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檢發〔2021〕162號

北京市檢察院各分院、各區院、北京鐵檢院,各區監察委員會、教委、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衛生健康委、團委、婦聯:

  為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全面綜合司法保護,及時有效懲治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監察委員會等九部委《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高檢發〔2020〕9號),現將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市監察委員會、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衛生健康委、團市委、市婦聯《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監察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北京市委員會    

北京市婦女聯合會    

2021年11月25日  


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全面綜合司法保護,及時有效懲治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中央九部門《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結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落實本意見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優先保護。

  第三條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是指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條  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強制報告資訊互通共用機制。民政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報告主體報告的情形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第五條  強制報告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其中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是指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託管、臨時看護機構;家政服務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護、救助、看護、醫療等職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第六條  本意見所稱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情況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二)不滿十四週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産的;

  (三)十四週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産的;

  (四)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等情況,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存在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

  (七)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八)發現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賣淫的;

  (九)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第七條  本意見規定的報告主體發現正在發生的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的情形,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已經發生的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的情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

  具備先期核實條件的相關單位、機構、組織及人員,可以對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進行初步核實,並在報案或舉報時將相關材料一併提交公安機關。

  第八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遇到符合強制報告要求的情形時,應當保持高度警惕,按規定書寫、記錄和保存相關病歷資料。

  第九條  根據本意見規定情形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的,應當按照主管行政機關要求報告備案,不得瞞報、漏報。

  第十條  公安機關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報案或舉報後,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案件初步情況,並製作筆錄。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審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十一條  對侵害未成年人的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和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受案後二十四小時內將相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適時介入偵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採取同步錄音錄影等措施,儘量一次完成。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報案人員或者單位調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處理記錄、監控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時,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予以協助配合,並按照有關規定全面提供。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受案或者立案後三日內向報案單位反饋案件進展,並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告知報案單位。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切實加強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監督。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立案。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未成年人需要保護救助的,應當委託或者聯合民政部門或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經濟救助、醫療救治、心理干預、調查評估等保護措施。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及時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啟動司法救助。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檢察機關可以發出“督促監護令”,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檢察機關發現監護人不宜繼續履行監護義務的,可以建議或者支援被侵害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居(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等有關單位或人員依法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及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資訊予以保密。違法竊取、洩露報告事項、報告受理情況以及報告人資訊的,依法依規予以嚴懲。

  第十八條  相關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對於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資訊資料予以嚴格保密,嚴禁通過網際網路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傳播。私自傳播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依法保障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強制報告責任,對根據規定報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發的糾紛,報告人不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於干擾、阻礙報告的組織或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於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根據其情節、後果等情況,監察委員會應當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失職失責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本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對於工作中發現相關單位對本意見執行、監管不力的,可以通過發出檢察建議書等方式進行監督糾正,加大對強制報告執行情況的監督力度。

  第二十三條  對於因及時報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護、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懲處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門應及時向其主管部門反饋相關情況,單獨或聯合給予相關機構、人員獎勵、表彰。

  第二十四條  強制報告責任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在本部門職能範圍內指導、督促責任單位嚴格落實本意見,並通過年度報告、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對本意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注重加強指導和培訓,切實提高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未成年人保護意識和能力水準。

  第二十五條  建立北京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聯席會議制度。市檢察院、市監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衛健委、團市委、市婦聯為成員單位。

  市檢察院為聯席會議牽頭單位。聯席會議工作辦公室設在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主要負責聯席會議組織聯絡和協調等日常工作。

  聯席會議主要議題是通報強制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研究工作措施;及時研究解決強制報告制度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編撰強制報告典型案事例等。

  聯席會議採取定期會議與不定期會議相結合形式。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不定期會議由成員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報聯席會議工作辦公室後召開。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應加強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的政策和法治宣傳,強化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與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意識,爭取理解與支援,營造良好社會氛圍。注重向社會宣傳“110”報警電話及12345(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熱線)、12338(北京市婦女服務熱線)、12355(北京市青少年心理與法律服務熱線)、12309(檢察服務熱線)和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未成年人維權電話,暢通未成年人維權渠道,引導公眾發現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線索要積極舉報。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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