中的類案檢索,是指檢察官通過線上檢索、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對已公佈的案例進行檢索,搜尋與在辦案件類似的案例作為辦案參考。
本指引中的案例援引,是指檢察官在工作文書中引述相關案例進行論證、説理,或者對案件處理意見與檢索案例處理結果是否一致進行比對和説明。
第三條 檢察官辦理案件,為解決事實查明、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工作方法等問題,可以自主進行類案檢索,兼顧原則性與靈活性。
在辦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類案檢索:
(一)轄區內的新類型案件;
(二)擬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擬報請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決定的案件;
(三)擬作出的處理決定與本院或者上級檢察院類似案件終局性處理決定可能發生衝突的案件;
(四)有關辦案單位、被監督對象、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類案生效裁判、類案檢索報告支援其主張的案件;
(五)督辦、請示案件;
(六)其他有較大爭議需要進行檢索的案件。
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定,案件簡單,或者經評估認為無檢索必要的,檢察官可以不進行類案檢索,但應作出説明。
第四條 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進行類案檢索,並報告檢索情況。未進行類案檢索的,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予以提醒。
第五條 檢察官可以借助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案例庫、檢答網、首都檢察網等平臺、數據庫或公開出版物等,圍繞在辦案件進行相似性檢索和比對,並對檢索的真實性、準確性及結果分析、案例應用負責。
第六條 進行類案檢索,應當優先檢索以下案例: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
(二)錄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案例庫的案例;
(三)市院發佈的參考性案例、典型案例。
檢索時,可以一併檢索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公報案例、典型案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參考案例等。
檢察官可以根據辦案需要調整檢索範圍。
第七條 對於檢索到的案例,區別下列情形處理: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應當參照適用,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相衝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典型案例,應當參考適用;
(三)市院發佈的參考性案例,應當參考適用;
(四)其他案例,可以參考借鑒、輔助釋法説理。
第八條 在辦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與指導性案例的要旨相一致的,應當參照該指導性案例處理案件,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依據。
其他案例的要旨與提煉的辦案規則與要解決的問題一致的,可以綜合分析後參考適用或參考借鑒。
第九條 檢索到的案例存在法律適用不一致的情形的,優先參照或參考位階較高的案例,並報告發佈案例的人民檢察院對相關案例進行清理。
同一位階的案例存在法律適用不一致的情形的,應當結合案件相似度、終局性處理決定作出時間、是否經過檢察委員會討論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並報告發佈案例的人民檢察院對相關案例進行清理。
涉及與人民法院發佈的相關案例在法律適用不一致或衝突的情形,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報告,並按相關工作程式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條 檢察官按照本指引第三條、第四條進行案例檢索工作時,可以在案件審查報告、檢察委員會議題報告“審查意見”或“需要説明的問題”部分專列一項“類案檢索情況”,對類案檢索的結果(包括案例來源、案例要旨)和參照適用、參考適用、參考借鑒的情況予以説明。必要時,可以形成類案檢索報告,並作為案卷內容歸檔。經檢索沒有發現類案的,應予寫明。
在工作文書中援引指導性案例、參考性案例,一般應當註明發佈主體、時間、批次、例號、標題、要旨等資訊,並結合具體個案進行適用分析。
第十一條 有關辦案單位、被監督對象、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支援其意見、主張的,檢察官應當在法律文書中就是否參照進行釋法説理;對於提交其他案例的,可以採取其他方式予以回應。
第十二條 經過類案檢索的案件,檢察官向檢察官聯席會議、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彙報時,應當全面彙報檢索結果和分析應用的情況。
第十三條 檢察長、分管院領導、部門負責人在參加檢察官聯席會議、聽取案件彙報或依職權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應當進行類案檢索但未檢索的,可以要求檢察官進行檢索並報告檢索情況。
第十四條 經類案檢索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指導性案例、參考性案例存在法律適用分歧,影響本案處理的;
(二)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將改變本院或者上級檢察機關同類已終局性處理案件辦案規則的;
(三)未檢索到類案,擬作出的終局性處理決定將形成新的辦案規則,且影響重大的;
(四)是否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參考性案例與公安、法院等機關有重大分歧的。
第十五條 經類案檢索發現本案辦理具有類案指導、參考價值的,檢察官應當在案件處理結果發生法律效力後一個月內編寫指導性案例、參考性案例備選案例,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後,報市院相應業務部門。
市院業務部門審查後,可以納入備選案例按計劃和程式推薦,也可以根據情況單獨提請市院案例工作委員會審議。
第十六條 檢察官檢索類案時發現已發佈指導性案例、參考性案例應當宣告失效或者需要清理,而發佈單位尚未作出相應處理的,可以提出意見,並將情況報告市院相應業務部門或法律政策研究室。市院相關業務部門會同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意見,提交市院案例工作委員會討論後,區分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提請市院檢察委員會審議。
第十七條 全市各院應當將檢察指導性案例、參考性案例的應用情況納入臺賬管理,具體由各業務部門分別負責。北京檢察科技中心對臺賬管理提供技術支援。
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對檢察指導性案例、參考性案例等在全市檢察機關的司法應用情況進行分析。
第十八條 檢察官辦理案件時進行類案檢索、援引案例的情況,作為案件評查的重要方面。
第十九條 全市各院應當積極推進案例檢索應用工作,加大對檢察人員的相關業務能力培訓,強化檢察人員在法律適用、案例分析、類案檢索、科技應用等方面能力的培養。
第二十條 本工作指引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