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國務院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3-18
  6.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8〕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4-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意見

列印
字號:        

國辦發〔2018〕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雙支柱調控框架,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認識
  (一)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具有重要意義。
  金融業綜合統計是國家金融基礎設施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是有效監測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成效、提高服務效率的關鍵資訊基礎,是前瞻性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建立現代金融體系的重要舉措。
  (二)金融業綜合統計取得的成績和面臨的問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金融系統開展了一系列基礎理論研究和應用探索,金融業綜合統計試點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統計和公佈社會融資規模,2017年開始測算宏觀杠桿率,對評估經濟運作的風險狀況提供了支援,金融機構資産管理産品統計制度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同時,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仍然面臨一些突出問題:統計制度存在割裂,數據標準不統一,統計技術手段單一,數據組織分散,資訊歸集和使用難,共用機制不完善;交叉性金融活動、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關鍵領域統計監測不足,風險預警數據不敏感;宏觀風險統計基礎較為薄弱,政策效果評估數據不充分;部分金融活動游離於金融統計體系之外,基礎數據不健全等。上述問題亟需從制度上加以完善。
  (三)新時代要求加快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
  當前,我國金融領域仍處於風險易發高發期。科學研判系統性金融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要求品質更高、更及時有效的預警監測數據。黨的十九大明確了新時代金融業綜合統計的方向和總體要求,有關部門在金融業綜合統計的目標、內涵和框架等方面已形成廣泛共識。加快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具有較好的工作基礎,要適應新時代對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更高要求,實現金融業綜合統計量的提升和質的飛躍。
  二、總體要求
  (四)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結合,堅持底線思維,採用符合新時代要求的統計內容、統計理念和統計手段,按照強基礎、補短板、擴內容、促共用的工作方針,建立為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務服務的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
  (五)工作目標。
  總體目標。建立科學統一的金融業綜合統計管理和運作機制,制定完善標準和制度體系,建設運作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建成覆蓋所有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活動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完善大國金融數據治理,有效支援貨幣政策決策、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監管協調,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不斷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準。
  階段性目標。近期(2018—2019年),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以金融機構資産管理産品統計為突破口,推進交叉性金融産品統計,實施跨市場産品全流程、全鏈條統計監測;推進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及金融控股公司統計,加強系統性金融風險關鍵環節統計監測;編制金融業資産負債表,完善金融資金流量、存量統計,夯實宏觀杠桿率測算基礎;加強綠色金融、普惠金融等專項統計,合理評估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援力度;依託金融基礎設施,建立完善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等金融市場統計,有效識別市場風險及其傳染渠道;建立金融業綜合統計標準體系,推進行業統計標準與基礎統計標準的對標。
  中期(2020—2022年),進一步開展以下工作:建立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地方金融組織和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統計,全面加強對風險防控薄弱環節的統計監測;持續完善金融業綜合統計標準體系,完成行業統計標準與基礎統計標準的對標;建設先進、完備的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
  (六)基本原則。
  全面覆蓋,適度前瞻。堅持統計對象全面,做到覆蓋所有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活動;堅持統計業務全面,做到覆蓋金融交易的全部鏈條,密切關注金融新業態、新産品,適時納入統計監測範圍;堅持統計內容全面,做到總量與結構分明、數量與價格兼備、存量與流量並重。
  關聯互通,共建共用。統籌協調工作方案和統計內容,採用統一規範的定義、口徑、分類、計值和編碼規則,建立標準化生産流程,實現統計資訊互融互通、關聯穿透、充分共用。
  整體推進,重點突破。各項任務措施按規劃框架全方位推進,重點關注容易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關鍵領域和環節,急用先行,分階段、分步驟實施,成熟一項、實施一項。
  三、工作機制
  (七)統一標準。
  對基礎統計要素制定統一標準,明確定義、分類和編碼規則。各單位統計制度和統計內容要與基礎統計標準協調對標,形成口徑明確、協調統一、相容可比的統計基礎。對於暫不具備協調對標條件的可設立過渡期,過渡期為基礎統計標準發佈後兩年,督促其在過渡期內完成對標工作。
  (八)同步採集。
  對於新建統計,人民銀行與其他中央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同步向金融機構或地方金融組織直接採集數據;對於現行統計,由人民銀行協調其他中央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歸集數據,待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建成後,協調對標導入,保證金融業綜合統計數據來源的及時性、完整性。
  (九)集中校驗。
  對數據進行集中存儲,分主題管理,集中校驗。按照統計制度進行基礎數據的合法性、完備性、邏輯性校驗。將各主題數據與基礎統計標準對標,建立數據間的邏輯對應關係,進行跨主題關聯校驗。從整體上實現對數據品質的自動化管控和全面治理,支援數據應用層面的統一匯總、資訊整合、關聯穿透。
  (十)匯總共用。
  統一制定完善數據匯總規則,根據基礎統計標準匯總加工數據;統一制定管理金融業綜合統計報表體系。建立金融業綜合統計數據共用機制,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前提下,提高統計透明度和數據使用效率,實現對基礎數據源、匯總指標以及統計報表的充分共用。健全金融管理部門與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統計部門等之間金融綜合統計數據的分級共用機制。
  四、關鍵支撐
  (十一)制定完善金融業綜合統計標準,形成協調統一、相容可比的統計基礎。
  1.制定完善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準。統一規範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交易對手方所屬經濟部門、金融基礎設施等基礎統計要素的定義、口徑、分類和編碼等規則。基礎統計標准保持與國家統計標準的協調對標,並根據金融業態和金融市場發展動態適時調整完善。
  一是完善金融機構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結合國際標準和我國金融監管實際,明確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證券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機構等劃分方法,並根據監管規制,加快明確創新型機構的類別歸屬,統一金融機構編碼,形成金融機構名錄,作為確定統計對象和交易對手的基石。
  二是制定完善金融工具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明確存款、貸款、債務證券、股權及投資基金份額、金融衍生産品、保險準備金、或有金融工具等金融工具的經濟功能、流動性、期限、風險、價格等屬性分類及記錄方法,並根據監管規制,加快明確創新型産品的類別歸屬。
  三是制定金融交易對手方所屬經濟部門分類及編碼標準。明確住戶、廣義政府、非金融企業、金融機構、境外等部門的劃分方法,統一交易對手方統計編碼。
  四是制定關於提供金融交易、支付、清算、託管結算等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的統計標準,使各類市場具有協調相容的統計基礎。
  2.相關部門制定行業統計標準,並與基礎統計標準協調對標。行業統計標準根據基礎統計標準的分類要求,進一步細化分類,特別是金融工具、金融交易對手方所屬經濟部門等屬性。細化後的行業分類標準可直接或重新加工組合對應基礎統計標準的分類,確保統計口徑、分類的一致性。
  (十二)建立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強化大國金融數據治理手段。
  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是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的重要載體,是金融業綜合統計核心數據的組織樞紐。
  近期(2018—2019年),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建立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數據歸集平臺,在數據源上依託金融管理部門現有資訊系統資源,構建分層次的數據組織架構。對於現有統計能夠支援近期工作目標的內容,由該平臺從金融管理部門現有數據庫歸集相關數據;對於現有統計不能支援近期工作目標的內容,由該平臺根據新建統計制度,直接從金融機構採集數據。平臺對歸集和採集的數據進行資訊整合、集中品質管控、統一匯總、編制報表,實現有效數據共用。
  中期(2020—2022年),在總結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數據歸集平臺建設經驗的基礎上,以金融統計標準為先導,以資訊安全為基石,綜合運用大數據等現代資訊技術手段,加快建設先進、完備的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完善與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適應的數據架構和生産、應用系統,實現對基礎數據源、匯總指標與統計報表的多層級數據邏輯對應關係審核,並提供數據查詢、報表生産、數據挖掘與分析服務,多方位實現統計數據的有效共用。
  五、主要任務
  (十三)建立交叉性金融産品統計,有效統計監測跨行業、跨市場、跨部門金融活動。
  制定和落實金融機構資産管理産品統計制度,有效統計資産管理産品規模、關聯性、進入實體經濟和金融市場的資金結構、杠桿率、收益率和期限結構等重要監測指標,全面有效監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資産管理産品,反映産品之間的關聯性、發現金融風險的傳染性、實現資金鏈條的穿透性。過渡期按照數據報送模板採集數據,建立資産管理産品統計資訊系統,最終實現逐個産品常規直報。在資産管理産品統計基礎上,制定交叉性金融産品統計制度,擴展交叉性金融産品統計監測,識別風險傳染渠道。
  (十四)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計,及時發現風險傳導節點和重大風險隱患。
  制定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計制度,建立“機構對機構”交易對手統計模板,重點統計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之間、內部機構之間、內部機構與外部機構之間的交易和風險,豐富國別、幣種、剩餘期限等內容資訊,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從事的證券交易、衍生品交易的統計。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計監測系統,全方位統計監測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全面掌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對金融體系的影響程度。
  (十五)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統計,支援內部關聯交易判斷和外部風險傳染識別。
  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統計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統計監測系統。全面統計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股權關係,穿透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統計金融集團公司與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間的金融活動,以反映金融集團內部關聯交易及風險。建立多維度、多層次並表口徑的資産負債表,開展並表統計監測,充分反映金融集團整體層面的資本充足、流動性、風險等狀況,並識別外部風險傳染路徑。
  (十六)編制金融業資産負債表,完善金融資金流量、存量統計,強化宏觀杠桿率監測基礎。
  依據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準制定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及特定目的載體統一分類的資産負債統計指標體系,以金融工具和交易對手方所屬經濟部門為核心分類,深化指標層級,並建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統計指標與資産負債統計指標體系的對應關係。按照該指標體系統一採集全部金融機構的資産負債數據,編制統一的金融業資産負債表,實現全方位的金融業資産負債統計,摸清金融業家底;完善反映國民經濟各部門金融活動的資金流量和存量統計,做好與國民賬戶的銜接與配合工作;在此基礎上完善對宏觀杠桿率的統計測算。
  (十七)完善貨幣信貸統計,加強對宏觀調控和信貸政策的支援。
  與時俱進完善貨幣信貸統計制度與宏觀調控總量指標,完善貨幣政策傳導和流動性創造過程的統計監測,促進宏觀調控、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編制普惠金融、綠色金融等重點領域的信貸政策統計數據,反映金融體系對國民經濟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信貸政策執行效果和支援力度。
  (十八)以金融基礎設施為依託完善金融市場統計,為金融市場風險評估提供支撐。
  完善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統計,覆蓋上述各類現貨市場及其對應的衍生品市場。以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準為抓手,以服務相關市場的金融基礎設施為依託,實現上述市場統計資訊的統一歸集和互聯互通。股票市場統計標準與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準相對標,實現對股票市場與其他市場數據主要關係的關聯監測。現階段,以債券市場統計為主要推進領域,完善債券統計制度,統計範圍覆蓋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商業銀行櫃檯及其他場所發行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的債務證券;統一債券統計分類、介面規範和報送規則,統計債券市場交易品種、交易工具、交易對手、交易價格等維度資訊,覆蓋債券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並實現與金融機構統計、金融産品統計的有效關聯。
  (十九)開展對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地方金融組織統計、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統計等,填補統計空白。
  人民銀行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等的統計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開展其監管的地方金融組織統計,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金融資訊共用機制。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
  人民銀行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牽頭成立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管理工作小組,加強成員單位的協調配合。各相關單位按照任務分工落實責任,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定期開展數據核查和品質評估,交流對經濟金融形勢的研判和風險識別,評估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標準和制度的科學性、有效性,評估數據共用效率和共用水準。
  (二十一)加大資源投入,做好宣傳培訓。
  充分調動組織、資金、人員等多方資源,切實加強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的力量,綜合運用現代資訊技術,提供高效有力的金融統計數據服務。加大金融統計從業人員培訓力度,創新培訓方式,拓寬培訓渠道,紮實推進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加強對標準化、規範化、綜合化現代金融統計理念的宣傳,營造良好統計生態環境。
  (二十二)夯實法律基礎,提供法治保障。
  依法開展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推動加快金融業綜合統計立法,完善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體系。推動修訂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出臺金融統計管理條例,明確金融管理部門和統計對象的權利義務,從拓寬統計領域、豐富統計內容、促進統計管理協同等方面重點提供法律支援和保障。增強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的協同性,在擬出臺的各項金融監管規制中明確監管對象報送金融業綜合統計數據的義務。
  附件:全面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任務分工表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3月18日

附件

全面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任務分工表

全面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任務分工表.jpg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