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國務院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1-01
  5. [成文日期] 2019-12-26
  6.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9〕5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1-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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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19〕55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2016年12月21日印發的《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12月26日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

  一、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

  以下項目必須按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採購項目.jpg

  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是指部門或系統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門或系統統一配置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專用項目。各中央預算單位可按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報財政部備案後組織實施採購。

  三、分散採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採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12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採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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