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國務院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2-24
  6. [發文字號] 國發〔2015〕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3-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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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201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90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同時,建議取消和下放18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事項,有4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併予以公佈。

  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作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準。要認真落實工商登記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登出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94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7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0項)

     4.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21項)

     5.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4項)

國務院    

201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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